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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最常见十大风险及应对(下)

 jnancy2700 2016-07-18

防范对策: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第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第二,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第三,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第四,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合同竣工结算关,依法、依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善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结算风险:审计的随意性、随意克扣

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工程竣工时重庆一家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的结果是8 674万余元;审理中四川一家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审计的结果却只有5 249万余元,即对同样一项工程审计的造价相差达3 425万元。还有借行政审计干预合同自由,我们曾处理广元剑阁县某机关楼修建即是如此。此外,业主还常对施工企业单方面进行的罚款,我认为建筑企业该拒绝的就要拒绝,已有司法判例,对业主罚款是不支持的。最高法院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中建二局提出这部分罚款属于裕达公司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10800款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建议:

防范这类风险,如无法协商,应及时起诉,尽量避免无休止的审计或鉴定。

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

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

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讼。

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

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40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

发包人“不予答复”。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

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就功亏一篑。

九、项目手续不齐仍施工的风险

“先上车后补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建筑活动中是常有的事。其实谁都知道这是不允许的,但为了赶工程进度,为了省钱,有的开发商就顾不上这些了,而有些监管部门也是大开绿灯。如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公司诉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建房一案中,联建工程于1995710日竣工,并于1996314日经质量监督部门质检为合格。但直至诉讼发生,该统征地的土地出让金都未向国土部门缴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却获得了定点通知书、施工灰线大样检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某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允许先期使用该统征地的证明。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统一征地办公室在该征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欠缺及规划红线内尚有部分住户未进行拆迁安置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了允许先期使用的证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手续、规划手续等,如果手续不全,其与施工方所签订的合同,法院审理时可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对于施工方的工程款,则需要确认工程造价,如鉴定出的造价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造价,对施工方是不利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而按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按解释19条规定,法院对此类要求支付价款案件不予受理。

▲▲建议:业主方手续不齐,施工企业应要求补齐,施工过程中还应考虑要对方提供担保。

十、黑白合同,鸳鸯合同

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668日签定了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0条规定:合同经鉴证后十天内,按工程暂定价的25%拨付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775万元;第22条规定: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该合同经成都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同年1128日,双方当事人又私下签定了《某商业中心工程补充合同》。该合同第五项载明:“乙方(施工单位)在开工时,不收取工程预付款,乙方愿垫资修建地下室主体结构,其垫资款在地下室主体完工后由甲方(建设方)支付完成工作量扣除甲供材料款后的50%,剩余50%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时付。如在施工中甲方资金临时发生梗阻时,乙方保证施工的连续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是通过签定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了原依法订立的合同,并对工程款给付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此避开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最后双方为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实际上阴阳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全国各地对此判法不一样的,司法解释认为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有的地方认为按实际履行的来算。开篇案例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诉重庆隆宽公司案件,企业遭遇巨大的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阴阳合同争议。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小心,如果不是,如果一定要签,先把故意少算的部分补上。

结束语:

美国高盛公司所以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避免巨亏,他们有一个写满风险的大转盘,每天都要转一下,发现有风险因素,立即分析交易和投资是否要做,风险如何解决,我们的建筑企业需要借鉴。我个人认为,企业应从招投标开始到结算的阶段为纵向,以制度(项目经理管理、财务管理、索赔担保制度等)作为横向贯穿始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孙文杰总经理曾说过:直面建筑业“潜规则”,追求阳光下的利润最大化”。祝大家都能规避好风险,取得追求阳光下的最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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