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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程款结算,我说的算

 yc_11fi 2019-11-10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形,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迟迟不予以答复,既不表示认可,也不提出异议,承包人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谈谈关于以送审价结算的相关实务。

建设工程结算的风险主要是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法律风险,就是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该内容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五个条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包含如下意思表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答复期限即审价期限,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如30日、60日或90日;

三、承包人送审资料必须完整即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准备齐全;

四、竣工结算文件已经送达发包人即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已经签收;

五、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针对上述五个条件,我们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明确的时间)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果发包人不同意采用上述约定,我们承包人可以适当变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为该办法中同样有类似规定。如果没有上述约定,那么就不能主张以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

2、 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完整齐全。如果合同对于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有约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满足能够计算出工程总造价的要求,通常包含以下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结算书等。对于送审资料,经常有承包人等到发生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时才发现自己手上没证据,所以承包人除了提交给发包人的一套原件外,应自己也需保留一套原件。

3、 重视竣工结算文件的送达签收环节。实际中常见送达方式,比如承包人自己亲自送,当面递交文件;或者以快件的方式将文件邮寄给发包人等等。建议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或者公证直接送达,由公证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送审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直接送达给发包人。

4、 在发包人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以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函件。

最后,我们要注意如果审价期限内发包人未答复,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又要求与承包人核对结算,而承包人又配合核对结算的,法院通常会认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发包人以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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