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为此,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诊所的主体认定书写方式会出现变化! 过去: 个体工商户:业主+(字号) 个体诊所:负责人+(医疗机构名称) 现在: 个体工商户:字号+(业主) 个体诊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许可文件,其效力相当于“工商营业执照”,是医疗机构主体认定的依据。所以,以后对个体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要写成:诊所名称+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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