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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08】林华: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市场、和环境

 刘志日 2016-07-25




《中国债券俱乐部》

本文为林华先生特约供稿,连载刊登


林华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任总经理,兼厦门金圆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


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市场、和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健康发展除了对金融技术和市场条件的要求外,还需要法律,法规和监管的支持和引导。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史来看,法律法规的演变给证券化创造了条件,并推动了产品创新和交易结构的演化;而新的证券化产品和设计又反过来推动了立法和监管的不断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潜力无穷,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起到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丰富投资产品、提高市场效率和优化经济结构等多重作用。但是,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和随之而来的全球经济危机也告诉我们,如果运用不当,这把剑的危害不可限量。


很多人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后对资产证券化产生了怀疑,并把原因归咎于证券化本身,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这次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是信用的过度和法律,法规和监管的滞后或不作为。


2000年到2007年是资产证券化的“黄金时代”,这段时期内证券化在各类资产上全面开花,产品不断丰富,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复杂;信用风险通过这些复杂的证券化结构被“安全”地转嫁并高价卖出,引发了全面的信用滥用和授信过度;而这几年间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却没有与时俱进,及时进行监督,干涉和引导,在有的方面甚至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特别是在证券化结合了衍生金融工具以后,过度的信用通过证券化错综复杂的交易链扩散到了当时监管无法控制的范围。这种步调不一致给了相关利益集团恶性投机和滥用金融工具的机会,从而危害到交易方,资本市场甚至整个实体经济。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没有直接经历美国和欧洲一样的证券化惨剧,从这一点上讲我国这方面的落后其实是个好事。晚起步的优势是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扬长避短,少走弯路。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成功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硬技术”,即金融技术和理念;二是市场,即供需双方的需求;三是“软环境”,即法律法规和监管。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学习和试点中,“硬技术”是直观易学的一项,本书的许多其他章节已经介绍了美国各类资产证券化的不少技术问题,这些技术看似复杂,但稍加时日,都可以攻克,所以不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而在市场这一块,中国目前的市场规模,融资需求和投资者对证券产品的追求已经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做好了准备。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真正的重点和难点是“软环境”的构建,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证券化路上必须跨过的一道坎。


一、 资产证券化的技术(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建模)


从美国的金融发展史来看,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金融工程的发展。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有资产, 同时需要金融工具对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量化,增补,分割和重组,从而把资产转化为流通性高的证券。


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数学在金融领域运用的不断深化和计算机技术的爆发式进步,金融的建模和结构创新也得以突飞猛进,从而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成为可能。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和多变, 常规的金融和财务计算公式没有办法满足其在量化方面的要求。 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需要一个或一套系统和全面的金融模型来满足各自在发行,评级, 投资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技术要求。 金融建模作为资产证券化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已经被广泛运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


交易的设计和优化

证券的定价

证券的信用评级

投资的预测和分析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会计和税务的计算


从本质上来讲,建模就是通过抽象化和简单化处理来对一个复杂系统的某一个或一些方面进行合理和准确的分析和预测。不管这个系统是属于实物还是金融,其建模原理是一样的。


资产证券化的建模就是把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个变量和复杂信息的理解通过模型进行梳理和简化, 并通过运算的形式对交易的某些方面进行分析和预测。


资产证券化的建模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用到数理统计,金融计算,模拟优化,风险评估和资产定价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和证券一般规模都很大,涉及的变量很多,所以对数据处理和建模运算的要求很高。



特别是对发起人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建模在证券正式发行之前就早已开始。 如图1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交易为例, 以下是证券化之前发起人各个部门和第三方共同合作建模的一个简化了的基本流程。 这个过程包括了基础资产分析,损失评估和结构优化三个建模过程;其中,结构优化建模还包括组合优化建模和定价建模这两个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发行交易的建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会经历很多次修改和尝试,其目的是对资产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并找出最佳的结构来实现最低的融资成本。 在实际的发行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和会计师等也会参与进来,各自对交易进行建模,并对发行方的建模结果进行评估和认证。


图1:建模流程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各类计算主要是围绕着现金流而展开的, 所以对现金流的预测是资产证券化建模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现金流模型也就自然成为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种金融模型中最重要的一个。


本章主要给大家介绍现金流的建模,包括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计算模型(资产方)和证券的现金流分配模型(负债方)。现金流建模在资产证券化的以上各方面都需要用到,是一切资产证券化分析的基础。


正如资产证券化建模流程图中所示,发起人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就必须对目标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并找出最优的分割计划来分配现金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如期限、信用评级、收益率等; 信用评级机构在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中也必须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和评估以决定证券的信用风险; 投资人需要对证券的现金流进行预测来分析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第三方增信机构需要估测现金流的表现来决定风险敞口的大小等等。


当然,如前面的资产证券化建模流程中提到,在现金流的计算中需要用到各种假设,比如损失的概率和程度, 提前付款的速度等等; 这些假设往往需要借助复杂的数据统计模型对历史数据进行处理并结合当前的市场信息和判断才能得出。


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设计中,发行人还会利用结构优化模型来对资产和结构进行分析和模拟以实现设计的最优化。 由于篇幅有限,本章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数据统计模型和优化模型不作介绍,而是假设现金流模型中所用到的基础资产的假设和证券的结构都是已知和不变的。


由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在试点阶段,规模有限,市场上还没有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现金流模型系统或软件。 微软公司的办公软件Excel是目前商业领域使用最广的计算和分析工具。而在金融领域,Excel也是大部分从业人员使用的建模工具。用Excel的工作表进行金融建模比较直观和快捷,成本也很低。 但是,Excel工作表的功能强度是有限的,当复杂的模型对数据处理,计算速度,变化弹性和表现度上提出更高要求的时候,金融建模就必须借助于其他高级编程语言,比如C++,C#或Java等。


但是,用着这些编程语言进行建模的投资比较大,建模的时间比较长,一般要请专业的程序员团队进行开发和测试,在使用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前不太实际。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的建模可以用Excel工作表和VBA相结合的方法。


VBA是Excel中附带的编程语言,无须额外购买,而且易学易用。虽然VBA可能没有C++之类的语言那么强大,但是通过和Excel工作表的结合,这个“混搭组合”在速度,模块化,稳定性,灵活度,表现性和拓展性等各方面都有不错的表现,可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建模的各种基本要求。在这个结合中,Excel工作表可以提供灵活,直观和大家所熟悉的用户界面,而VBA则可以用来进行模块化的设计和复杂的后台运算。


一,资产证券化的市场


一)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强烈

商业银行的资本回报率 = 存贷息差×资产周转率×杠杆率。 利率市场化改革,存贷款息差下降已成共识;巴塞尔III银行业监管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要求,杠杆率受到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率依仗加快资产周转率(资产证券化)。


二)投资方的需求

金融脱媒情况下,财务管理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


三)本币国际化和利率市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推动作用

回顾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三条基本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第一,资产证券化与存贷款利率管制松绑密切相关;第二,资产证券化与美元的国际化密切相关;第三,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影子银行的主战场。我们逐条分析。


1、资产证券化与存贷款利率管制松绑密切相关


从海外经验来看,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发展伴随着利率市场化下存款机构松绑和美元的全球化。


1971年,布鲁斯·本特和亨利·布朗成立了美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之后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迅猛,美国金融市场结构开始发生显著的变化。1977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仅为39亿美元,1982年即突破2000亿美元。


为了应对资金脱媒造成的困境、减轻负债端压力,美国商业银行业推出NOW账户、ATS账户、MMDA、Super Now账户等与之抗衡。尽管如此,货币市场基金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规模不断发展,并逐渐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图2:自诞生起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诞生迅速


2、资产证券化与美元的国际化密切相关


除了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在美国大放异彩也与美元的国际化密不可分。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经常账户出现持续逆差,大量美元通过贸易结算流向世界,但是由于美元的国际货币职能,流出的美元部分又通过投资美国金融市场回流。


以海外机构和个人持有GSE支持证券规模为例,1976年仅为20亿美元,1986年即为250亿美元,1996年为1344亿美元,2006年为12636亿美元。海外资金的亲睐始终是美国证券化市场的极大动力。


图3:美国GSE支持证券投资者结构


3、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影子银行”的主战场


2007年8月美联储Jackson Hole年会上,“影子银行”被首次提出,随后为各界所熟知。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影子银行在完成期限、信用、流动性转换时受到的监管较少而且无法获得来自央行或者政府的信用担保,因此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出现了资金逃离影子银行的现象


图4:逃离影子银行体系


直观上看,作为动名词的资产证券化是从投行的角度看将流动性差的基础资产分割出售成标准化证券的过程,而影子银行则是指从资金来源到资金流向到最终资金使用都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并行但受到较少监管的融资体系。


在美国,两者的关系体现在国内外资金通过各种直接融资渠道向资产证券化市场汇聚集中,形成了与传统融资体系分庭抗礼的“影子银行”。因此我们说,资产证券化市场可以称作影子银行的主战场


图5:资本证券化市场与影子银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影子银行的内涵是明确的,但是其外延存在明显争议。而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就我国来说,影子银行是在银行信贷冲动受限外加资产证券化还很弱小条件下表内资产表外化的产物,表现形式主要为“银行的影子”,即信托和券商资管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信贷资产出表的通道。这点与美国的影子银行有天壤之别。


四)目前的挑战


由于负债端的无风险回报过高导致优质的信贷资产无法打包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可以做基本是小额贷款和租赁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问题


说资产证券化的重点是“软环境”是因为“软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证券化的方向,可行性,技术要求和市场规模。在中国证券化正处在起步和基础建设阶段的今天,软环境的建设尤为重要。


证券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其相关所需要采用的技术也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化;市场的规模和质量也受法律法规的直接影响。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首先应该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国民经济为目的。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和法律要服从于这个目的并通过具体法律法规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保证证券化的方向。


说建立“软环境”难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变化的工程,其使用的技术和市场的条件会不断变化,而且涉及的资产种类繁多,领域很广,交易链中又有多方参与,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细致到位并且要具有前瞻性,兼顾到可能的变化。


而且,“软环境”不像“硬技术”一样可以照搬照抄,直接从国外引进。每个国家的法律环境,经济情况和资本市场的状态都不一样,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导向必然不同,所以必须量身定制来满足本国的需要。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和逐渐放开对证券化软环境的建设和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试点项目可以用来测试软环境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的法律法规提出要求;监管也可以通过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来不断完善软环境的建设。


同时,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对中国也很有借鉴意义,虽然不能照搬,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来进行有选择的学习和借用。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证券化历史悠久,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备,监管水平也是世界领先;特别是在最近的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出台了一列新的法规和补救方案来完善其软环境,值得中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和从业人员学习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涉及多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包含: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资产管理人、投资人 、受托人、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等。每个参与主体在交易中的都有自身的利益驱使,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地位都不一样。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需要对各个参与主体和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应有的权利但又要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很多方面,有些可以参照其它法律法规如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破产法,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但有的又是属于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必须明确制定和规范。


对证券化参与主体条件和行为上的监管限制往往会对证券化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对于银行发起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银行监管法规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银行进行证券化交易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银行监管部门开始建立资本充足率机制,之后慢慢完善资本要求,至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即以风险加权资产来决定资本要求。在这个期间,为了减少资本压力,美国的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寻求新的方式来管理资产负债表,而资产证券化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


通过把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移出,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减少风险资产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或降低资本要求,所以自然成为银行提高资本效率的有力工具。资本的监管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和繁荣。


对投资人的产品选择限制和监管是另一个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因素。美国对各种投资人所能参与的投资产品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某些机构投资人如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


比如,美国的退休收入证券法案(“ERISA”)对美国的退休基金的投资有严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参与很多高风险的项目或行业,不能购买无评级或非投资级的债券等等。这个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没有特别限制,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一些本来退休基金不能购买的资产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购买高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退休基金可以变相的参与本来不能参与的产品或项目。这些机构投资人的参与无疑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对资产证券化在银行资本监管上和对机构投资人在证券化的投资上的宽松也使得银行和其他这些机构投资者在最近的金融危机中蒙受重大损失。危机之后,各国的监管和立法机构开始重新审视有关资产证券化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法规。美国的各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补救或改进议案来严格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


比如,监管部门提议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人的资产风险保留比例设定较高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发起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一致。而在资本要求上,国际清算银行于2010年9月12日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计量方面,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中再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要求银行对有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更为审慎的信用评估。


比如,级别为AAA级到AA级证券化证券的风险权重是20%,但是相同级别的再证券化的风险权重则为40%。同时,巴塞尔Ⅲ的资本要求中规定,高评级(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也要遵守7%的加权风险资产比率要求。这些改变无疑会增加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成本,从而变相地限制证券化的发行和投资。


是否采纳巴塞尔协议Ⅲ和如何执行该协议是各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做的决定,这个决定无疑会对各国的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产品吸引力产生直接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税收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交易的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往往决定了一个证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证券化的发展史上,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推动证券化在交易流程,载体设计和证券结构上不断创新和优化的动力之一。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等多方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税收


由于资产在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可能重复征税的环节。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国际上常常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些转移方式包括真实销售、担保融资和信托。中国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上除了所得税,还必须考虑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税收问题。


一般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收取比较简单直观,如果没有特定的法规赦免,难以规避,所以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有时就算可以通过某种形式避开,但在规避之后会导致交易灵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规避营业税,就必须将证券化交易设计为担保融资,但这样就不能实现真实销售或实现破产隔离,并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评级受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税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交易主体是特殊目的载体,对其的税收规定必须明确。由于特殊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等,但不同的形式在税收上会有不同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载体设为纳税主体(如公司),那必然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但是为了避税而采取一定的载体模式(如信托),该载体又有可能在交易行为上受到限制。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和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目前大都选择信托形式


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国家可以利用税务权力来推动,引导或抑制证券化的发展和走向。在这一点上,美国资产证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载体及其税收规定的演变值得我们参考。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之初主要是以政府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主,政府信用型企业在这类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后来,美国私人公司在证券化中以信托模式组建的SPV得到了广泛使用并成为美国资产证券化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结构。


信托型SPV(授予人信托或所有人信托)以合伙的身份纳税,虽然交易活动受到一定限制,但可以达到合法规避所得税的目的。由于资产证券化带来的经济效益,美国政府承认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建立SPV时采用的税收状态的合法性,并创造和批准新的证券化载体形式来鼓励证券化的使用。


美国1986年《税收改革法》中就确立了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载体(REMIC)这一种新的载体。REMIC不仅可以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且给于发行人发行多档证券的灵活性。1993年,美国议会通过了小企业工作保护法案,批准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 (FASIT) 这种应用更广泛的载体,把避免双重征税扩展到非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以上这些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法规推动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虽然FASIT由于在安然事件中被滥用而于2004年被废止,但其对资产证券化的推动作用是不可磨灭的。


3、投资人的税收


投资人的税收规定也对证券化有直接影响。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和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影响证券的吸引力和投资人的范围。


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 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 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属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属债权类证券。


美国税法中对股权类和债权类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证券对不同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样。有时,就算是投资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投资人也会因为本身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后收益。所以,税收规定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证券化的证券结构设计。


此外,不同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本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决定资产证券化对外资的吸引力。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除了所得税的考虑之外,中国在投资人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和所得税预提也是外国投资人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


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金融产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等环节中的税收处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来配合整体金融政策的推行。


总之,税收政策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和效益产生直接影响,所以是控制证券化发展的一个有效工具。


目前,我国直接规定资产证券化相关税收政策的文件只有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信贷证券化资产转移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类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信托项目收益中分配给机构投资者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发起机构在资产转移环节仍有所得税义务;在营业税方面,对证券转让、服务机构报酬以及机构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均没有优惠。同时,中国尚没有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等非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详细税务规定。由于我国的证券化正处在起步阶段,还需要引导和支持,政府可从整体效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完善税务制度的同时有选择的提供税收优惠来进一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提高证券化的效率和投资吸引力。


特别是在某些急需扶持的地区,项目或资产类型上,政府可以考虑有选择地给予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交易主体和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来引导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会计的作用是记录经济活动过程和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并以此来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体现其反映、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下,对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在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准则的变化也会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如此。资产证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行为,如何从会计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设计和结构,推动证券化的创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中对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的合并,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留存权益,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各交易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最近的这次金融危机中,会计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美国有不少专家和政客指责会计准则是这次危机的一个催化剂或导火线。


首先,在危机爆发前,由于美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宽松,发行人轻易就能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在提前实现利润的同时又把风险隐藏了起来,从而粉饰了真实的盈利和风险水平。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刺激,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


第二,从2006年开始,美国开始实施第157号美国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危机开始后,这个准则受到了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集体攻击。这些人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这个准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特别是资产支持证券)过度减值,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从而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核减资本金——资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死循环之中,从而加重金融危机。


2008年,60名国会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后,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稳定经济救援法案,其中确认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力。


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发布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的会计准则中的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发布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 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FAS 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 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


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


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主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大部分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我国于2005年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而对资产证券化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也同样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和准则的构建还不完善。


我国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参照了变革前的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和理念,但还没有细化和具体化,而且主要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类型。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深化和市场的扩大,我们需要跟踪和参考国外成熟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演变,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我国相关的会计法规进行增补,改革和完善,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服务。


我们会在后面的章节里来具体介绍中国,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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