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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观网丨这些情形下,公司欠钱股东还

 如日明月qoecoz 2016-08-02

日前接到不少客户关于公司债务清偿的咨询。有的说我判决也拿到了,可是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没有财产,股东个人有财产而又没法执行怎么办?有的说诉讼还在进行中,被告公司却直接通过公告注销了,现在连被告都没有了怎么办?

确实如此,公司作为法人和股东在财产上、责任上都具有独立性,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公司可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股东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现代公司制度一方面切断了市场风险的无限扩展,但是另一方面也给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独立逃避债务提供了便利。这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前要更加注重公司的资产信用状况、了解公司涉诉情况,增强风险意识,同时也要了解一旦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时可能的救济途径,尽量减少损失。虽然公司具有人格独立性,但也并非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股东要向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



1
公司独立地位否认。

有些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是股东说白了就是拿公司当个体户经营的,账目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导致公司账上资金很少。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一旦起诉,胜诉后也难以查找到公司财产,导致难以执行。其实,这种公司恰恰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原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进而股东有限责任,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常见的公司独立地位否认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既可以在提起债务诉讼的同时提出公司独立地位否认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在债务诉讼结案后单独提起公司独立地位否认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公司独立地位否认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并没有专门相对应的案由,《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针对公司独立地位否认诉讼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比如上海在2009年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专门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从程序上、条件上做了详细规定,很多地方相当具有突破性,值得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参考。


另外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还有三种情形比较特殊,在实践中遇到的也比较多。


一是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认。一人公司在金华这样的中小城市中应当说是非常常见的,也是债务纠纷高发点,对这种公司股东追究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务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在公司一方,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下只要拉出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股东很难证明财产独立,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夫妻公司的人格否认。与一人公司一样,夫妻公司也是存在比较多的情形,因为2013年公司法修改为认缴制之前对一人公司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很多人就顺带把自己妻子、丈夫作为股东注册进去,一方面减少了出资额,另一方面也防止外人进入公司股东。这种公司由于是“夫妻店”也非常容易产生财产混同,对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属同一投资主体,同样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关联公司的概念、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认定、人格混同的后果目前公司法上并没有规定,但是从公司法原理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人格混同的认定越来越多。大体来讲就是多个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持有股权、共同股东、股权交叉等情形,并且存在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因而被认定为公司之间人格混同,需要对债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出资不实、未完全出资。

所谓出资不实、未完全出资指的是公司股东并没有按照公司成立或者成为公司股东时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出资的情形,在2013年认缴制改革之前主要是存在股东超期未实缴的情况,而在认缴制改革之后由于股东对认缴期限约定往往时间较长,因章程规定出资时间未到而出资不实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


如果债务诉讼进行时公司已经自行进入了解散清算程序或者经债权人、公司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按照公司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股东认缴未实缴的出资额应当作为公司资产进行核算,也就是说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诉讼进行时公司并没有进入清算、破产程序,而出资时间又没有到,怎么办呢?这一点是公司认缴制后出现的新问题,尚没有统一的做法,实务界倾向于认为此时应当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总之股东在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并不是空口说大话,认缴就是一种承诺、是一种债务,总有一天是要真金白银的拿出来的。很多股东还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注册公司时以为不需要实缴了就随意提高认缴额,债权人可以抓住这一点追究股东责任。


3
抽逃出资。

和公司人格混同类似,此类情形是股东实际出资后又将资金抽出,但是还未达到公司、股东人格混同的程度,一般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抽逃出资的责任与出资不实类似,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休眠公司的强制清算。

有的公司虽然没有注销,但是注册地已经人去楼空,没有实际经营。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正常经营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该解散”,当然,债权人可能无法联系到股东进行清算,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因为休眠公司大多人去楼空,导致账目消失无法进行正常清算,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股东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清算程序不合法。

有的公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或者诉讼败诉后就自行解散注销了,以为公司一销了之,其实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要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清算组成员(主要是股东)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形主要是:

1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

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的。

3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受损的。
4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5

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


以上只是事后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公司经营规范、财务清晰,公司的债务是不会必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目前国家征信系统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公开、判决文书公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信息网都在不断丰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前要多了解企业资质和信用情况,如果出现处罚信息或者未履行的诉讼,就要多家小心。






作者丨金华市网络管理法律服务团 吕继雷

编辑丨叶耘华

金华发布丨2016年8月1日丨微信号jh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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