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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只能走信托通道,82号文执行细则发布(127家银行信托签订协议名单)

 LEVONDOC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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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相关要求,关于82号文的详细解读参见本文末,银登中心此次详细执行细则对转出方的监管约束基本继承了82号文的内容,转出方不能资本出表,但没有明确如果转入放是银行,是否需要计提资本。

全文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 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第八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第九条 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第十条 拟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均须按照《通知》和《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登字〔2015〕9号)的要求,在银登中心开立信贷资产登记账户。已在银登中心开户的,无须再次申请开户。
第十一条 出让方银行在对贷款风险收益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构建信贷资产包。出让方银行应当谨慎遴选基础资产,优先选择预期回收现金流期限分布与信托计划偿还期限相匹配,以及抵质押物估值方法比较成熟的信贷资产。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
第十二条 出让方银行构建信贷资产包后,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信贷资产收益权。对于设立分级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中须明确信托计划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第十三条 出让方银行或信托公司可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进行评级。出让方银行、信托公司可自行对信贷资产及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定价,也可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定价。若委托第三方估值机构进行估值的,委托方须向市场披露该估值信息,确保定价过程公开、透明。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在银登中心相关平台转让前,出让方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银登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完成备案之后方可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备案登记材料主要包括:
(一)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联合签署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备案报告(参考格式附后),内容包括资产构成、交易结构、会计处理、监管资本和拨备计提、投资者范围、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防控措施等;
(二)拟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对应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如有)等;
(三)信托合同、贷款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四)独立第三方机构意见书(如有),如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评级报告等;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出让方银行或材料出具方公章,同时由出让方银行将扫描电子版(彩色、PDF格式)上传至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备案报告纸质文件可送达或邮寄至银登中心。
第十五条 银登中心负责对单个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通过系统予以反馈。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收到银登中心备案通知后,方可开展该笔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银登中心对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的备案审核不代表对产品本身的投资价值及风险做出评价和判断。
第十六条 银登中心针对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材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基础资产构成是否符合转让要求;
(三)交易结构是否满足要求;
(四)会计处理、监管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六)信息披露安排是否规范;
(七)是否有相关风险提示及防控措施;
(八)监管部门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银登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通知申请人办理信贷资产登记和收益权转让业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银登中心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对材料进行修改。若产品不符合要求,银登中心将不予备案。
第四章 转让流程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后,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完成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出让方银行须向信托公司提供已登记资产信息,经信托公司确认成交后,双方完成资产过户和资金收讫,具体流程详见《银登中心资产流转平台操作手册》。登记系统自动完成资产过户与权益变更记载,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可通过系统打印结算单作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完成的证明和会计入账依据。
出让方银行须在交易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上传转让协议。
第十九条 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应当以贷款管理协议形式确定贷款管理人,明确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和清收职能。存续期内信贷资产发生变化导致与在银登中心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时,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信托计划到期时,对尚未完全偿付的信贷资产,可由贷款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规范、透明地进行处置,将回收现金用于信托受益权的兑付。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做好信托利益分配及信托终止后的清算等工作。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以信托财产变现收回的现金,或信托财产原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应当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银登网(www.yindeng.com.cn)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和出让方银行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出让方银行、贷款管理人及其他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及时向信托公司提供报告或信息。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投资者应当独立分析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前,出让方银行应当向信托公司提供信贷资产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包的总体特征、组建资产包的标准、资产包内资产处置状态、贷款种类、贷款五级分类、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担保情况;出让方银行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以及历史处置回收情况等。
贷款存续期间,若发生可能对信贷资产收益权投资价值有实质影响的重大事件,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
第二十三条 信托计划设立前,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中出让方银行提供的信贷资产相关信息,同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信托计划规模、预期收益率、期限、分配顺序、投资风险等。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包信贷资产状况、现金流情况与预计未来表现情况、各层级信托计划本息兑付情况;如有重大事件发生,须在知晓事件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信托计划终止时,发布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累计回收情况和累计兑付情况、信托账户剩佘资金、剩佘资金分配方式及分配曰等。
第二十四条 如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引入评级,在信托计划设立时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评级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初始评级结果与风险分析、基础资产概况、基础资产风险分析及信用等级、现金流分析等。
评级机构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的,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跟踪评级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整体表现及变动概况、信用风险分析等。如遇重大事件发生对信托计划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在征求会计师咨询意见后,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向外实际转移风险和报酬的比例,确定信贷资产是“完全终止确认”、“完全不能终止确认”还是“继续涉入”,以及继续涉入程度。
在会计科目处理方面,对于出让方银行:若为完全终止确认,出让方银行持有的信托计划计入投资类会计科目;若为完全不能终止确认,信贷资产仍计入出让方银行的贷款会计科目。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佘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後。对于投资者(即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机构),应当将受让资产在投资类会计科目列示。
第二十七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针对终止确认部分,不需再计提拨备;针对继续涉入部分,根据银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计提拨备。
第二十八条 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估值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中资产出表、转让效力、产品评级及定价等各业务环节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促进交易的规范化、透明化。
第三十条 出让方银行需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在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等原则基础上,形成部门之间、人员之间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审批、管理和问责机制,切实防控风险,并及时将相关制度报送银监会备案。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信托业务应当遵循有关监管要求。
第七章 业务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以下不符合《通知》和本规则的行为,银登中心将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一)出让方银行未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
让集中登记的;
(二)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的;
(三)出让方银行违反监管要求,存在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的;
(四)未按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以及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在继续涉入情形下,继续涉入部分未计入不良贷款佘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具体收费方式、标准由银登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业务规则由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现有XX银行与XX信托公司拟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根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提交备案报告。

1
基础资产及其交易结构
(一)信贷资产包基础资产统计特征、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管理方法、违约处置程序及方法、入包筛选标准、抵质押物特征,以及含借款人名称、所属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GB/T4754-2011《囯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填写)、贷款类型、担保方式、贷款五级分类、剩佘本金额、贷款利率、剩佘期限、逾期天数(如有)等要素的基础资产明细表;
(二)基础资产预计回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测回收率分布、现金流回收预测等;
(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结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模式及交易结构框架图、各参与机构名称及职责分工、各层级信托计划比例及划分依据、各层级规模、预期收益率、期限、本息兑付顺序;
(四)风险提示及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未正常回收的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
(五)各层级信托计划投资者名单及份额明细表,如下:信托计划名称: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持有金额    预期收益率(%)填表说明:
1.  各层级信托计划请分别填写本表。
2.  投资者包括机构、银行理财计划、非法人产品、个人四大类。其中,
(1) 机构类型细分为: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其他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证券业金融机构;财险、寿险、再保险、综合保险、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汽车保险公司;其他非金融机构;
(2) 银行理财产品细分为:政策性银行理财计划、邮储银行理财计划、国有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域市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农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农村合作银行理财计划、农村信用社理财计划、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理财计划、外资银行理财计划、其他理财计划;
(3) 非法人产品细分为:证券基金、产业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保险产品、信托计划、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特定组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非法人投资人;
(4) 个人投资者填个人即可。
投资者类型请按细类填写。
2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会计处理、监管资本及拨备计提情况
(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会计出表处理、科目安排、会计师意见;
(二)监管资本及拨备计提情况;
(三)对于转让不良资产收益权的,关于所转让不氣资产收益权对应贷款对转出银行不良贷款率的贡献度,应当由总行统一说明对总行的不良贷款率贡献度。
3
信息披露安排
报告中应当就信息披露的以下要点进行说明:
(一)信息披露内容;
(二)信息披露时间;
(三)信息披露途径。
4
风险防控措施
(一)到期兑付安排·,
(二)不能正常兑付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事件触发后的支付顺序、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等;
(三)违约后担保物处置方式;
(四)其他风险防控措施或相关安排。
5
法律、评级、估值等情况说明
(一)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包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的情况、过程和结果的简要说明,对基础资产包合法合规性的判断,对该基础资产包是否可依法设立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做出的判断;
(二)评级意见,包括信用评级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如有);
(三)资产评估意见,包括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程序和方法,以及估值结果(如有)。
请予审核。

XX银行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XX信托公司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附件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要求,具体组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银监会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市场交易成员对于获得的信贷资产信息、交易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因涉及国家机密、技术性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披露相关信息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无法披露信
息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同时告知银登中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信托公司和出让方银行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出让方银行和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交易合同、信托合同、服务合同和相关聘用合同等相关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提供相关报告或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银登网(www.yindeng.com.cn)、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转让磋商期间,出让方银行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或其他方式向信托公司提供信贷资产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可视情况包括:资产包的总体特征、组建资产包的标准、资产包内资产处置状态、贷款种类、贷款五级分类、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担保情况;出让方银行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以及历史处置回收情况等。
第九条 出让方银行最迟应当于转让前3个工作日,通过银登网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公告》(附件1)。
第十条 出让方银行最迟应当于转让当日,通过业务系统向信托公司提供信贷资产要素信息和文本信息。资产要素信息可视情况包括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信息和贷款发放机构信息;资产文本信息可视情况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贷款管
理协议、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评级报告等。
第十一条 转让完成当日,出让方银行应当通过银登网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结果公告》(附件2)。
第十二条 转让后,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信贷资产收益权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贷款管理人应当在事发后3个工作曰内通过业务系统向信托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相关产品不能按时兑付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出让方银行以及其他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信贷资产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
(四)出让方银行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业务水平,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设立前,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信托计划规模、预期收益率、期限、清偿顺序、投资风险等。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包信贷资产状况、现金流情况与预计未来表现情况、各层级信托计划本息兑付情况;如有重大事件发生,须在知晓事件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信托计划终止时,发布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累计回收情况和累计兑付情况、信托账户剩佘资金、剩佘资金分配方式及分配曰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向银登中心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更改申请》(附件3)和更改后的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更改申请》中应当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对于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银登中心将保留更改前的原始文件,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
(二)文件应当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当整齐、页面无污渍;
(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当有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公章,公章必须清晰;
(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当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
(五)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当为中文;
(六)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当小于50M。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监测与报告
第十六条 银登中心依据业务规则和本细则,协助银监会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出现以下情形时,银登中
心将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一)未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应当由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由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银登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银行关于20XX年第X期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公告
我行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拟于20XX年X月X日与XX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总金额XX元。本次转让所涵盖的资产贷款五级分类为XX,涉及X户债务人,债务人主要分布在XX等地区,涉及XX等行业。
任何对本资产转让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XX银行(盖章)20XX年X月X曰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关于已签署《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2016年修订版)机构的公告

【F023】资产证券化案例风险点及创新业务【8月6-7日|上海】

     本次培训从理论、实务等不同角度针对不同类型的ABS,特邀请前交易所风险审核专员从十一大类型的具体案例出发,解析每种类型ABS的风险点,关注结构和操作细节。Reits领域我们邀请的老师具备多年实战操作经验,详细梳理Reits面临的国内环境和交易架构设计、合法避税措施、企业融资案例。两位老师以往讲课经验丰富,课堂效果一致获得高度认可,结合实际案例,富有表达力。课后交流非常踊跃。
讲师风采
讲师A:现任职于国内知名大型信托公司基金总部总经理。
讲师B:民生证券董事副经理,注册会计师, 
第一讲
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中不同基础资产的架构设计及操作要点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地产融资
二、国外REITs发展情况
三、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架构设计与实例分析
四、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架构设计与实例分析
五、操作要点
第二讲
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含义及基本操作流程
二、资产证券化规则及负面清单解析
三、备案制后沪市申报情况及立项关注要点
四、相关基础资产及案例介绍

【F024】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8月13-14日|上海】
近期重磅监管政策频出,对市场影响非常深远,年初的82号文、58号文以及关于代销的24号文。7月份证监会出台新八条底线,银监会酝酿银行理财新规,基本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格局进行重塑,为此监管君希望借此机会在上海和北京开展一次资管监管和创新的研讨会。同时也邀请商业银行投行部专业人士分享银行转型过程中如何创新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监管压力;邀请到私募基金行业知名律师邹菁为大家分享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案例研究
一天
一、理财新规要点解析,以及未来银行理财监管特点
二、证监会资管新规要点,及其对银行资管合作的影响
三、部分创新案例的分析
四、82号文和MPA的影响
第二天
 银行实务
一、银行ABS正当其时
二、ABS实验案例
三、银行ABS 现金流及其法律文件指引
四、银行ABS 项目管理操作手册

五、产业发展基金操作实物与案例

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


刚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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