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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中加处罚款能否准予执行

 笑看人生YAT 2016-08-02
【案情】
  刘某在某宾馆为吴某、范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400元。某县公安局发现后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刘某仍未履行,故某县公安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
  【分歧】
  对加处罚款2000元能否准予执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加处罚款内容是告知而非行政行为,加处罚款决定应另行单独作出,故法院不应准予执行该加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加处罚款内容,该加处罚款内容系附条件行政行为,故法院在审查符合执行条件后应准予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又《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可知,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系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加处罚款内容符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系附条件行政行为。本案中,该决定书已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该加处罚款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该加处罚款决定业已生效,法院对其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后应准予执行。
  最后,关于加处罚款的计算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息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规定,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同理,行政复议期间也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加处罚款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条件,法院应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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