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处罚款的数额超出罚款的总额
案例1.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尚家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接消费者投诉,对被执行人涉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冒用“恒佳公司”欺骗消费者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01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贵州尚家艺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7日申请人对“罚款8万元”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审理】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予以认可。但针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缴纳加处罚款93,6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的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总额,即申请执行人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80000元,加处罚款93600元在金额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加处罚款在程序上也不合法。
【裁定结果】
裁定对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准许。
2.加处罚款后未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例2.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康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非诉执行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2行审117号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烟台康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1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2020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1000元和逾期加处罚款8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执行加处罚款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也未及时告知、送达当事人,亦未对加处罚款的决定进行催告,属于缺乏执行依据,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裁定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81000元,本院不予准许。
3.针对“没收违法所得”加处了罚款
案例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义红豆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必卫康牌KN906501型口罩;2.没收不合格必卫康牌KN906501型口罩5000只;3.没收违法所得29520元;4.处罚款12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截至申请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没款149520元;2.强制被执行人缴纳加处罚没款149520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149520元中没收违法所得为29520元,罚款为120000元,而加处罚款是针对罚款产生,故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金额120000元。
【裁定结果】
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加处罚款为120000元,对没收违法所得的29520元加处罚款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