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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经营你的35-55岁(不管多忙,也要看看!)

 徐晓宜 2016-08-11

【编者按】

       8月8日,股转公司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老杨的第一反应是:新三板门槛高了,监管严了。这个市场经历2年多的”运动式“的爆发发展,已经开始不再单单追求”量“,更重视”质“了。尤其是挂牌后的监管,已经明显看出朝主板、创业板看起的趋势。

       可能这些新政会给挂牌企业或者市场的一些参与者带来阵疼,但是这些都是理性的回归。

       新三板的”乱象“,大乱需要大治,不能因为”小“、“新”,就可以任性。

       新三板的“穷象”,就“让子弹飞一会儿”,新三板本来就不是“投机”市场。


       老杨身边有非常多的新三板董秘朋友,面对新三板挂牌后的监管越来越向创业板看齐;而且,因为新三板的“注册备案制”,所以股转公司把很多权利下放给券商等中介机构。券商等中介机构从自身风控来讲,在很多规则虽出台但细则不清晰的情况下,势必会按照主板或创业板的标准从严要求。所以建议,一定要赶紧熟悉创业板规则。

       故老杨特意整理了关于“募集资金管理”新三板、创业板、主板的对比(因排版问题,可能阅读起来不便;如需要EXCEL文档的朋友,请后台留下邮箱,晚上我统一来发送):

        此外,老杨也特意下载了一份已经公告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模板,供大家参考!




新三板创业板主板
募集资金定义
募集资金指挂牌公司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募集资金禁止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募集资金占用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6.3.9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6.3.14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4.5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6.4.6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4.8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见附件1),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6.2.1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募集资金的用途可行性分析及监管
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八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列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预计募集资金数额、预计投资规模、预计投入的时间进度情况
   第八十八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简要分析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可行性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二)投资概算情况。发行人所筹资金如不能满足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如所筹资金超过预计募集资金数额的,应说明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
   (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
   (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八)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披露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九)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安排。
   第八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并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
   应的依据。
   第九十条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披露债务产生的原因及用途、偿债的总体安排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
   第九十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发行人应披露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九十二条  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已先期投资于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应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启动及进展情况、发行人已投资的资金来源、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资的资金数额。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二)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三)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并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
   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建设完工进度、竣工时间及达产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环保设备和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除需披露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内容外,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披露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披露债务产生的原因及用途、偿债的总体安排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发行人应披露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证券代码:836290         证券简称:高盛板业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纪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效益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应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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