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天润乳业募集资金超6000万,这些钱都干了啥?

 乳业财经 2021-12-31

撰文:海霞


近日,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19.SH)发布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967.21万元,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67.04万元。

天润募集的资金都干了啥?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管理,天润乳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天润乳业修订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9月2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另外,根据上述修订的制度,天润乳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015年9月10日,天润乳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公告显示,天润乳业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6967.21万元。其中,2015年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2016年使用募集资金1326.41万元;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246.28万元;2018年使用募集资金394.52万元。

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改造机械设备和硬件设施。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为1600万元;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16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1558.99万元。

2、用于建设监测信息中心。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408.22万元。

3、用于偿还标的公司借款。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募集后投资金额5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

另外,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中,天润乳业表示,如实际配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无法满足上述用途投入需要,不足部分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很多上市公司都会募集资金,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募集资金的含义。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则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及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由于上述规则较为分散繁杂,《乳业财经》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原则上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

3.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担保或投资;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流动资金;

6.上市公司不具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并以获取基金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是财务性投资,属于2中禁止的用途;

7、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实施募投项目的上市公司子公司亦需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9.募集资金应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后者不得存放其它资金,每次融资均需另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应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11.董事会每半年应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与计划差异超过30%的,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

1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搁置超过一年或项目逾期,投入金额未达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14.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应当先由董事会通过,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15.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并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16.募集资金用于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应少于6个月;

17.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应当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且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此顺序使用: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归还银行借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8.超募资金(17中所述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应按照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判断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按要求披露;

1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变更除外)、实施方式或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的,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原则上仍应用于主营业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形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控股;

2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变更实施地点的,需要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上述变更均需按规定进行披露等。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