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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则汇总

 文明2021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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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创业板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部分规则条款变化较大。主要变化包括:

  • 统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涉及的审议程序;

  • 放宽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标准和豁免标准;

  • 放宽使用募集资金补流的限制,删除了暂时补流期间、补流前12个月不得存在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资助的要求。


2020年9月1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于科创板募集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沪深两所各板块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地点

(一)深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深主板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定义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创业板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定义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上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沪主板

变更用途的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2、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3、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4、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披露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变更实施地点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募投项目的转让、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科创板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定义

科创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科创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用途的审议程序

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科创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披露内容的要求

科创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变更实施地点

科创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变更募投项目的程序,但应当经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二、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一)深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深主板

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使用限制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披露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创业板

暂时补流的审议程序和使用限制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新规范运作指引删除了超出证监会指引规定的,在补流期间及补流前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要求】

披露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二)上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沪主板、科创板

暂时补流的审议程序和使用限制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已归还
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三、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一)深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深主板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的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的永久补流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的使用

上市公司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次修订放宽豁免标准】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修订放宽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二)上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沪主板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全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的使用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科创板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的使用

1、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科创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科创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2、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科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现金管理

(一)深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深主板

投资产品的要求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披露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创业板

投资产品的要求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披露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丨注: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不得再提供保本承诺。

(二)上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沪主板

投资产品的要求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审议程序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披露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科创板

投资产品的要求

科创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科创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审议程序

科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披露内容的要求

科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五、 置换先期投入

(一)深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深主板、创业板

置换先期投入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置换时间要求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二)上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沪主板、科创板

置换先期投入

1、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2、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六、 超募资金使用

(一)深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深主板

超募资金的使用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要求】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为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创业板

超募资金的使用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上交所

板块

事项

要求

沪主板

超募资金使用要求

1、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科创板

超募资金使用要求

1、科创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科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3、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科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科创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科创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披露要求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科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ND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证券合规部,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程序、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有深入的理解,参与了大量的证监会(包括各地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应对项目,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模拟现场检查服务,提前排除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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