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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如何审查鉴定结论?

 草帽f5nmjqxz2g 2016-08-16

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正确选择检验鉴定机构,是确保检验鉴定结论证明效力的关键。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需要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首先,应当选择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如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其次,若对相关事项尚无法定鉴定机构,则可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如: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农药药害鉴定资格设定行政许可,对农药药害尚无法定鉴定机构。但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开展了农药药害鉴定。某些农药检定所等机构,也具备农药药害鉴定能力或条件。因此,需要进行农药药害鉴定的,也可委托这些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该项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承认了法定鉴定部门之外的其他鉴定部门所作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只不过低于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当然,法定鉴定部门之外的其他鉴定部门,也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条件和资格,但其鉴定资格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授予或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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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鉴定结论?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有关司法鉴定的定义,行政执法中的鉴定结论,应当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优于未经公证或登记的一般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时,也经常采用鉴定结论,如市场监管执法中调取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相关的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采信,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也不应采信。

行政执法中,应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事项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所载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尽量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附具表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和范围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以此说明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其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件至少包括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AL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合格证书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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