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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要附具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吗?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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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要附具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吗?

黄璞琳

【问题】

行政执法中调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时,需要索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检验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吗?

【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法院均不予采纳。

由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实行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答辩、行政复议答复时就要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同时,说理式处罚文书需要表述全部证据。

因此,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检验人员的检验资质,应当在调查取证程序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也便于执法人员核查其检验资格、核查检验报告是否可以采信。否则的话,一旦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会出现无法证明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具备检验资格的情形,导致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不予采信相关检验报告。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在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时,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明确提出附具有关检验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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