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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研究十:凭肉眼就能判断不符合标准的,还需要送检吗?

 游侠123 2023-11-16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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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三个区市局都问过同一个问题:在检查燃气灶时,发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 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之规定,能否直接立案查处?是否还需要送检?
有人认为,凡是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案件,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才能认定为不符合标准,进而认定产品不合格,进行立案查处。
这种观点太绝对了,我不赞同。我没有查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依据检验报告才能认定产品不符合标准,当然,也没有规定可以不依据检验报告认定产品不符合标准。
但是,从常理来看,如果通过产品外观就能判断产品不符合标准,根本就没有再送检的必要,否则就是在浪费行政资源。只有仅凭产品外观无法判断,必须通过检验技术和手段才能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才需要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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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产品现场检查指南》中说,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或为虚假熄火保护装置,应初步判定该产品不符合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要求。如遇到辨别燃气灶熄火保护的真假、燃气调压器是否安装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等问题,往往不能通过目测的方式进行准确判定,最终还需将问题产品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检测数据或产品是否合格的结论
这里说的就很明确了,能通过目测的方式准确判定无熄火保护装置的,不需要送检;通过目测判断不了的,如熄火保护装置的真假,则需送检,依据检验结论判断。
有人可能会说,“初步判定”是不是意味着还要送检?结合上下文判断,“初步判定”的意思是,执法人员根据目测初步判定无熄火保护装置或为虚假熄火保护装置后,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万一该燃气灶的熄火保护装置和一般产品不一样呢?有的虚假熄火保护装置通过目测判断得不准确,也需要送检。
之所以说“疑似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是因为无论是外网,还是内部协同办公平台,均未查到明确的印发通知。但是《指南》中的依据是《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且《山东市场监管》公众号上今年6月底7月初连发《一图读懂: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要点》(上、中、下)三篇文章,这三篇文章和《指南》的内容高度相似。

02
这个问题的根源是,执法人员对自身的专业性不自信,尤其是工商、质监、食药等合并为市场监管局后,受缩编减员、新老更替、综合执法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大大下降了,有的执法人员没有检验报告就不敢认定产品不符合标准,就像有的执法人员没有权利人的鉴别辨认意见就不敢认定商标侵权一样。
其实,有的执法人员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产品不合格的认定权在检验机构,就像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权在权利人一样。
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只是初步判断意见,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不能盲目采信,要对检验机构资质(所以案卷中应存有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检验方法、检验依据以及检验报告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缺陷或错误的检验报告并不罕见,网上也有不少判例,因依据的检验报告有问题,被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而且,检验报告只是案件的证据之一,执法人员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综合作出最终认定。
原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中说,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监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这段话说明了几个问题:第一,认定产品真伪的主体是质监部门;第二,质监部门认定产品真伪,有时需要鉴定(检验),有时不需要;第三,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只是证据之一,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严格来讲,应为“鉴别辨认意见”)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质监部门查证无问题后,也可以作为认定产品真伪的依据。也就是说,检验报告不是认定产品真伪的唯一依据,执法机关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定。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第54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为不合格的商品……”,也说明认定产品合格与否,是行政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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