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均昌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1720元/月调整为1890元/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错误理解适用最低工资,本文将以北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就最低工资进行全面解读,以飨供探讨之。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是否还需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各地的规定也不一。 浙江、深圳、广州、陕西、海南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浙江、深圳、广州等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到手的钱就相应减少了。 在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因此,从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职工每月到手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890元,加上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的最低用工成本将超过1890元。 【案例】2016年8月,老李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为1000元、职务工资为300元、加班费为500元、高温津贴为200元、夜班费为50元、饭补为200元、交通费补贴为100元、通讯费补贴为200元、月度效益奖为300元,应发工资共为2850元。另外,老李依法参加了北京市城镇养老保险。请问:老李的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由此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特殊环境下的津贴、中班、夜班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等,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则可以计算在内。所以,将老李2850元工资扣除夜班费50元、加班费500元、高温津贴200元、饭补200元后为1950元,再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显然已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此,用人单位要另外为其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证其实际到手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也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资内。但是,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除周末可以调休外,其他时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是,在实际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且最低工资中不得包括加班费。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支付的最低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不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无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更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归于无效。 日常生活中,牛皮鲜式的招工广告随处可见,向劳动者许诺“包吃包住”,以吸引劳动者前来应聘。在目前招工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采取这样的方式进行招聘,未尝不可。但是,招聘单位也不得违反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尽管《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规定要剔除“包吃包住”的费用,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能打着“包吃包住”的幌子欺骗劳动者,最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伙食费和住宿费,降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致其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向其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约定履行。 此外,由于各地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同,请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比如,按照上海市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必须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待岗的第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自第二个月起,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另外,各地对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应当有所区别。《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6〕32号) 则做了如下规定: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劳动者对实施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最终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是,用人单位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不及扣除的部分可以分月逐步扣除。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如果劳动者拒绝赔偿,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 2016年以来,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为全国最高。详见下表: 201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览表 (来源: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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