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
一、历史沿革 1949年11月,政务院确定建立副部级税务总局。195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1988年5月,税务总局改称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二、主要职责 三、行业概况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设区的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 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不同税种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四、总局直属单位 (一)内设机构(18个)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总值班室)、办公室、文秘处、督办一处、督办二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宣传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处、信访处、文印中心。 2.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复议应诉处、世贸税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处。 3.货物和劳务税司: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进出口税收处、营业税处、车辆购置税处、申报评估处、税控稽核处、出口退税管理处。 4.所得税司:综合处、企业所得税一处、企业所得税二处、企业所得税三处、个人所得税一处、个人所得税二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5.财产和行为税司:综合处、财产和行为税一处、财产和行为税二处、财产和行为税三处、财产和行为税四处、地税工作联络处。 6.国际税务司:综合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反避税一处、反避税二处、非居民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处、境外税务处、外事处(港澳台处)、国际合作处。 7.收入规划核算司:综合处、规划处、会计处、统计处、宏观分析处、数据管理处。 8.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制度处、税法宣传处、办税服务处、纳税人权益保护处、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 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征管制度处、征管质量监控处、发票管理处、需求与标准管理处、业务规范管理处、规划设计处、项目管理处、技术开发设计管理处、工程一处、工程二处。 10.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综合处、管理一处、管理二处、管理三处、管理四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处)、管理五处。 11.稽查局: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工作处、举报中心(案源管理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稽查四处、稽查五处(协查处)、稽查六处。 12.财务管理司:综合处、预算管理处、支出管理处、国库集中支付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机关财务处。 13.督察内审司:综合处、督察一处、督察二处、督察三处、审计一处、审计二处、审计三处。 14.人事司: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调配处、基层工作处、工资福利处、干部监督处、公务员管理处。 15.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工会、妇工委、团委。 16.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综合处、生活待遇处、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17监察局: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案件检查室、信访审理室。 18.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一处、巡视二处。 (二)事业单位(9个) 1.教育中心:综合处、公务员培训处、业务培训处、领军人才培养处、远程培训处、考试管理处、培训机构管理处、教材科研管理处。 2.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行政管理处、交通处、餐饮处、物业管理与工程处、房产处。 3.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综合规划处、应用管理一处、应用管理二处、数据技术管理处、运行监控处、信息安全管理处、纳税技术管理处、技术管理处、发票技术管理处。 4.集中采购中心:综合管理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采购三处、采购四处。 5.税收科学研究所:办公室、科研组织处、理论室、国际税收研究室、图书资料室。 6.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财务部、公务员培训部、继续教育部、网络教育部、教学科研部、后勤保障部。 7.中国税务杂志社:办公室、《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出版处、财务发行处、人事处。 8.中国税务报社:办公室、人事处、总编室、新闻部、法规部、副刊部、通联部、经理部。 9.中国税务出版社:办公室、总编室、编辑室、出版处、发行处。 1.中国税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2.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秘书处、理论一部、理论二部、法规文献部、投资税收咨询中心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业务准则部、教育培训部、信息工作部、宣传编辑部、党委工作部)、专门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执业准则委员会、业务援助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奖惩委员会、维护注册税务师合法权益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税务师事务所和地方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 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 1.华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东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3.华东: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中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西南: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西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地方税务局(30个) 1.华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东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3.华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中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西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6.西北: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说明:天津市财政局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税务局。
刘仲藜:时任财政部部长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项怀诚: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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