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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分析报告

 儒雅的八爪鱼 2016-08-18

律行天下律师团队

作者:陈鑫范  刘移  巩国朋  韩强

目录

前 言

一、报告总体说明

1.搜集途径选择

2.案例裁判观点选择

二、裁判数据统计

1.地区分布

2.类型分布

三、裁判观点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1、承包人已完成其承包范围的施工并验收合格,且其起诉时已超过该时间点6个月,但整体工程因发包人另行指定分包单位未完成施工而尚未竣工,则承包人请求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超出六个月的期限

2、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单项分部工程能单独验收的,承包人主张从整体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法院不予支持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4、承包人在工程综合验收前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被认为超过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二)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停工损失、工程款利息均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筑工程包括主体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故附属设施的建造及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被挂靠人因未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1、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2、并入国家电网的发电项目属于不宜于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1、承包人不能以向发包人邮寄信函的方式,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其他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对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对工程本身优先受偿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承包人就未付建设工程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是否违约以及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无关

3、通过抓阄方式同意以房抵工程款后,若尚未完全冲抵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未完全冲抵部分工程款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承包人可自行放弃

四、结语

前言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笼统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对于法条中承包人的范围,该优先受偿权请求权适格主体、成就条件、期限的起算点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解答。本数据报告通过对案例的总结分析,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调查重点,以无讼案例网为搜索引擎对已搜集到的案例初步整理、分析,形成当前的大数据报告对于优先受偿权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出不同情形下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规则。

我们本着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精神,向法律实务工作者分享我们的分析成果,期望本文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然,笔者学识所限,难免有所谬误,诚挚的欢迎阅者不吝赐教,予以斧正。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微信公众号:律行天下(lxtx-cxf)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  行使期限  行使主体  行使条件  行使方式  受偿范围  受偿顺位


一、报告总体说明

1.搜集途径选择

案例来源:以无讼案例网搜索引擎为依托,分别输入“建工程”,“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关键词进行检索。

案例范围:以2015年11到2016331为时间节点,法院级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获取相应案例。

2.案例裁判观点选择

确定重点案例:结合具体案例,对其中判决书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进行具体分析归纳,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整理汇总

确定观点: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权利主体、受偿范围权利客体、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重点归纳汇总,形成本大数据分析报告。

二、裁判数据统计

笔者主要通过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案例的梳理,作出如下数据分析:

1.地区分布

主要分布在如下地区,其中,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工程案件涉及优先受偿权的较为集中:


2.类型分布

对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进行重点梳理,在总共143案件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问题涉及案件分析如下:

数量统计图如下:


占比对比图如下:


三、裁判观点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1、承包人完成其承包范围的施工并验收合格,且其起诉时已超过该时间点6个月整体工程发包人另行指定分包单位完成施工而尚未竣工,则承包人请求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超出六个月的期限

常州博裕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裕公司”)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浙民终字第3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2011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而后续装饰、水电安装、消防等分项工程则由博裕公司另行指定分包,只是需要大经公司协助和配合。虽然大经公司施工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完成后,已于2012年5月3日经验收合格。但土建和水电安装部分并不是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现博裕公司另行指定分包的后续装饰、水电安装、消防等分项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尚未全部竣工。本案工程应当在所有施工单位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鉴于本案工程目前尚未竣工的事实,大经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本案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超出六个月的期限。

2、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单项分部工程能单独验收的,承包人主张从整体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与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29号】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9月23日为本案诉争工程竣工之日,故南通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对本案诉争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南通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才主张行使权利,其超过该项权利的法定行使期限,一审法院驳回南通公司要求对诉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即便本案诉争工程只是武汉市首义广场欢乐城北区工程的一部分,武汉市首义广场欢乐城北区工程尚未完工,但是整体工程未完工并不影响单项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南通公司上诉主张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计算期限应当从武汉市首义广场欢乐城北区工程整体验收之日开始起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与滨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192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从本案施工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原审判决已认定涉案工程于2011年9月7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鸿瑞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项,致使申泰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停止施工。之后鸿瑞公司虽承诺付款,但未能兑现。2012年9月19日,申泰公司向鸿瑞公司、滨州市高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出建设单位多次拖延工期,项目停工至今已达9个月之久,要求“建设单位尽快(2012年9月30日之前)书面确定项目开工与否并支付所有损失和已完工程款。”在该联系单上,鸿瑞公司派驻的现场经理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签字确认并注明“陈述情况属实,具体损失协商解决”。由此,可以证明因鸿瑞公司逾期付款、申泰公司停止施工后,双方当事人一直在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并确定最后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虽然事实上涉案施工合同未再继续履行,但自实际停工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应视为工期相应顺延期间,参照合同中“竣工日期为开工日之后560日历天”的约定,认定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应顺延至2014年1月,而申泰公司于2014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原审判决未考虑涉案工程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而直接认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不当,应予纠正。申泰公司关于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4、承包人在工程综合验收前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被认为超过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建筑公司”)与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琼环民终字第26号】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四条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指建设工程整体的综合竣工验收,并非某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盛腾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主体和人防工程等单项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因永升达投资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整体工程目前仍未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如果以永升达投资公司将涉案工程相关住房交付购房业主使用的时间,或者将已竣工的涉案工程主体和人防工程分别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时间作为主张涉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点,不公平。盛腾建筑公司在涉案工程整体未综合竣工验收前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按公平原则和日常生活逻辑,不应被认为超过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的期限。

(二)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停工损失、工程款利息均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与滨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192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包括:1、鸿瑞公司欠付工程款1646873.34元;2、申泰公司的停工损失1549508元,该费用属于申泰公司为工程建设直接支付的费用,即实际支出的费用;3、原审已确定的2014年4月28日前工程欠款的利息374093.61元,该利息系法定孳息。以上三项共计3570474.95元,申泰公司应在3570474.95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贵阳建苑园林环境绿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利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黔高民终字第136号】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与滨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192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由于鸿瑞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使申泰公司未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但从鸿瑞公司于2013年10月以2000余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协议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来看,其对该工程质量是认可的,且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款项优先支付鸿瑞公司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尚未付清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因申泰公司基于工程建设所付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物化于建筑产品中,所以合同无效和未完工等情形并不影响申泰公司正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筑工程包主体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故附属设施的建造及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贵阳建苑园林环境绿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苑公司”)与贵州利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黔高民终字第136号】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之规定,建筑工程大致可分为主体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安装工程等。本案中,建苑公司与利民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涉及附属设施建造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羽毛球场工程、网球场工程、游泳池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外电气照明灯工程),这些工程虽不是该工业园区内的营利性厂房等主体工程建设,但是属于附属设施的建造及安装工程,亦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苑公司作为涉案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对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合法。

3、被挂靠人因未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西藏森宝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藏法民一初字第2号】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由于菏建公司并没有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西藏拉萨天麻财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且根据菏建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照片显示,西藏拉萨天麻财富中心建设项目并未竣工,因此对菏建公司所主张的对西藏拉萨天麻财富中心建设项目享有在工程价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1、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清远市经济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案号:2015)粤高法民撤终字第7】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虽然建设工程与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是一体的,但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本身的价值没有直接联系,且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亦要区分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承包人只能对其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并入国家电网的发电项目属于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材天华国际光伏工程技术(北京)(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与西藏日喀则市超日国策太阳能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藏法民一初字第3号】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宜于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属于并入国家电网的发电项目,对该工程的折价、拍卖势必会减少电力供应,直接影响国计民生,从该工程性质来看应当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本院对中材公司所主张的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1、承包人不能以向发包人邮寄信函的方式,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科工公司”)与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公司)、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425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冶科工公司虽于2002年12月10日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向巨龙化纤公司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行为是单方行为,并未与巨龙化纤公司协商一致,其主张方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自华冶科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

(六)其他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对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对工程本身优先受偿

鲜敬义与龙学海、杜勇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16号】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对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对工程本身优先受偿,因案涉房屋并没有拍卖、变卖或折价,故鲜敬义就其工程款也不能对案涉房屋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鲜敬义就案涉房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在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中提出,就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可以在龙学海所享有的抵押权实现之前优先受偿。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承包人就未付建设工程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是否违约以及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无关

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有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系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承包人就未付建设工程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是否违约以及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无关。

3、通过抓阄方式同意以房抵工程款后,若尚未完全冲抵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未完全冲抵部分工程款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六建”)安宪福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商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吉民再终字第14号】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北商场营业楼于2006年7月20日经松原市建设局质检站验收合格,2006年8月29日在松原市建设局备案。2006年10月抓阄对债权人以物抵债,2006年11月27日徐州六建向东北商场发出欠款催告书,2007年庭审中徐州六建提出优先受偿权,期间徐州六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人的优先权受偿权。徐州六建虽然参与了抓阄,但不能导致其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徐州六建在起诉状中明确对地上三层主张优先权。因此,本案中徐州六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是其所承建的东北商场新营业楼的地上三层。

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承包人可自行放弃

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鸿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1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园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主体,其对涉案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该权利仍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园艺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自愿向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作出放弃涉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二审法院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四、结语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最有利的武器之一,但截至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只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其作了规定。实践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范围等问题争议不断,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甚至“打架”的裁判也时有发生,本文对2015年1月1日自2016年3月31日期间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期对实践能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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