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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申请书

 孙新琦律师 2016-08-22

篇一:追赃、退赔申请书(公检法)

追赃、退赔申请书(法院)****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 ** 于 *** 年 ** 月 ** 日因犯 *** 罪非法占有 (处分)了本人*****财物一案,由于被告人至今尚未退回 财物给本人,故申请法院责令被告人 将****财物退赔给申 请人。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 追赃、退赔申请书(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被告人 ** 于 *** 年 ** 月 ** 日因涉嫌犯 *** 罪非法 占有(处分)了本人***** 财物一案,由于被告人至今尚未 退回财物给本人,故申请检察院责令被告人 将****财物退 赔给申请人。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 追赃、退赔申请书(公安)****公安局:

关于犯罪嫌疑人 ** 于 *** 年 ** 月 ** 日因涉嫌犯 *** 罪 非法占有(处分)了本人*****财物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 人至今尚未退回财物给本人,故申请公安局责令犯罪嫌疑人 将****财物退赔给申请人。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

篇二:退货赔偿申请书)

退货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单位名称:

赔偿义务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退货赔偿的事实经过如下:

我公司于 2011 年 月 日 在贵公司购进 12ml 模制瓶 300 件,在 2011 年 7 月 19 日我公司在生产药液“消气灵注射液”时用此 瓶盛装,生产过程中发现该瓶瓶口粗细不均,严重不符合模制瓶 生产质量标准。由于该瓶瓶口大小不一,导致在生产过程中胶塞 无法正常压上瓶口、也间接造成铝盖压不上胶塞,从而造成胶塞 和铝盖的破损。而更严重的不止这些, “消气灵注射液”的生产 工艺特别要求在生产过程中要迅速灌装并且及时封口, 否则药液 有挥发性、刺激气味对人体产生伤害。可正是由于贵公司的模制 瓶不符合其生产质量标准, 使其生产的药液不能在有效时间内正 常加塞、扣盖,从而导致生产的“消气灵注射液”挥发,超过最 佳灌装时间,20 万毫升药液全部倒掉,直接经济损失 4000 元。

并且该产品至今断货,严重影响产品销售,对公司信誉造成不良 后果。同时由于不能正常灌装,使生产工人受到药液刺激气味伤 害,3 人不能正常上班,现已休息 2 天。为此我公司向贵公司提出退货申请, 并要求赔偿我公司药液直接 损失费用 4000 元;工人误工费 400 元;其余损失我们不予以追 究,请贵公司接受我方请求,否则我们要予以上诉。 我们申请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在上述过程中均已明确阐述, 这里不 再转述。退货赔偿请求单位:哈尔滨摩天农科兽药有限公司 退货赔偿请求人:关明飞 2011 年 7 月 19 日

篇三:诈骗案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诈骗案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作者:许皓景 发布时间:2010-12-29 10:17:14 【案情】:

申请人梁小红等 4 人于 2009 年 8 月 10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 (2009) 扶刑 初字第 17 号事判决书,刑事审判庭认为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移送到立案庭立案。梁小红 等四申请人申请执行生效刑事判决中陈加春诈骗梁小桂 7000 元、李钢 13000 元、邓红娟 13000 元、梁本文 13000 元予以追缴返还的内容。

梁小桂等四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刑事判决追缴返还的内容, 在实践当中很少有 遇到,而且这类案件在法律界还存在争议,对此笔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人民法院追缴返还、 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符合申请执行 人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规定第 2 条第(1)项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 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定决定、支付令,以及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该项中并未包括刑事判决书,而且刑事案件是公诉机关 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的案件, 梁小桂等四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 书,主体不适格,应该由法院直接移送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 人民法院追缴返还、 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作为申请执 行人申请执行该生效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款规 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第(2) 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书明确退赔被害人财产的, 其权利人在被告人未履行的情况, 被害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判决书 或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小桂等四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梁小桂等四 人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

第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追缴返还、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审判庭不 应移交执行,也不应接受被害人的申请执行,在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 法占有、 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 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评析】:

综合分析,第一种意见由直接移送执行,会使法院院执行工作增加压力,而且被害 人未向法院主张过权利,人民法院却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是否有这样的职责,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种意见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这有“一事二理”之嫌,而且该救济途径所达 到的实际效果也不好。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追缴返还”、“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应当纳入 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对被害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立案执行。

从法律性质出发:1、 “追 缴返还”、 “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2、从强制执行力度角度出发, “追缴返还”、 “责令退赔”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3、人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一事二理”之 嫌;4、从公平原则出发,不将具有“追缴返还”、“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纳入可据 申请执行的范畴有悖公平原则。

篇四:理赔退资料申请书

理赔退资料申请书.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申请日期申 请 人 填 写退回事由案件信息事故者姓名 退回资料:

保单号或报案号1. 医疗费收据 2. 病历、出院小结 3. 诊断证明书 4. 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5. 其它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 ) ) ) )审批信息公 司 审 批报案号为 赔材料,其中:, 可退回以上 。

审批人:

审批日期:项理材料退回信息退材料途径:

亲领材料人员及日期 打包退回材料 接收人及部门 日期备注:表格编号:QR-XZ002-02/A

篇五: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适用

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国家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因非法 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依职权对该违 法所得或被侵害的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

是刑法保护和修复因犯罪行 为而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的手段和措施, 具有浓重的职权色 彩。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同时,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下称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退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非 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也因此,人民法院在 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 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 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 在司法实践中, 就如何适用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却产生了诸 多分歧。

案例:1 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于 2010 年 12 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罚 金 5 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返还 给被害人刘某”。现被告人在监狱服刑。但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 11 万元未追回。后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 起诉。法院同时告知其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救济权利。但刘某申请法 院执行刑事判决“继续追缴”内容,却迟迟不能得到任何回应。

围绕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适用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被害人可以根据判决申请执行,有人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 行,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甚至还有人认为在刑事判决中不能判 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等等。究竟该如何适用刑法追缴或责令退 赔的法律规定,本文就此试做分析。

一、刑事判决书中能否判决追缴、责令退赔的内容 实践中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追缴或责 令退赔不是刑罚,因此,在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 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司法 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处理在侦查、 审判程序中均可以适用,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宜在事实部分说明违法 所得的财物的情况,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已查明违法所得做出处理认 定。2 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存在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刑法及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解释既然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这样的 规定如何落实其实就只是技术问题而已, 至于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还 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 主要还是由判决前该追缴或责令 退赔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追缴了全部的 违法所得,也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 (转载自:www.CDFDS.Com 池 锝范文 网:退赔申请)认定处理即可。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追 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在判决之前, 追缴或退赔的情况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

如果在判决之前 没有追缴到或没有退赔被害人,那么,不仅在量刑情节上没有考虑, 而且,其违法所得还是要追缴的(不能豁免),被害人的损失仍然要 退赔。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 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执行问题,即对其违法所得要继续追 缴, 对被害人的损失要责令退赔。

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已查明被告人有违法所得,也有明确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就是 不承认这些违法所得在哪里或干什么用了,也不退赔。这种情况下, 司法机关怎么办?当然不能因此就不定罪不处罚, 也不能因此就放任 被告人长期非法占有这些违法所得,如此,当然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 赔,而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判决才明 确、具体、可执行,否则在进入追缴执行程序时,又会因没有追缴的 具体的确定的内容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 或责令退赔的内容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3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 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 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 理。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逻辑关系来看,应是将“经过追缴或者 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可以直接规 定为选择项,如“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 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时, 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就更应该在刑事 判决的主文中予以确定, 否则就会影响被害人之后可能的民事诉讼提 起。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前置条件规定, 可能是基于刑法强制修复被破坏的这会关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这 样的侵财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比如诈骗案件等,如果都撇开 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救济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 样不仅效率很低,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而两种程序的结果和目 的是一致的, 因此, 法律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救济要严格执行。综上, 如果仅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就否定判决的必要性的理 由的确是不充分的,也与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相悖。

二、刑事判决中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4 基于刑事判决中存在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必要性问题已经解决, 那生效 判决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呢?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 有人认 为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 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刑事判决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内容 显然针对的是财产而言,依此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反对者认为,被害人就刑事 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违法所 得),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因此,被害人要想使其损 失能得到有效弥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直接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解释)第 2 条的规定,执 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 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 (6)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反对者认为,依此规定,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 在执行依据范围,故被害人不可申请法院执行,但被害人可以依法提 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考察反对申请法院执行的人的观点可以发现, 其反对的不是说被害人 的利益不要保护, 而是认为不能以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手段进行保 护,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5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规定法院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很明 确的,而且,通常情况下,追缴程序的启动是法院依职权的行为,至 于追缴所得到的财产是上缴国家还是先用来返还或退给被害人, 按照 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应先返还给被害人 的, 可见将追缴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也是被害人权利得以救济的 一种方式。从本意来说,追缴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程序,是不需 要被害人申请的,只要有违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被害人可以从追缴 所得中得到返还给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反而出现 被害人申请了仍不能追缴呢?这可能与履行职责意识有关, 也可能与 财产线索缺乏有关。

如果是因为不知道被追缴的财产在哪儿而追缴不 到,这与民事执行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一样的情况,就算是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样会面临查找财产的问题, 所以执行困难不能成为 被害人不能申请的理由 (本来是不需要被害人申请追缴而应由法院主 动追缴,被害人申请追缴不仅可以监督法院履行职责,而且既然判决 以追缴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那么追缴行为就与被害人的利益直接相 关,被害人要求追缴当然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让被害人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借口;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破坏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 这个社会关系中,当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此时,被害人的角 色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其利益是被犯罪行 为侵害的,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利益 进行特殊的救济也是理所当然的, 追缴或责令退赔体现的是刑法严厉6 的强制力和高效率, 目的是尽快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保护被害人, 这是刑事保护与民事权利救济手段上的不同。在这里,民事上的救济 是作为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补充, 而不是对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 可执行性的否定; 再次,违法所得是追缴的对象,也可以用来返还被害人,但责令退赔 的财产不一定仅限于违法所得, 当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 时,返还或是追缴原物已不可能,那么又如何退赔呢,当然是责令犯 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退赔。

当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 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不能 弥补的损失是包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而造成的超 出被占有、处置的财物的原本价值的,这个超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刑 事范围,刑事责令或追缴是不宜直接认定的,所以刑事中是不能对该 超出部分直接责令退赔的,也因此赋予被害人民事上的救济权。说到 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当被害人被侵害的财产是以货币形式表现 时,因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是不能区分那些是被害人的,哪些又是 犯罪分子本人的,因此,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区分是 违法所得还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直接以查明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准 进行追缴即可。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在权力救济上不是 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执行解释第 2 条第(6)项有个兜底条款,表明法律规定的其 他文书也是可执行的, 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而非得在7 执行解释里找到执行依据的话,这个条款就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而且 这样理解执行解释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否则,执行解释 就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如何具体执行,因没有追缴或责令退赔的 特别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但如果正确的 理解了法律的本意,依据现有的执行规范还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反对 者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然后依据民事 判决申请执行,这其实是绕了圈又回来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刑事 判决中的财产内容的由法院执行。至于如何执行,在现有的依据中, 完全可以依照通常的民事执行模式进行,这样不仅符合法律本意,也 可避免依照刑事判决再做一份民事判决 (因为两者查明的基本事实是 一致的)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害人的诉累。

基于上述分析,当被告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认为被害人不能申请法 院执行责令退赔的判决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亦与立法本意相悖,实 不可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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