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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取得公司控制权,架构“有限合伙”持股或许是优选方案

 望云1120 2016-08-23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王宝强离婚”已霸屏数日有余,随着事件发展和猛料不断爆出,有热度不减的趋势。针对此事件,朋友圈迥然不同的画风也着实让人忍俊不禁。据说,别人家的朋友圈都是在晒“心疼宝宝”、“不相信爱情了”之类的感慨,而法律人的朋友圈都在正儿八经讨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内出轨对财产分配的影响”、“侵害名誉权”、“涉嫌刑事犯罪”等理性而严肃的话题。笔者虽是一名道行尚浅的法律人,却已然得了严重的职业病,在目前法律人集中讨论的话题中,发现鲜有人关注到有限合伙在王宝强争夺公司控制权中的作用,至少在这件事上,“傻根”其实并不傻。


一、问题的由来?


王宝强与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亿嵘公司),因在王宝强发表离婚声明的几个月前发生了股权变动,由原本的自然人持股变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自然人共同持股,引发大家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配的热烈讨论。而相比于夫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笔者更关注的是为何突然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

 

 


要知道,宝亿嵘公司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王宝强特意搭建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这样的股权架构又意在何为?


二、何为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虽然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只有GP才能作为事务执行人,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掌握着合伙企业的全部决策权。而LP虽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对合伙企业并无决策权。因此,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通过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决策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实现了以小博大,特定股东轻松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还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因其自身独特的优势获得广泛运用。


优势一:有限合伙有独特的责任承担模式和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


因为LP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使得其愿意将资金交给GP管理和投资。而GP得到LP资金支持后,通过其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将资金投入收益高而稳定的某个市场领域,为LP赚取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通过有限合伙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获得其应有的回报。


优势二:有限合伙特有的内部治理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有限合伙规定仅仅由GP负责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这样可以避免公司制企业中繁琐的决策程序(比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降低经营管理的金钱和时间成本。


优势三: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提高了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这里的“股权”并不包括自然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额,即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不必缴纳个税,经济成本低,这都将大大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优势四:有限合伙自由的合伙权益转让规则,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不同,LP可以自由地转让其合伙权益甚至可以用合伙权益出质,这为LP提供了自由的退出通道。这种能在投资的同时拥有自由的退出机制的组织形式,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加到某个经营项目之中。


正是因为上述优势,当前很多个人或公司都对利用有限合伙架构投资经营项目趋之若鹜。


三、有限合伙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经典案例


根据阿里巴巴公示的信息以及蚂蚁金服工商登记的信息,我们发现,马云虽然在蚂蚁金服上市前最终持股的比例不超过8.8%,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况类似,但是马云通过自己的独资公司以GP的身份控制杭州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LP分别是阿里员工和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在蚂蚁金服上市前将持有不少于51%的股份。也就是说,马云将能够以不超过8.8%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上市前半数以上股权的控制。


如图所示:蚂蚁金服股权结构

 


注:马云在蚂蚁金服上市前持股≤8.8%,但控制一半以上的股权。


无独有偶,据说绿地集团也是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架构,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所以说,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同时,让特定股东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这个特定股东或其名下公司就成功掌握了整个公司的控制权。而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四、回顾“王宝强离婚”之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回归到“王宝强离婚”事件上,在明知夫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的前提下,王宝强之所以还要特意搭建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由自己担任有限合伙的GP,这是为了争夺宝亿嵘公司的控制权。即便宝亿嵘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马蓉享有平等的利润分配权,但商事主体还是颇为看重决策权的归属,历来决策权都是商业战场上的兵家必争之地。更何况,对于宝亿嵘公司本身而言,离开王宝强,它只会沦为一家空壳公司,而离开宝亿嵘公司,王宝强随时还可以另起炉灶。所以,宝亿嵘公司需要王宝强,由王宝强掌握控制权才能使其幸免于难。


五、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启发


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关系变动可能对其股权产生重大影响,稍有不慎,可能随时失去公司控制权,比如土豆网就是前车之鉴。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股权稳定性,创始人可以考虑通过股权架构(比如有限合伙架构)或者投票权层面(投票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合理设计,从而尽可能争取控制适合争取的投票权。否则,痛失公司控制权恐怕会成为一种无可挽回的苦楚。


结语


“王宝强离婚”事件持续发酵,网友同仇敌忾之情令人动容,可能正如很多媒体人的评论,宝宝的绿帽刺痛了草根阶层的心,激发了人们对当代潘金莲的憎恨。笔者虽然也很心疼宝宝,但感情世界里的事,孰是孰非,外人又怎好定论,不由想起一句歌词“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被偏爱的都有恃无恐”。所以,笔者在此不谈情只议事。毕竟娱乐圈永远不缺话题,“你方唱罢我登场”,“王宝强离婚”可能就此成为法律人的一则经典案例。作为律师,不能单纯做一名吃瓜群众,思考如何在我们的客户遭遇类似“王宝强离婚”事件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挽救损失,这才是我们的职业使命和工作价值。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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