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销售员与黑名单关联客户签合同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法行天下刘秋苏

 半刀博客 2016-08-2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明知甲公司系黑名单关联客户,仍与具有人员关联性的丙公司签订合同,该行已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公司据此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查明,2008年6月25日,刘光进入阿里巴巴公司工作,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刘光岗位为销售;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可通过在内部局域网公布,提供书面文件要求刘光签收,在会议或培训上宣布,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或张贴通知等方式向刘光公示,并要求刘光严格遵守;刘光违反规章制度,阿里巴巴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直至辞退等。刘光实发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有提成工资。2013年9月12日,阿里巴巴公司以刘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刘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865.70元。

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公司销售管理系统内网网页公证书载明的《B2B中供销售处分规定》“一、严重违规行为(高压线)和处分:有下列严CRM中记录为上门拜访或回访;1.2、CRM中录入的拜访或回访内容(如联系人、联系时间等,与实际不符)……3、明知客户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侵权商品,或已经被诚信安全部列入(准)黑名单,或者与上述客户转介绍的公司、另行注册的公司等有关联的公司签单……”。刘光对此予以确认。

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公司销售管理系统内网网页公证书载明的刘光作为拜访人拜访客户记录如下;“拜访日期:2009年9月23日;客户名称:甲公司/乙公司;拜访方式:上门拜访;(客户)联系人:顾某;回访目的:黑名单客户,续签不了;与客户交流的关键内容:了解客户最近的产品情况”;“拜访日期:2009年11月16日;客户名称:丙公司;拜访方式:上门拜访;联系人:顾某;回访目的:跟客户续签合同;与客户交流的关键内容:续签广告,今年比较难做。所以客户续签要求折扣,客户从他朋友那边得到的我们最低折扣,之前也做过”;“拜访日期:2010年1月26日;客户名称:甲公司/乙公司;拜访方式:上门拜访;联系人:顾某;回访目的:回访客户;与客户交流的关键内容:客户是黑名单,已经不能续签,顺道过去看看”;“拜访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客户名称:丙公司;拜访方式:上门拜访;联系人:顾某;回访目的(备注):见的是顾某的妈妈,真正的kp。续签拿合同款;与客户交流的关键内容:见的是顾某的妈妈,真正的kp。续签拿合同款”。在四次拜访客户记录中“相关联系人信息”一栏均登记有“姓名:顾某;手机:135***898;Email:***@gmail.com”的信息。

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2013年8月30日向刘光“涉嫌在明知情况下仍与黑名单关联客户签单”的调查笔录载明“(调查人员)问:甲公司在2009年3月16日拉黑,之后在你晋升客户经理时分发给你,你知道它是黑名单客户吗?。(刘光)答:知道。”“问:顾某在甲公司是什么职位,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答:接受丙公司的时候,曾问过甲公司的事,他说他已和甲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当时没有问是做什么职位,不清楚。”“问:顾某和丙公司关系?答:丙公司的法人是顾某的妈妈,应该是他们家的公司。”“问:在签丙公司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报备?答:一开始是没有认为他和黑名单甲公司有什么关系,不认为他是黑名单客户。最近发邮件申请域名的时候,也没有想过,认为丙公司就是一家普普通通的客户,因为合作这么多年也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什么不正常的问题,所以也没有想到有什么问题,而且顾某也见过,他爸妈也见过,还去过他们家。”“问:你现在是否认为丙公司与甲公司有关联关系?答:现在知道了,他们还是有关联关系的。之前是压根没想过。”刘光在笔录上签字。    2013年10月21日,刘光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月17日,该委裁决:“一、阿里巴巴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光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12,456元;二、阿里巴巴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光2013年提成工资计19,220元;三、对刘光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阿里巴巴公司已支付刘光部分提成。刘光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另查明:2009年11月、2010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决定,同意阿里巴巴公司销售、销售管理岗位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刘光否认知晓该情况,但未能提供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

2013年2月,刘光登记结婚。刘光曾向阿里巴巴公司申请于2013年10月8日起享受婚假,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刘光未能享受婚假。另阿里巴巴公司未支付刘光2013年年休假工资。

原审审理中,刘光确认顾某系乙公司、丙公司联系人,但坚持认为顾某并非甲公司联系人。刘光自认拜访客户记录中的“拜访日期、拜访人、拜访方式、联系人、回访对象是否是决策者或指定操作人员、回访目的及解决的问题、与客户交流的关键内容”栏目系刘光自行填写。后刘光又对于拜访客户记录中的“联系人”栏目表述为系统自动生成。

原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阿里巴巴公司制定的《B2B中供销售处分规定》明确销售人员明知客户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侵权商品,或已经被诚信安全部列入(准)黑名单,或者与上述客户转介绍的公司、另行注册的公司等有关联的公司签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将被辞退。刘光对此明知,同时刘光对于该规定要求必须如实填写拜访或回访记录亦为明知。

刘光作为销售人员,应当在拜访或回访客户后根据客观情况如实填写客户联系人的姓名,阿里巴巴公司亦可以此作为判别该客户是否属于黑名单关联公司依据之一。刘光在明知甲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后,仍对其进行拜访并登记联系人为顾某,此后刘光拜访丙公司并登记联系人亦为顾某,法定代表人为顾某母亲。该信息均为刘光填写,应视为明知。即便如刘光所述联系人为系统自动生成,但在此时刘光应当对于上述两公司联系人均为同一人可疑现象、黑名单客户甲公司与丙公司是否存在阿里巴巴公司严重关注的关联关系尽到谨慎的注意态度,并将该异常情况及时向阿里巴巴公司进行汇报以供鉴别。但刘光非但未向阿里巴巴公司提出异议,相反与丙公司签约。该行为对网络交易安全造成了威胁。刘光的行为已违反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阿里巴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83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11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56,679元,阿里巴巴公司否认刘光存在加班事实。刘光提供的发放餐补记录、加班短信、餐补通知邮件系打印件,阿里巴巴公司否认其真实性,且阿里巴巴公司即便支付刘光晚餐补贴亦无法证实刘光主张的具体上下班时间和存在加班的事实。因刘光对其加班主张除其自述外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其他确凿证据予以佐证,况且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刘光的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不存在因阿里巴巴公司安排的加班情况。故原审法院对于刘光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尚余提成工资17,538元,阿里巴巴公司虽抗辩不符合发放条件,但其未对仲裁提起诉讼,故阿里巴巴公司应支付刘光提成工资17,538元。    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以33,865.70元标准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2013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349元,阿里巴巴公司同意以33,865.70元标准按照法定的200%支付2013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确认当年度刘光可享受5天法定年休假,根据刘光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刘光实际可享受4天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应以日工资的200%标准支付刘光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2,456元。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婚假工资32,698元,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阿里巴巴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光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56元;二、阿里巴巴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光2013年提成工资17,538元;三、驳回刘光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光、阿里巴巴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刘光主张顾某与甲公司并无关联,但刘光为此提供的甲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均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而且刘光明知顾某与甲公司并无关联却履次对顾某以甲公司联系人的身份予以拜访,显然不合常理。据此,本院认定甲公司与丙公司具有人员的关联性,刘光在明知甲公司系黑名单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仍与丙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已违反阿里巴巴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阿里巴巴公司据此对刘光作出辞退决定,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11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1日期间加班工资一节,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刘光对其加班事实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刘光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刘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婚假工资一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阿里巴巴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阿里巴巴公司对仲裁裁决的接受,其已经丧失对仲裁裁决结果再行抗辩,以免除仲裁裁决所确定之义务的权利,故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光、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 者 简 介  

刘秋苏,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任二级法官,曾担任政协常委,在县、区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年间(南京、徐州两地),获得全国和地方各级表彰奖励百余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撰写的论文在法学杂志、法律与医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等报刊发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控制经验。个人微信号:liuqiusu。

领域:劳动人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


法行天下刘秋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