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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一审败二审再败!试用期考核程序成焦点!| 劳动法行天下

 佛山蟀哥 2018-04-28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便于阅读,略有删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民终6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檑。

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上诉人何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甲方)与何檑(作为乙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试用期6个月,乙方工作岗位为销售,试用期内,如乙方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甲方所隶属的阿里巴巴集团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符合甲方相关岗位其他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前述任一录用条件的,乙方同意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四)规章制度:根据经营需要,甲方所隶属的阿里巴巴集团及甲方有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在内部局域网公布,提供书面文件要求签收,在会议或培训上宣布,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或张贴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告知或公示,乙方应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2016年1月26日何檑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内网邮件,没有盖章及日期。2016年1月28日因何檑在推广打包方案时,存在非事实传递的误导说辞,引发客户抱怨,阿里巴巴公司认定该行为构成《销售服务事业部员工纪律制度补充规定》中三类违规行为,并做出警告处分予以公告[警告处分有效期12个月,自处分公告发出当日起开始计算。警告处分对晋升、期权激励资历资格(如有)、红包奖励资格(如有)等决定产生影响]。2016年1月29日阿里巴巴公司人力资源部向何檑通过EMS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与邮件一致:“何檑先生(工号:105648):因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和您的劳动合同。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01月26日。请您在最后工作日前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资产、财务及其他事项的交接。公司特别提醒您,您需要在离职后继续履行您曾签署的有关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的约定。”落款处由阿里巴巴公司人力资源部章,无年月日,该快递因何檑拒收后退回。2016年2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何檑邮寄了离职证明,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盖阿里巴巴公司人力资源部章,内容为:“何檑(身份证件号码:330105198309050031)和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月26日解除,特此证明。”2016年4月19日阿里巴巴公司为配合何檑领取失业金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盖有阿里巴巴公司公章,2016年4月26日邮寄了失业保险延迟申请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均确认为2016年1月26日。

后何檑作为申请人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2月21日该仲裁委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42.9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再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3月份、4月份补发何檑佣金(提成)5397.20元和7740.80元。目前何檑已领足失业保险金。

阿里巴巴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无需向何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7042.97元。2、本案诉讼费由何檑承担。

在(2017)浙0108民初1237号案件中,何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13元;2、支付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2000元;3、支付佣金8613.20元;4、支付4个月失业金损失5952元、医疗保险损失1112元;5、退还多扣的税金1352.09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阿里巴巴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中何檑在试用期内,阿里巴巴公司在没有具体考核指标,没有经过考评程序的前提下,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缺乏依据,且在程序上明显不规范,前后矛盾,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告知了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本院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何檑主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2015年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这四个月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为8353元。(二)补发的佣金或提成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销售工作有延续,如何计算并无约定,何檑提出异议后,公司财务也发了核对清单,公司按部门情况计发后续的佣金或提成并无不当,因此对何檑的该项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何檑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费用、失业金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税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53元。二、驳回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何檑的其他诉讼请求。两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编者注:二审法院维持了第二项,撤销了第一项、第三项,赔偿金数额改为10745.08元)



宣判后,阿里巴巴公司、何檑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阿里巴巴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系违法解除行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1.1条明确约定有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如乙方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甲方所隶属的阿里巴巴集团及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符合甲方相关岗位的其他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前述任一录用条件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何檑不服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安排,何檑所在团队要求新人每天写日报,每周撰写周报,何檑在其工作期间清楚了解该项工作任务,仅偶尔撰写,主管发现其未按时提交日报、周报后与其多次沟通,要求其按时提交,但何檑依然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录用条件。1、《员工纪律制度》三类违规行为4.7条“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2、《阿里巴巴商业行为准则》.4员工及管理者工作职责的履行,4.1基本职责您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及/或管理的职责、恪尽职守,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指示及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二、何檑在本职工作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何檑在工作期间将客户包装成“优质供应商”,误导客户、过度承诺,在阿里巴巴公司内部不存在“优质供应商”,也不允许以此为利益点过度包装吸引客户,何檑行为属于未遵守阿里巴巴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违反其所在岗位的《销售服务事业部员工纪律制度》,不符合阿里巴巴公司录用条件。三、业务能力差,多次未能有效完成团队合作事项何檑对其本职工作的解决能力差,基本岗位产品知识及流程未掌握,工作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也不愿从中总结经验,工作态度不积极。何檑未能在试用期适应所在岗位的工作,在与客户沟通,以及与团队成员沟通中均存在问题,不适宜该岗位的工作。四、未如实填写员工履历表中的部门个人信息。何檑入职时,未按阿里巴巴公司的要求,如实披露在入职后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各类疾病,而是在试用期内说出其有严重的肝部疾病,要求申请一个月的病假(后其自己又主动撤回请假申请)。据此,何檑在试用期内未能遵守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应所在岗位的工作,有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也未能如实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个人信息。不符合阿里巴巴公司的录用条件,阿里巴巴公司解除何檑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无需支付何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53元;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何檑承担。

何檑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符合实际。书面文件并未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阿里巴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故阿里巴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何檑对工作尽忠职守,工作一般都是到晚上12点。何檑不存在对公司不诚实的行为,不存在业务能力差的说法。入职前的身体检查,何檑的身体各项机能都是好的。何檑的肝功能指标确实存在异常,需要请假。主管说,如果请假,业绩就被比下去了,所以何檑还是坚持工作。

上诉人何檑上诉称:阿里巴巴公司无故找理由解除何檑劳动合同,同时无故延迟发放和少发放工资、津贴及佣金,由于延迟一并发放还造成何檑被多扣税金,具体情况陈述如下:何檑于2015年9月17目进入阿里巴巴公司任销售工作,从第一天工作培训开始,阿里巴巴公司就开始让何檑超长时间工作,一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是经常有的事情,有时甚至一天工作时间超过16个小时。由于长时间的超强度超时间工作,何檑因身体不适,于2015年12月21日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肝功能异常,医生建议休息1个月,何檑向单位递交了病假证明,单位主管姚稷以人手不足请假会影响团队业绩为由,威胁请假就等于离职,不准假,何檑被迫继续上班。后单位以何檑邀约客户时说辞不规范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了何檑的劳动合同。何檑又于2016年1月27日经医生检查肝功能指标变高,医生又建议休1个月病假。何檑认为,单位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有异议,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发放工资,津贴和佣金具有延后性,当时还有一大笔金额的工资、津贴及佣金未按时发放,故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金额做重新计算。上诉请求:一、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何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004元。二、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何檑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份的保密费12000元。三、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何檑佣金8613.20元。四、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何檑4个月的医疗保险损失1112元。五、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退还何檑多扣税金1352.09元。

阿里巴巴公司针对何檑的上诉答辩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部分,跟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状一致。对数额是有异议的,阿里巴巴公司在一审提供了工资详情,何檑离职前平均工资应该是7042.97元。对于保密费,是不符事实以及法律的。关于何檑请求医疗保险损失。阿里巴巴公司已经足额,为何檑缴纳入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何檑主张的医疗保险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何檑上诉请求税金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综上,阿里巴巴与何檑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在二审期间,阿里巴巴未提交新的证据。何檑当庭提交2017年9月4日,一审判决后与原审法院承办人手机通话录音,证明阿里巴巴公司确实有一大笔钱应该发给何檑,没有发给何檑,所以阿里巴巴公司才会跟法官在沟通的过程当中,阿里巴巴公司同意给何檑补偿2万元,但是补偿金额少于何檑提出来的,阿里巴巴公司正常应该给何檑补偿的金额,何檑最终没同意。

阿里巴巴公司针对何檑的电话录音,认为对录音真实性,是何檑跟潘法官之间的谈话,就应该是真的,但是对于谈话里面的内容完全不认可,以及与这个案子的关联性也不认可。

对上诉人何檑提交的证据,经阿里巴巴公司质证后,本院认证如下:阿里巴巴公司对录音中系何檑与原审承办人之间进行通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通话内容,只能证明原审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过调解,阿里巴巴公司曾同意2万元解决双方的纠纷,因何檑不同意故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该录音系何檑私自录音,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录音,因此本院对何檑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阿里巴巴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对新招入员工要求实行试用期的,应当明确设定录用标准,以便在试用期内进行相应的考核。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在何檑试用期内,虽然对何檑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表示不满意,但阿里巴巴公司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阿里巴巴公司以何檑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何檑的劳动合同的理由过于牵强,对此阿里巴巴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阿里巴巴公司上诉所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佣金(提成)迟延性,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在2016年3月、4月补发何檑的上述两笔佣金应该计算在工资收入中,故何檑在阿里巴巴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0745.08元[(1803.91+3734+2420.52+7725.40+19531.05+5397.20+7740.80)÷4.5]。

关于何檑上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份的保险密费120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何檑上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佣金8613.20元的请求,何檑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佐证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何檑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何檑上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医疗保险损失1112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何檑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何檑上诉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退还金额扣税金1352.09元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本院对何檑该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745.0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6元,何檑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一  文

审  判  员       金  瑞  芳

审  判  员       睢  晓  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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