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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

 风虎神韵114 2016-09-06

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 (2011-04-03 )
标签: 

杂谈

分类: 哲学思考-学习哲学

[挪威]   D·弗莱斯达尔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的一般主题是意向性,即意识的特点是关于某物的意识。① 胡塞尔关注意向性,是受到了他的老师布伦塔诺的影响。在布伦塔诺看来:

  任何心理现象的特征,被中世纪经院学者称为某个对象的意向性的(也是心理的)内实存(inexistence),而我们称之为(尽管不是完全没有歧义)指称某个内容,指向某个对象。②

   这种说法可能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它导致了许多困难。比如,当我们试图把这个原理运用到一个具有幻觉的人身上,或者运用到一个思考半人半马怪的人身上 时,问题就产生了。布伦塔诺认为,即便在这些情形下,我们的精神活动,也就是我们的思维或感觉,都指向某个对象。他认为,这种指向性与对象是否实在毫无关 系;对象本身就被包含在我们的精神活动中,而且是“意向性地”被包含在其中。

  然而,在半人半马怪和幻觉的例子中,行为的对象需是实在的 这样一种观点导致了困境,而在其他许多行为,比如正常的知觉行为中,其他对象可以是非实在的这种观点也产生了困难:这仿佛是说,当我们看见一棵树的时候, 我们所看见的不是我们面前的那棵真实的树,而是某个其他的东西,倘若我们正陷于幻觉中的话,那么我们看到的也就是这个东西。于是,我们现在左右为难。

   胡塞尔是这样解决这个难题的。他说,尽管每一个行为都有所指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所指向的某个对象总存在。在胡塞尔看来,每一个行为都有一个意向 相关项(noema)与之相关,若行为有对象的话,那么这个行为正是通过其意向相关项而指向其对象的。当我们思考一个半人半马怪时,我们的思维行为就具有 一个意向相关项,但是它却没有对象;这就是说我们所思考的对象不存在。然而,由于其意向相关项,甚至这样一个行为也是有所指向的。简单说来,有所指向就是 有一个意向相关项。因此,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是其意向性理论、并且因此也是其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依照胡塞尔,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与意向相关项有关的那些 区别“对于现象学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而且对于为现象学奠定一个正当的基础也是尤为关键的”(第239页,第35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系列与意向相关项有关的论题,并且通过系统的论证和来自胡塞尔著作的文本证据来支持这些论题。我将尽可能准确和完整地按照由胡塞尔的各种已出版和未出版的著作所提供的证据来勾画意向相关项。我的主要论题如下:

  1.意向相关项是一个内涵的实存物(intensional entity),是对意义(Sinn, Bedeutung)概念的推广。

  这个论题及其推论与对胡塞尔的通常解释相反,但是它们与胡塞尔自己的著作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观念》第三卷第89页中,胡塞尔说:“意向相关项只不过是把意义观念向所有行为领域的推广。”

   在许多其他著作中,胡塞尔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因此,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说:“这些词[‘Bedeuten’和‘Bedeutung’]最初只 与语言领域即‘表达’领域有关。但是,为了使它们能够以某种方式适用于整个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的领域,也就是说,适用于所有的行为,而不论这些行为是否 与表达行为交织在一起,扩展并且适当地改变这些词的含义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重要的进展”(第304页,第7-14行)。而且在《观念》第一卷第 233页第35-37行中,胡塞尔也把这个完满的意向相关项看作一个“(最宽泛意义上的)‘意义’”。也可参见第219页第1行和223页第4行。

   我们应当注意到,当胡塞尔把“意义”这个词运用到意向相关项上时,其用法具有含混性。有时他用“意义”这个词意指整个意向相关项,有时又只指意向相关项 的一部分,这个部分在许多不同种类的意识行为中可能是同一的,比如知觉行为、回忆行为、想象行为等等。因此我们的第二个论题如下:

  2. 一个意向相关项具有两个组成部分:(1)其中的一个部分为所有那些具有同一个对象的行为所共有,这个对象完全具有同一些属性,以相同的方式被朝向,等等, 而与行为的“论题”(thetic)特征无关,也就是说,不论它是一个知觉行为、回忆行为,还是一个想象行为,等等,它们的意向对象始终是同一的。(2) 另外一个部分随着行为的论题特征的不同而不同。

  胡塞尔把意向相关项的第一个组成部分称作“意向相关项意义”(第321页,第38行), 有时也称作“在其规定性方式中的对象”(第321页,第37行)或“对象的意义”(第250页,第4行)。也可参见第249页第11行,以及第322页第 4行。他把意向相关项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称作对象的“被给予方式”的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相关物(第323页,第18行;第250页,第16行)或者“对象之被 意识方式”的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相关物。③“被给予方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行为的“论题特征”、“设定特征”(第323页,第18行;试比较NuS 6)。“被给予方式”的另一部分是“充实”,是“直观的意义”。正如我们应当期望的那样,胡塞尔说,意向相关项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就像第一个组成部分那 样,可以在一种扩展的意义上被看作行为的“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第223页,第17-18行)。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20-21节)中,胡塞尔 把意向相关项的第一个组成部分称作“质料”,把第二个组成部分称作“质性”,把两者的结合称作“意义”。在《观念》中,胡塞尔通常用“意义”来指第一个组 成部分,用“意向相关项”来指两者的结合。

  3.意向相关项意义是这样一个东西,意识通过它与对象相关。

  这个论题也有 胡塞尔文本的充分支持。因此,在《观念》Ⅰ,第316页第15行中,胡塞尔说:“意识在这个意义中并且通过这个意义与其对象相关。”“每一个意向性体验都 有一个意向相关项,而且在这个意向相关项之中有一个意义,意向相关项通过这个意义与其对象相关”(第329页,第9行)。也可参见第316页第18行和第 318页第18行。

  4.一个行为的意向相关项不是这个行为的对象(即这个行为所朝向的对象)。

  这是胡塞尔和布伦塔诺之间的一个关键的区别:我在这篇文章的最开始提到,布伦塔诺难题之所以产生,在于他认为赋予行为以指向性的对象就是行为所朝向的对象。布伦塔诺终其一生都是为了弄清楚行为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但是他始终未能成功地做出这个有益的区分。

  5.对于同一个意向相关项来说,有且只有一个对象与之相对应。

   实际上,胡塞尔甚至断言:“意义的相同性仅仅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存在,即对象不仅要在同一性上相同,还需是一个‘在相同意义上’被意指的对象,也就是说, 对象是从同一个方面被意指的,并且具有同一些属性,等等。”(NuS 4)。也可参见《逻辑研究》Ⅱ(1928),第28节,第416页。然而,反过来就不是这样了。

  6.对于同一个对象来说,可能有一些不同的意向相关项与之相对应。

   就论题2来说,这种说法是成立的,因为两个具有相同的意向相关项意义、并且因此(正如刚刚考察过的那样)具有同一个对象的意向相关项,可以具有不同的论 题特征、并且因此而成为不同的意向相关项。因此,比如,知觉行为、回忆行为等等都可以具有相同的对象。然而,论题6可能会强化为下面这个论题:

  6*.对于同一个对象来说,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意向相关项意义与之相对应。

   实际上,这个论题是从我们刚刚为了支持论题5而从胡塞尔《意向相关项和意义》的引文中得出的:在同一性上相同的对象并不足以保证意义的同一性;我们也必 须要求,对象是从同一个方面被给予的,并且具有同样的属性,等等。也可参见《观念》Ⅰ,第321页第8行,以及《逻辑研究》Ⅱ,第416页。

  7.每一个行为有且只有一个意向相关项。

  例如NuS的第2页:“每一个[行为都有]作为其个体特征的意向相关项。”

   我们应该注意,这个命题的逆命题并不成立:对于同一个意向相关项来说,可能有一些不同的行为与之相对应。这些行为将会是相似的;它们将会指向同一个对 象,这个对象正好具有同样的属性,并且是以同样的方式被朝向的;而且它们将会具有同样的论题特征。然而,它们可能是不同的行为;比如,它们可能具有不同的 时间坐标。如所能期望的那样,意向相关项在许多方面就像语言意义一样。因此,我们应当注意论题1的如下重要推论:

  8.意向相关项是抽象的实存物。

   我们以如下所言作为论题8的文本证据:胡塞尔在《观念》Ⅰ(第222页,第3行)中说:“事实上,这棵树、这个自然中的东西,决非是被知觉的树本身,被 知觉的树作为知觉的意义,不可分离地属于知觉活动。这棵树可以烧毁,可以分解为组成它的化学元素,等等。然而,意义——这个知觉的、必然属于其本质的意 义,不能被烧毁,它没有任何化学元素、没有力,没有实在的属性。”在手稿《意向相关项与意义》中,胡塞尔说:“意义是非实在的对象,它们不是存在于时间中 的对象”(NuS 109)。此外,他在这篇手稿中还说:“意义并不具有实在性,意义通过它在其中产生的行为与一个时间的间隔相关,但是它本身并不具有实在性 [Dasein],不具有与时间和绵延的个体联系”(NuS 109)。

  在这里,胡塞尔所谈论的是意向相关项意义,但是,既然意向相关 项的其他组成部分也是“意义”成分(第223页,第17-18行),那么,意向相关项意义或许也适用于它们,并且因此也就适用于整个意向相关项。胡塞尔在 《观念》Ⅰ第314页第23-25行中说,所有的意向相关项意义和完整的意向相关项属于同一个种。从《观念》Ⅰ第97页第23—24行来看,意向相关项显 然不是空间对象;胡塞尔在这里说,空间对象只有通过透视(perspectives, Abschattungen)才能被体验到。既然意向相关项在原则上无法通过透视体验到,那么它们就不是空间对象。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如下的论题,这个论题与时下最为流行的关于意向相关项是什么的观点正好相反——

  9.意向相关项不是通过我们的感官而被知觉到的。

   在胡塞尔所有已出版的著作当中,我们都找不到对这一观点的明确表达。然而,它是论题8的一个直接的推论,如果这个推论不能成立的话,那么论题8和我们的 其他一些论题就都会随之失效。因此,在胡塞尔的著作中寻找并评估那些或支持或反对论题9的文本证据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在其已出版的著作当中,胡塞尔用来表 达这一观点的最接近的证据出现在《观念》Ⅰ第97页,胡塞尔在这一页中说,所有可见的对象只有通过透视才能被体验到。正如刚刚所提到的那样,既然意向相关 项不是通过透视被体验到的,那么它们就不是可见的。或许,它们也不是通过其他的感官而被知觉到的。

  然而,在我之前就提到的未出版的手稿《意向相关项与意义》中,胡塞尔用一个很长的段落更清晰地阐发了这一观点。兹将全段引用如下:

   知觉就是对这个意义“的”(von)知觉,但是知觉这个意义的方式和知觉这所房子的方式是不同的。知觉“有”意义,但是意义不是被知觉的。现在,就知觉 来说,我判定它有这个意义,因此(根据这个意义)它被看作是对一个文艺复兴时期建筑物的知觉,这个建筑物正面有砂石制成的圆柱,等等。如果我闭上眼睛,并 且让这所房子在回忆中被给予我,那么我就会说,这个回忆是对同一个意义的回忆,在这个回忆当中,同一个东西通过之前就被知觉到的回忆呈现了出来。而且,如 果我正在描述一个纯然的幻想的话,那么我就又会说,根据其意义,它是对……的幻想,而且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幻想与知觉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NuS 4)。

  此外,胡塞尔在这里谈论的是意向相关项意义,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那样,这个评论可能适用于意向相关项的所有组成部分。

  如果我们想知道如何认识意向相关项的话,胡塞尔的回答就是——

  10.意向相关项是通过一种特殊的反思即现象学的反思而被认识的。

   我们之前关于意向相关项的那些论题,现在有助于理解这种反思是什么、不是什么。反思是对意义的一种把握。用胡塞尔的话说就是:“朝向这个意义……我们可 能总是指向一种特殊的反思,而且只有在这种反思中被把握到的东西才能作为现象学判断的基础”(第222页,第36行)。在《意向相关项与意义》中,胡塞尔 也强调:“现象学和逻辑学的反思性判断所指向的是意义,因此所指向的就不是非反思性判断本身的对象”(NuS 99-100)。被反思的是整个意向相关项而不只是意向相关项的意义,这个观点在许多地方都有明确的表达,比如,在《观念》Ⅰ第369页。因此,现象学的 反思不是一种特殊的看或者使用我们的感官的方式;正如我们已经在前面的两个论题中所指出的那样,在现象学反思中被把握的对象是抽象的和不可知觉的。于是, 在胡塞尔看来——

  11.现象学反思可以被重复。

  用《意向相关项与意义》中的话来说,也就是“与一个对象相对应的意义 反过来也是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可以变成一个判断的对象……这样一来,它就有了一个第二层次的意义:一个意义的意义……因此就意义的意义可以反过来成为一 个对象,并且又有一个意义等等而言,我们面对的是一种无穷后退”(NuS 107-108)。正如胡塞尔所言,这又能得出一个新的推论,即“意义不能是对象的实在的组成部分”(NuS 108)。这是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观念与弗雷格的 意义观念之间的一种显著的相似。然而,他们之间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因此,比如,弗雷格认为,在诸如“相信……”这样的语境中,专名所指称的不是它们通 常的指称,而是它们通常的意义,正如我们在论题4中所看到的那样,胡塞尔却认为,行为一般所指向的是通常的对象,而不是这些对象的意义或意向相关项。这导 致了他们的行为背景分析中的一些主要区别。

  我们可能还想更加详尽地知道意向相关项究系何物。但是,与弗雷格一样,胡塞尔也帮不了我们大 忙。弗雷格就其意义概念而给出的一个提示是:意义是用来阐明指称的各个方面的。④ 在某种程度上,这与意向相关项是一致的,因为,可以说,具有共同对象、却具有不同意向相关项的行为所关注的是其对象的不同方面,也就是说,是从不同的角度 来把握其对象的。因此,胡塞尔和弗雷格一样,都认为一个物理对象具有无数与之相对应的意向相关项和意义,而且也不可能被所有的意向相关项和意义所穷尽。用 胡塞尔的话来说,物理对象是“超越的”(transcendent)。⑤

  胡塞尔还给了我们一些帮助。依照论题3,意向相关项,或者更精 确地说,意向相关项意义,是意识赖以与一个对象相关的东西。拿“看”(seeing)这个行为为例。看是意向性的,它指向对象,这意味着我们眼前的这个东 西离我们最近的这个面仅仅被看作某物的一个面,而我们正看见的这个东西还有其他的面和规定性,就这个完整的东西被看作比一个面更多的某物来说,它的其他面 和规定性是共同被意向的(co- intended)。这些规定性不是通过知觉而被充实的;它们或多或少是模糊地被代现的,而且还把我们引向了知觉上更深入的进展,这些进展使不可见的变成 了可见的。⑥ 意向相关项是这些规定性的一个复合系统(《观念》Ⅰ,第93页),这些规定性使众多视觉的、触觉的和其他的材料变成了一个对象的表象(同上书,第 173-174页)。用胡塞尔的话来说:“纯粹的知觉材料本身并不是透视,但是它们通过我们也叫作立义(Auffassung)的东西而变成了透视,立义 赋予这些透视在成为客观之物的表象时以主观功能”(同上书,第163页,第11-17行)。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即通过透视,我们才知觉 到对象。只要我们进一步的体验进程符合或多或少被模糊地预先被规定的模式,那么我们就能继续知觉同一个对象,并获得关于它的更为“多面的”体验,但永远不 能穷尽这一模式,因为该模式随着我们对对象的体验而发展,其中包含着时时更新但仍未被体验到的那些规定性。有时我们的体验并不符合被预先描绘出来的模式。 我们得到的是意向相关项的“爆炸”,即新且不同的对象的新的意向相关项。我们究竟是陷入了错误的知觉、幻相还是幻觉,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我们说,过去的 行为并不具有它似乎具有的对象。

  12.这种规定的模式加“被给予方式”就是意向相关项。

  我的这十二个关于意向相关项 的论题当然绝不能穷尽这个主题;它们只是使我们有能力提出如下的问题:如果从一种扩展了的意义上来说,现象学是对意义的研究的话,那么如何才能阐明与意义 相关的、在哲学诞生之初就发挥了主要作用的一系列问题?而其中的哪些问题又是众多当代哲学家主要关心的问题?现象学克服了那些正在困扰古往今来的意义理论 的困难吗?我想,对胡塞尔著作的细致研究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部分回答。而且,即使答案可能是否定性的,我也相信这种研究有助于更清楚地揭示困难之所在。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   张浩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韩东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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