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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红尘炼心zhang 2016-09-08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曾两次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隧以该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的请求为由,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内容为:原业主委员会印章即日起停止使用,在换届选举期间暂时使用筹备组印章。但公告中“换界选举筹备组”并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
 
    【解答】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范围在法律法规上由明确的规定,一般限定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之内。依《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即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凡是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未经决议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作出决定。
 
    依照诉讼法原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属于非法人组织,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可以成为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但由于提起诉讼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反映广大业主的真实意志,而法律上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起诉,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诉讼权利,则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
 
    在审理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审查是否有业主大会同意起诉的决议,以防止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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