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海头条】二手房没土地证不能过户?海口出台解决办法!

 我要去吃午饭了 2016-09-11


  自今年7月25日海口市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诸多市民抱怨没有土地证导致二手房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从而引发一系列难题。9月7日,记者从海口市国土局了解到,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权利人在房地分开登记过程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对应的土地存在土地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性质为划拨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一致等诸多瑕疵。为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海口市国土局按照分类分批的原则,对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出台相应办法解决关于商品住房、地下建(构)筑物、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商品住房


  权利人可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权籍窗口申请权籍调查、土地分摊计算等业务后,再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据了解,目前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在房地分开登记期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对应的土地手续不完善或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未将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


应对办法:


  1、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尚存在的,由海口市国土局对外发布通告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土地分割后,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土地分割材料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换发等登记业务。


  对不予配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后,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权籍窗口申请权籍调查、土地分摊计算等业务后,再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须进行征询异议,期满后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2、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须进行征询异议,期满后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3、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根据《海南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土地分割,否则,将限制其在辖区内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先行补办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补办完成后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应对办法:


  1、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的。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手续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置咨询窗口专项办理土地分摊。申请人持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分摊的书面意见向咨询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摊,咨询窗口对土地进行分摊,出具土地分摊告知书。申请人凭土地分摊告知书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手续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出具同意分摊意见的,在办理土地分摊前,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局对拟分摊的土地进行异议征询,如无异议,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权属不清楚。对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登记的情形,由申请人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土地确权,完成土地确权后由申请人依照第(二)款的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申报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申请上市出售,须持有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以拆迁公告为准)。


地下建(构)筑物


  据介绍,地下建(构)筑物在“房地分别交易登记”管理模式下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因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尚未出台,海口市国土局一直暂停办理其对应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因产权人要求办理首次、转移、抵押等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体登记的原则,鉴于海口市规章制度尚未出台,海口市国土局无法将地下建(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体登记。


海口市国土局建议:


  1、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的首次、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标高)进行记载,并记载其具体坐标位置;在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使用权”字样;属多层的按层单独登记。


  2、在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未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以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补全相应手续材料符合条件后进行登记。


  3、在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新闻多一点

NEWS

海南5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开展2016年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将重点针对以下十项内容:


  一是严格预售许可发放。各市县执行“琼府〔2013〕68号”文件关于“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要求的情况;批准预售时是否按照“琼建房〔2012〕103号”文件要求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


  二是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情况。各市县是否按照“琼建房〔2013〕237号”文件要求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三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违规销售的行为。


  四是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30天内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五是虚假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散布虚假信息,利用媒体虚假宣传混淆视听的行为。


  六是一房多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房屋出售、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将已出售或已办理抵押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的行为。


  七是违规提高金融杠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采取众筹、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加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八是合同欺诈及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付商品房、将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等,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是未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十是不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拖欠国家税费或贷款、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项目无法按时验收、交付使用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


  专项整治将从9月中旬开始由市县自查,10月将进行抽查。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南国都市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