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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从哲学中寻找解纷之道 杨立波

 昵称1288665 2016-09-12

    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仅仅有满腔的工作热情,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经验,还远远不够,法官还必须具备驾驭矛盾破解矛盾的良好哲学素养。

    在社会转型期,民事、经济、家庭、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矛盾激增和凸显,这些矛盾一旦难以通过民间和行政手段消化就可能形成诉讼,转移到法院审判领域。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无时无刻不置身于矛盾纠纷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如何应对和妥善处理,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作为多年从事化解矛盾纠纷审判实践的法官,笔者体会到,仅仅有满腔的工作热情,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经验,还远远不够,法官还必须具备驾驭矛盾破解矛盾的良好哲学素养。

    首先,经济与社会形势的超前性与法律的原则性和滞后性乃是恒常不变的矛盾。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或不足,那么法官简单地依法条办案就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没有法律哲学的指导、引领,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很容易成为法条指挥下的机械操作,一旦遇到立法滞后等情形,就会难以适从,束手无策。

    其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决定了法官追求的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注定了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也可能有一方当事人或双方都难以满意,上诉缠诉乃至信访就难以避免。因此,尽量缩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仅仅就案办案,显然难以如愿以偿。

    再次,绝大多数案件的成因十分复杂,诸如离婚、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宅基地纠纷等,或多或少地与当事人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婚姻观、价值观、经济条件等息息相关,与一个时期的社会政策等密切联系,乃至与案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交织,递相叠加,形成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乱麻。因此,简单地照搬法律教科书理论和法律条文,处理结果或许如“锯箭疗法”治标不治本,旧的矛盾也许解决了,但新的矛盾或许还会产生。

    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哲学素养,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正确处理上述矛盾,从中寻找平衡点和最佳解决方案。在个案处理过程中,通过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去分析研判案件纠纷的成因、演变和发展,从中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尽量还原案件纠纷的本来面目和事实真相, 让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事实上,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很多主客观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比较容易忽视的因素就是执法者个人哲学素养不够。比如,违背司法规律拍脑袋决策,割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本质属性,孤立办案,偏听偏信,只管审理不管执行,只求数量忽视质量,重实体处理轻司法程序,重法律惩处轻人权保护,如此等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都是与唯物辩证法背道而驰,从而酿成冤假错案、瑕疵案件,增加当事人诉累和法院司法成本,损害司法公信力。

    比如,前几年,因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提出了“命案必破”口号。结果有人为了完成目标考核任务,搞刑讯逼供者有之,搞案件造假者有之,甚至发生了诸如河南省尉氏县抓精神病人充抵杀人犯之类的咄咄怪事。于是,很多专家质疑“命案必破”的要求是否符合逻辑。就像总有一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还不能为人类所认识一样,不管我们的主观如何努力,总可能有一些案件无法侦破。究其实质,这种“命案必破”的思维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文革思维如出一辙,是典型的主观臆断,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此政策焉能不出冤假错案?

    还比如,在审判领域,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所谓的“司法和谐”,违背司法规律,给办案单位下达调解率指标。这样,办案法官为了完成调解率指标, 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先得调解,甚至以损害一方利益或者以牺牲一方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虚高的“调解率”,这就不仅背离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实事求是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则。

    无数经验教训表明,哲学并不仅仅是一门个人修身养性的“心灵鸡汤”,更是一门如何看待这个纷繁复杂社会的智慧学,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处理各类案件纠纷的 “善巧法门”。因此,法院领导和法官有必要把哲学当作一门必修课,精进修持,增长智慧和本领。从而不断提高工作质效,让每一个案件都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官的哲学智慧和司法人文关怀,让老百姓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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