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小额诉讼程序的路径比较与探索汪敏王亚明

 昵称1288665 2016-09-13

    建议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福利”色彩,鼓励更多的民众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为案件分流和快速解决带来福音。

    我国立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因为小额诉讼可以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功利性的一面。但过于性急地推进小额速裁程序,可能会导致没有充分考虑正义实现的效果。

    理想的小额诉讼制度应当是利于促进社会福祉,成为一种司法权利供给方式,给民众提供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法。对诉讼效率及福利的不同强调,也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效果的差异。如日本和德国就有鲜明的对比,日本的小额程序强调了补缺型福利的一面,立法规定了面向普通消费者的规则,如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次数,通过定额式的给付及普救主义原则使小额诉讼程序普惠于社会弱者,但其缺陷则是透过扩充小额诉讼的途径来联结国民与司法制度这一观点就被忽视了。这种将小额诉讼看作非商品化的社会权利的做法导致该程序在日本适用率低。相比之下,德国小额诉讼程序强调了普遍性福利的一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并无主体资格上的限制,同时德国还采取由法官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就让德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明显比日本高。

    另外,实施小额诉讼的国家在不断强化小额诉讼程序的福利色彩,以增加其适用的便利性,很多国家通过建立小额诉讼法院或小额法庭,给当事人在程序上进行援助,最大限度地贯彻“简化程序、费用低廉、审判迅速”的福利指导理念。如在诉讼程序上,小额法院在运作时体现出给付司法福利的特点,让当事人享受小额诉讼带来的利益。如有的国家规定小额诉讼以本人诉讼为前提,并禁止律师代理。在组织形式上,美国、加拿大专门设置小额法院,提供优质服务。在人口聚集的城市设置若干全天(包括夜间及假日)都可审理案件的小额法庭,在农村设立小额巡回法庭,每月或每周定期审理小额案件。如韩国将小额法院(法庭)设立于地方法院内,作为地方法院的分支机构,设置专门的小额法官负责处理小额案件。在小额法院的诉讼费用上,可以免收或者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诉讼费用,消除普通公民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障碍。

    从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以选择来看,有强制适用模式、选择适用模式、混合适用模式。强制适用模式,如希腊、奥地利,在强制适用小额程序的同时,一般不准程序转换;选择适用模式,如日本、法国、中国,一旦原告不同意或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则由小额程序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混合模式主要由法院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及西班牙对小额案件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外排除适用。德国对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完全由法官裁定。国际经验显示,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如韩国采取强制适用小额程序,且小额上限高,2012年适用小额程序审结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75%。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导致违宪诉讼。如德国就出现过此类违宪诉讼。因为小额诉讼的“速裁”效率价值并不能赋予该程序以道德正当性。道德正当性的获得只能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原告自愿利用小额程序并且该程序能够保护被告的诉权;二是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必须增加小额程序的福利功能,以体现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所以选择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避开上述道德困境,使其回归司法福利的本性。

    为了弥补当事人因选择小额程序丧失的上诉权利,很多国家或地区采取了变通措施来保障程序救济权,防止因强制适用小额程序带来裁判错误几率增加或再审案件增多。主要采取在肯定小额程序一审终审的同时,实行两种程序保障方式:一种是采取变通的上诉方式,不服小额诉讼判决的,可向原审法院“上诉”,即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小额裁判结果进行复议式审理。采取这种方式的有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第二种是采取例外的上诉模式。主要是德国和英国采取了此种模式。德国原则上不允许对小额判决进行上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院在判决中许可上诉,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在英国,对小额程序只是严格限制上诉,但存在例外,在原审法院或上诉法院许可当事人上诉时,可以上诉。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进行借鉴,以避免小额诉讼程序虚置,又考虑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实现两种权利的有效平衡。建议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福利”色彩,将假日法庭、晚间法庭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专利”,使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明确的程序分界和实质差异,以鼓励更多的民众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为案件分流和快速解决带来福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