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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系被申请人唯一住房的双方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半刀博客 2016-09-13

【审判规则】   

被申请执行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亲属拒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的一处房产,经查,该房系其及其妻子、儿子的唯一一处住房,其妻子强烈反对执行房屋并提起案外人异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强制执行难以同时保障被申请执行人亲属和受害人亲属权益的,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亲属赔偿损失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放弃其余赔偿要求,可和解结案。  

【关键词】 

刑事 执行和解 故意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 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 案外人异议 

【基本案情】 

曾杰与其单位领导林华发生矛盾后,租赁了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五芳园X号,将林华骗至该处,使用准备好的绳子捆绑林华,对其殴打,猛勒颈部,致林华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曾杰作案后将尸体肢解,抛尸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路96号对面水渠内。

公诉机关以曾华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林华亲属林永年、韩阶平、夏耘、夏放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曾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法院查封了曾杰名下的一处经济适用房,由其妻子张XX和儿子曾XX居住。林永年、韩阶平、夏耘、夏放然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法院告知张XX后,张XX几度情绪失控。

XX、曾XX以被执行人财产系其家属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亲属不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其房屋。行为人的亲属以该房屋系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双方可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结案。 

【审判结果】 

执行异议人张XX、曾XX与申请执行人林永年、韩阶平、夏放然、夏耘达成和解协议:张XX、曾XX赔偿四十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经济案件以及非国有主体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具有完全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执行和解具有自愿性,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否则达成的协议系无效的;执行和解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执行和解具有非强制性,若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灵活方便,可以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根据对执行标的的限制性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执行房屋耗时长、费用高、难以做到同时保障被执行人亲属的基本生活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较难达到利益平衡的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被申请执行人犯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房,受害人亲属申请执行。经查,该住房系经济适用房,现由被执行人妻子和儿子居住,其妻子情绪激动,若强制执行该住房,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可能,而其居住着宽敞的住房,又不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法院在此情况下积极沟通,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的妻子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律文书】 

刑事一审判决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和解协议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曾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信息】 

【中  码】执行法·执行救济·执行异议 (P06011)

【案    号】 (2012)中执字第642

【案    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日期】 20120720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总第87)收录

【检  码】 P080301BJYZ++2212C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 

【申请执行人】 林永年 韩阶平 夏放然 夏耘 

【被申请执行人】 曾杰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曾杰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永年、韩阶平、夏放然、夏耘(且为以上三人代理人)。

案外人:张XX(被执行人曾杰之妻)、曾XX(被执行人曾杰之子)。

被告人曾杰因工作中与其单位领导林华(女,殁年46岁)产生矛盾,遂起意杀害林华,并事先租赁了用于作案的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五芳园×号,购买了绳子、电锯等作案工具。20093920时许,曾杰将林华骗至上述租房处,对林华进行殴打、捆绑,并用绳子猛勒林华的颈部,致林华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后曾杰将林华的尸体肢解,并将大部分尸块抛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路96号对面水渠内。被告人曾杰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3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曾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曾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年、韩阶平、夏耘、夏啟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8 98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年、韩阶平、夏耘、夏放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曾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一复11980898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刑终字第66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曾杰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执行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曾杰名下有房屋一套,执行法官及时查封了该房屋。该房屋170多平米,属经济适用房,由被执行人之妻张XX5岁的儿子居住。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合议庭评议后意见是,本案应在保障被执行人曾杰家属基本居住权及张XX的财产份额主张前提下依法对该房屋予以处置。执行法官告知张XX本案将处置该房屋。张XX主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家庭唯一住房,不同意法院处置。谈话时,张XX几度情绪失控,反对法院处置房屋,并且表示不会配合法院执行房屋,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随后,张XX及其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家属住着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并且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极不公平。而一旦执行该房屋,我院既要保障被执行人家属基本居住权,被执行人家属为妇女和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又存在拒不腾房和采取过激行为的风险。

执行法官一方面准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一方面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积极创造机会,争取和解解决。一起犯罪,两名死者,两个破碎且互相敌对的家庭,并且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不和被执行人家属见面,不希望被执行人家属以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对其家庭进行“骚扰”。执行法官只能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单独沟通。执行法官作为“中间人”,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开展和解工作。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张XX解释相关法律及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希望她积极J配合;同时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夏耘介绍本案执行难度及被执行人家属困难处境,转告被执行人家属代偿的意愿。经过多次长谈,双方当事人情绪冷静下来,增加了相互理解,也认同执行法官对案件的分析,最后都作出了适当让步,达成和解。本案被执行人曾杰家属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也已接受,并放弃其余部分的民事赔偿,至此本案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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