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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心”的邻里关系

 观点转载 2016-09-22

    俗话说“千金买银,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自古和睦相处是处理邻里关系最好的办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甚至最终引发刑事案件。当前,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主要包括相邻地面的通行和使用、用水排水、相

    邻采光纠纷、相邻损害纠纷等。面对此类邻里纠纷,这个时候我们要善于用法律

    的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以暴制

    暴,最终酿成悲剧。

    □记者孙燕通讯员孔晶晶

    邻居门前建厕所妨碍通行要拆除

    沈某与孙某系两家房屋相邻的邻居,2011年秋,沈某在自己老宅的基础上翻建房屋。同年年底,孙某也兴建自己现在的住房,但其擅自在原宅基的前方建房,导致沈某的出路变窄。又加上孙某在其房前左前方的位置建一厕所,该厕所正处在沈某的出行路口处,因此沈某认为,孙某建厕所给其出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排除其通行的妨碍。罗山县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孙某限期拆除其在原告沈某通行出口处所建的厕所。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在原宅基基础上建房,改变了原告的通行现状,致使原告通行出路变窄,尤其是其在所建房屋前方原告的通行出路处兴建厕所,加重了原告的通行难度,给原告的通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依法应当拆除。

    建房挖地起纠纷砸伤邻居获刑罚

    王某和李某在同一村民组相邻而居。2012年10月20日,王某在建房平整地基时,李某认为其挖过界了,双方遂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厮打中,王某用砖头将李

    某的腰部砸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罗山县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8万元。刑事部分,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两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说法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地基、水沟、水池、地窖、水井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本案中,李某认为王某在建房平整地基时挖过界了,其实这只是小摩擦,但不够理智的双方却大打出手,继而引发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邻居李某轻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邻排水闹纠纷打架伤身又折财

    2013年3月,原告赵某将原旧房改建成新房,新房建成后,为方便排放生活污水,购买水管在原、被告两家相邻的通道里埋设地下排水管道,管道埋好后,被告李某以原告赵某改变了通道用途、影响环境为由挖烂排水通道。同年10月11日,被告李某挖排水通道时与原告发生吵打,致原告受伤,原告支付门诊治疗费120元,双方为此闹上法庭。罗山县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3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说法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排水、通行问题,邻里之间应彼此照顾,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赵某改建新房时,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在通道内埋设排污管道,并未影响被告通行,被告李某损坏了原告埋设的排污管道,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参天大树挡住光邻里对簿到公堂

    王某和方某是邻居,因为王某家院内有一棵大树,枝繁叶茂,上面的枝叶部分长到了方某家里,影响了方某家的采光。于是方某要求王某修剪自家的大树,可是王某不乐意,认为这棵树已生长很多年,被他们家称为“福来树”,怎么说也不能动,于是两家的矛盾不断升级。方某也经常会有一些破坏树的行为,为此两家人大动干戈,后王某将方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方某遂起诉到罗山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调解王某赔偿方某经济损失1500元。

    说法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本案中,王某家的树木枝叶在方某的院中,对方某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和可能的危害,方某可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请求司法救济,而不应因一时的冲动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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