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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吗?

 实用法律604 2016-10-04



 

案情介绍

梁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在佛山出生,1979年前往澳门定居后与黄某在澳门生育子女。近来,黄某因种种原因于2015年向澳门初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提交了证明夫妻关系的唯一证据:一本公证处在1990年作出的《结婚证明书》公证书。而梁某则声称其与黄某的婚姻关系不存在,该份公证书是在其没有亲自到场或授权,即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影响了其实际利益,属于程序违法,故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是针对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原告陈述,涉案公证书系公证法施行前作出,应按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批复,2006年3月1日前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于3月1日以后提出行政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按《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就实体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针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提出的异议,应由原公证机构进行复查,而不应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故原告梁某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该公证书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公证员释法

一、公证处是行政机关么?

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替代诉讼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多项功能,也是一种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仲裁员一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实践经验为社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因此,公证业务是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证书的效力如何?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载体,其中的一个效力就是具有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证书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强势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经审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法院才不予采信。而法院不采信的公证书自然丧失法律效力,所以证据规则本身可以防止错误的公证书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提出撤销公证书之诉求。况且这种撤销或认定公证书无效之诉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问题。换言之,法院受理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等,而不是对争议所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法院对证据只能是采信或不采信,而不能撤销。所以,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梁某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公证书,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三、那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证书可以撤销,但必须是在符合“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的前提下,并且撤销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法院。

 

四、对公证书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情况下,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直接就该项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个选择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复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发或补发等处理方法;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就本案而言梁某的这种情况有两个选择,要么就其与黄某的实体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么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申请。而梁某选择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结果可想而知,法院依法认定撤销公证书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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