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账户支付方式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保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特殊慢性病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8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账户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总原则 慢性病帐户由原来的可滚动、可累计、可结转调整为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按季度结清。 二、特殊情况的管理 (一)沉旧慢病帐户的管理 2016年10月1日之前其慢性病账户中仍有余额的,可按原方式继续使用。使用顺序:优先使用当季度慢病帐户限额,当季度限额使用完后再使用沉旧慢病账户余额。 (二)长期异地安置人员慢病帐户的管理 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并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的人员,在异地医院门诊或药店发生同病种医药费用的,可持购药收据、明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哈尔滨银行账户,在应复检年份的第三季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短期异地就医人员慢病帐户的管理 已办理短期异地就医手续且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医院门诊或药店发生同病种医药费用的,可持购药收据、明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哈尔滨银行账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欠费人员慢病帐户的管理 因欠费导致医疗待遇封锁并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的人员,可在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持购药收据、明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哈尔滨银行账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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