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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原来是这样算!记住了!

 半刀博客 2016-10-10

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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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如何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与存续期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导致同一案件得出的双倍工资数额相差较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认定,标准有待统一。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往后推算一年,只要劳动者在该一年期间内提起仲裁,即不超过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数额为:劳动者月工资×11个月;另一种情况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向前推算一年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满一年之日止,双倍工资数额为:月工资×交叉月份数

 


案例简介


包某自2013年7月15日入职于某幼儿园担任教师,月工资2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幼儿园也未为包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某幼儿园通知包某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包某以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于2015年4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幼儿园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后该委以包某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用工主体为由,驳回了包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又查明,某幼儿园未在相关部门办理办学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其实际出资人为刚某、李某。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某幼儿园、刚某、李某自包某2013年7月15日入职起至2014年7月15日一直未与包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包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时效期间应自2014年7月16日开始至2015年7月15日结束。包某于2015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包某要求某幼儿园、刚某、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某幼儿园、刚某、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200元(2200元×11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包某与某幼儿园于2013年7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但直至双方于2015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合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5)项规定:“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即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鉴于包某于2015年4月提起仲裁,且其自2013年7月与某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故依据上述规定,包某有权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应为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鉴于双方对于包某月平均工资2200元均无异议,故某幼儿园、刚某、李某应支付包某双倍工资的数额为8800元(2200元×4个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某幼儿园、刚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包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200元;改判某幼儿园、刚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包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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