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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大全:美、日、韩、拉美及东欧的启示

 黄肥虎 2016-10-10

近日,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时隔八年后重启,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招商固收研究梳理了美、日、韩、拉美及东欧等国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特点。推荐给大家参考。


一、海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简介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NPA)指利息或者本金出现拖欠支付一定时期的信贷安排(credit facility),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通常指出现拖欠的贷款,即不良贷款(NPL)。一旦借款人不能够在90天内偿付利息或本金则该笔贷款就被定义为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回收方法通常包括催缴还款、协商和解、法律诉讼、变卖抵押品和重组债务,除此以外,海外金融机构也会通过证券化、拍卖、委托专业机构、成立银行子公司和债转股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1、不良资产证券化

在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置部分不良贷款。它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通过资产组合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不良资产。通常来说,单项不良资产的现金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汇集组合足够多、有价值的不良资产,可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产生。

2、利用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贷款

在产权交易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通过公开拍卖、封闭投标等方式出售。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置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价值较高、市场需求量大、适用性较强的不良资产

3、银行和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不良贷款

当银行自身处置能力、经验有限时,和专业机构合作处置可以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置难度大、周期长的不良资产。具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合伙处置:银行与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协商以不良资产作为股权出资,在此基础上,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现金入股来共同处置不良贷款,并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按持股比例分享不良资产处置收益;二是协议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委托协议,委托外部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

4、成立银行子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

即通常所说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一般由银行先单独成立一个专门的子公司,再将母银行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这家子公司,由其进行专门处置。母银行由于将不良资产转移出去,就成为了资产优良的“好银行”,而接受了不良资产的子公司则成为“坏银行”,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不良资产暴露较多、且处置压力较大的情况。美国、日本、台湾均有类似的做法。

5、通过债转股处置不良贷款

在允许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国家,部分银行采用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这种处置方式主要针对股份制公司的不良贷款。20世纪80年代拉美国家应对外债危机,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东欧国家企业的私有化过程,债转股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


二、美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1、美国不良资产问题的来源

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萧条,美国银行大量倒闭。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金融危机,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虽然由市场融资,但是由政府担保,其特殊性在于,它允许29,000多个储贷机构(指信用社和储蓄银行两类金融机构)入市营运。储贷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资产规模一般较小,服务范围局限于社区,业务传统上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在美国地理和职能高度分割的市场中运作,因此上述制度设计了倒闭储贷机构有序退出市场,而不影响储户信心的机制。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上述系统运转良好。80年代初期及中期,美国通胀率上升,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利率不断上升,而储贷机构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多为固定利率,与不断升高的短期筹资成本不匹配,加上过度竞争、管理失误、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引发了储贷机构倒闭风潮,酿成“储贷危机”。美国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SLIC)在政府支持下,按市场原则收购和兼并了一些倒闭储贷机构,同时还承担了大部分重组失败的风险。但是,储贷机构倒闭数目和规模在80年代下半期继续增长,到1989年,一直苦苦支撑着储贷机构的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终于宣布破产。


2、美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及效果

面对严峻的不良贷款问题,美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化解巨额的不良贷款。

政府层面:

1)实行低利率政策

不良贷款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利率的频繁变动有关,在利率大幅上涨的时期,企业的利息成本增加,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为了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从1989年年中开始,美联储开始实施低名义利率的政策(实际利率更降低到了接近于零的水平)。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动用公共资金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直接救助,这些资金一部分被用于直接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另一部分则用于向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2)设立RTC

1989年以后,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的资金由联邦重组基金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管理要求重新组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主要职责除为公众存款提供保险外,还包括调查银行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援救计划。FDIC比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资金,并有过成功管理1500家倒闭银行的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有序地监督管理越来越多的有问题金融机构。由于倒闭的储贷机构数目及其资产增长很快,为在法律和行政上对其进行管理,美国国会于1989年通过特别立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案》,赋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联邦重组基金的责任,同时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mpany 简称RTC),处理储贷危机。

RTC实质上是联邦保险公司的一个子公司,负责清收破产储贷机构的资产,并被赋予按市场原则有序管理和解决倒闭储贷机构的任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损失。同时,为保证RTC正常运转,作为配套措施,上述法案确定,由债务处理融资公司为RTC提供融资服务。其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也被称为RTC方式。RTC 方式运作情况是:美国政府从预算资金中拿出500亿美元对RTC进行注资,并授权RTC接管所有存在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这种授权接管的做法本质是将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好资产与坏资产相分离再集中处置。在RTC成立后的年里,成功地接管了2000 多家有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售抵押资产4000亿美元,较好地稳定了美国的银行体系。

3)资产证券化

20世纪90年代初,为处置大量的储蓄贷款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呆账和坏账,美国首次开始尝试不良资产证券化。RTC将那些特征相似、能产生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发行附带息票的市场化证券,以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寻求住房抵押贷款的买家。同时,美国政府通过制定《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证券化的推行,效果良好。截止目前,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已达到全球总额的一半以上。

4)利用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贷款

RTC专设了一个用于不良资产交易的市场,同时根据资产在规模、类型、质量、地理分布、期限等方面的特征,对资产进行分类,并将50100项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成一个大的资产包,资产包的账面价值一般约为1亿~2亿美元。拍卖前,RTC一般会公布拍卖的程序、条件及资产组合信息,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才能参加拍卖。资产销售协议事先定好,只有报价高于最低接受价,拍卖才能成交。RTC出售其持有的不动产通常采用暗盘竞标的方法。招标广告刊登在多种报刊杂志上,有意愿的潜在买家根据招标指示,将其报价按照规定的格式、在特定期限内提交给招标人。通过拍卖,RTC能够面对更广阔和更充分竞争的市场,这对于大型不动产处置尤为奏效。19861994年间,RTC通过封闭投标的方式出售了账面价值逾200亿美元的不良贷款,总计超过80万笔,约占不良资产处置总额的6%

5)股本合资

RTC与民间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公司来处置不良债权。在合资公司中,RTC作为有限公司的合资者,以其所持有的破产金融机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民间投资者作为一般合资人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融资条款规定,资产清算所获得的现金收入首先用来清偿债务,余下的收入则按照投资比例由RTC和民间投资者共同分享。20世纪90年代后期,RTC与民间资产管理机构合资经营,收回了账面价值25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占不良资产处置总额的7%

商业银行层面:

不良贷款危机爆发以后,美国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有:

1)“好银行+坏银行”模式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即便是数额巨大,也不可能所有的银行资产都沦为不良资产。那么,为了降低不良贷款对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将自身的不良贷款剥离出去,成立一个专门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坏银行”,由“坏银行”对其不良贷款进行管理。通过此方法,使得剥离出不良资产的银行能够继续正常地经营,防止其因不良资产过多而被采取破产清算,进而降低了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的冲击,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2)银行间并购

银行间并购成为降低不良贷款对商业银行不利影响的重要途径之一。银行并购后,银行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相应提升、信息和人才可以共享、资金来源稳定性增强、资金的多样化组合进一步优化,进而经营成本降低,收益率提升,从而为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增强实力。

3)增提损失准备金冲销损失贷款

商业银行另一个缓解不良贷款影响的常用方法是增加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提的损失准备金可以是股东增资,也可以是发股或发债所得。银行可以根据不良贷款后续收回的可能性,对不同不良资产分别增提20%50%甚至100%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同时通过增资等方法消除增提损失准备金对整个资产负债和收益方面的影响。除此之外,美国的商业银行还采取了一些诸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等措施,来缓解不良贷款对商业银行正常经营带来的冲击。


三、日本不良资产处置之路回顾


1、日本现代主办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主办银行制度发展、成熟于20世纪4050年代的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当时日本政府出于军需的考虑,明确指定一些银行专门从事军需企业的存贷款业务。1942年,为了保证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政府颁布了《军需公司指定银行法》,在法律上规定重要军需企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指定的银行保证提供。在战争期间,这样的银行由最初的100多家发展到近700家,业务对象从军需企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企业。到二战结束时,日本经济重建对资金的需求量极大,而战争又基本摧毁了除了银行间接融资以外的其他融资体制,因此日本企业对于银行融资的依赖程度就更高了。


日本特色的现代主办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所具有的特征为:在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众多银行中,主办银行的份额最大,因而主办银行成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持有企业股份的众多银行中,主办银行是其中最大的股东;它可以对企业进行人事参与,直接派驻人员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在必要时对企业的决策实施干预;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综合交易关系;倘若企业出现经营危机,主办银行要积极采取救援行动,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对二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通过实施主办银行制度,银企互持股份,建立起了各自稳定的股东队伍,使日本逐步建立起了一个个以银行为中心的巨大企业集团。如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富士集团、三和集团和第一劝业银行集团,就分别是围绕三井银行、原三菱银行、住友银行、富士银行、三和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为中心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巨大企业集团的相继建立,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密切的银企之间的商务往来和合作关系。大大增强了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但是,这种银企关系将市场化的借贷关系转变为一种组织内部的交易关系,不仅导致银行对企业借贷条件的评价有失客观,更使得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界限变得模糊,产生了所谓的“道德风险”,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同时,这种过于紧密的关系使得上市公司股价的涨跌对银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之后股价暴跌,银行资产质量急剧恶化,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面对巨额不良债权的出现,银行显得无能为力,经营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2、泡沫后的不良资产处置之路

1990年代日本经济破灭以后,日经指数从1989年末的38916点跌至20034月的7607点,累计跌幅高达63.24%。同样,日本房地产在10年里下跌了65%,以土地和股票作担保从银行贷款的企业纷纷倒闭,银行的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不良资产。

日本政府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在不同时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根据政府采取的政策态度的不同,从三个时间段分析日本政府处理不良资产的思路。

11990-1997年对银行业“保驾护航”

日本泡沫刚刚破灭的时候,虽然股价和房地产价格的骤降产生了很多的不良资产,但是大量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还没有发生。这使得日本政府没有意识到不良资产的严重性,认为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来缓解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日本政府所作出的应对措施有:

1)日本政府加大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以刺激经济,进而减少不良资产。

2)放松对银行的管制,允许银行加大次级债券的发行来增大自有资本率。

3)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不良债权处置机构,其主要任务就是收购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4)政府出资收购房地产以降低银行业的损失。

19969月,日本效仿美国模式建立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由日本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以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为蓝本将东京共同银行改组成债权重组托管银行(整理回收银行),简称RCC,即日本版的RTC,拥有资本金1600亿日元。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接管原东京协和、安全信用组合、木津信用组合等已破产的金融合作组织的业务,收购处理其不良债权。19971224日“稳定金融体系紧急对策”公布后,整理回收银行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RCC可通过购买优先股等方式向自有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注资。由于RCC在出售资产方面成效较慢,日本政府又设立了“桥”银行(过渡银行)以紧急处理瘫痪的金融机构。“桥”银行的作用是经营和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健全债权(不良债权由RCC负责处理)。“桥”银行在开始托管之后的一年内,可通过合并、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出售等方式,为破产银行找到新的接管者。


日本在借鉴美国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同时,参考本国国情,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之路。比如将破产金融机构的债权分成为不良债权和健全债权并且分别交给RCC和“桥银行”处置,与美国“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较为接近。

21997-2002年建设新金融秩序与“金融再生计划”

1997年以后,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在日本倒闭。这使得日本政府被迫放弃了保护金融机构的政策。日本政府开始对金融机构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并且将以国际化、自由化及规范化为准绳的金融改革在国内全力推行。具体措施如下:

a)加大政府注入资金

日本国会于19981月批准政府针对银行不良资产可动用60兆日元来进行处置,成为当时政府的主要注资渠道,也即存款保险机构下属的全额子公司—整顿回收机构。为此政府在整顿回收机构开立三个账户,可以让公共资金以正常的会计手续转进银行账户,从而使银行资本增加。同时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股票和债券,使银行用以冲销不良债权的坏账准备金增加。

b)改革金融体系

根据总体经济态势出台金融法规与政策。1998年,日本政府为了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提出了金融大改革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在20013月底前初步确立起自由竞争的金融体系,将东京建成与纽约和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为配合改革计划的实施,日本临时国会在当年10月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两部重要法规,决定对破产金融机构不再保护,由此掀起了日本银行业的大规模合并浪潮。

c)改革金融监管机构

日本政府于19986月组建了金融监督厅,由原隶属于证券局与银行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门、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从大藏省中分离出来组成。同年11月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目的是加强对不良债权及金融不安全事件的处理能力。在此之后,金融监督厅便负责对银行业和证券业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检查,成为金融再生委员会领导的金融监管机构。

32002年之后的“紧急经济对策”

2002年,日本金融厅公布当时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额高达52.4万亿日元,意味着日本银行集团经过重组却再一次面临亏损的局面。为应对此局面,日本政府决定正式推出“紧急经济对策”,把以彻底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的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改革的重心,具体措施如下:

a)明确政府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和时间

日本政府公开承诺将联手日本央行,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将大银行的坏账率在20053月底之前降低为20023月基准的50%,并对各大银行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处理完20029月前的不良资产,三年内处理完9月后的新不良资产的目标任务。

b)开始推行有限的存款保护政策

政府只对储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一定额度的保护,而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即为“存款限额保护”政策。政府的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只对1000万日元以内的本息进行赔付,在同一金融机构设有多个账户的储户则将被合并计算。换言之,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那么储户就有损失限额以外的所有存款的可能。该种激进的改革措施出台后,许多日本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纷纷将自己的存款从定期转成活期,有的则将存款从银行转进了大型的金融集团,也有的则从日本银行转进了外资银行。凡此种种的变化使得大型金融集团的存款余额在短短一个月内便同比增长了6%12%,而同期外资银行的存款余额更是同比猛增60%。日本政府为避免金融形势进一步动荡,不得不宣布“存款限额保护”制度延期实行。

c)对少数银行实施“国有化政策”

为避免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20029月,日本公开宣布银行“国有化计划”政策,即政府决定将对那些存在的问题银行通过收购其股票的形式进行国有化改革。



3、日本政府处置不良资产的效果

自从1990年泡沫破灭以来,日本政府对不良资产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入。日本从1998年开始加大力度,从制度根源上进行改革,但是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马上出现好转,直到2001年达到历史最高。此后,随着政府措施的逐渐取得成效,以及经济情况逐渐开始好转,从2002年开始,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都开始下降,到2005年不良资产率下降到了合理的水平。

1)大银行的坏账处理达到预期目标

日本推出金融再生计划后,在日本经济逐步复苏的大背景下,日本股票价格回升,加上金融机构自身努力、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和政府的注资,该目标于 2005 年完全实现,20059月底不良率为 2.4%,瑞穗金融控股集团、三菱东京金融控股集团、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团等日本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大幅下降。穆迪、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逐步调高对日本大银行的评级。


2)中小地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逐步提高

20033月日本发表《关于强化银行功能的行动计划》,提出“到2004年度为止,为重建中小企业、搞活地方经济,通过推进各种举措解决坏账问题”的目标。经过努力,日本中小地区金融机构的坏账余额与坏账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3)在策略上,大小银行的政策目标不同

在坏账处理策略上,日本对大银行采取的是快速疗法,快速处理掉坏账,因为大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金,业务品种多、办法多,所以给改革设定了具体的坏账处置数字目标。对中小银行采取的是慢性疗法,因为小银行离不开小地区,小地区经济不景气, 小银行就很难经营好,采取慢性疗法,待小地区经济好转,客户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消化不良贷款,所以对地方银行不制定坏账处置的数字计划。等到大银行坏账处理结束,日本在2005年修改了存款保险法,取消了20044月~20053月底为止实行的对活期存款(包括无利息和有利息存款)的全额保护。


4、日本政府处置不良资产方法的评价

日本政府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尝试,政府在后期采取的众多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尤其是银行业的重组,对日本银行业影响深远。大规模的重组高潮扩大了银行的市场份额,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对日本金融业更加有信心,使银行充分享受了规模经营的好处。实现了银行的多元化经营的同时还削弱了传统的主办银行制度、相互持股和法人所有制。同时,促进了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了日本经济复苏,以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


四、韩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1、韩国不良资产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宏观原因

20世纪60年代,韩国国内资本市场尚未完善,无法有效调节资本分配,韩国政府不得不介入资本市场干预资源分配。早期,这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实对韩国经济稳定增长及完善产业结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成长,这种发展模式逐渐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开始显现。

政府作为各个产业发展的主导者,长期控制着韩国商业银行信贷的流向和额度,剥夺了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将政府意志强加于金融机构之上,严重扭曲了市场规律,造成金融机构无法按照企业的逐利天性进行经营和运作,资本无法被充分利用。政府在市场中的信息优势不断丧失,再加上决策官僚化、政策执行拖沓等现象,使得整个金融体系效率低下。

另外,韩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缺乏力度。韩国实行的是多元化的分业监管体制,监管的出发点并非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通过政府向国内的金融机构提供无限担保,韩国对金融机构提供了过度的保护。由于缺乏健全的制度框架对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适度的保护,尽管韩国金融业的发展势头强劲,但其实体系的实质非常脆弱。这种保护过度的监管特点也制约了其金融系统的发达程度。政银企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也导致腐败、官商勾结等现象层出不穷,引发道德风险。

2)金融体系内部原因

由于长期受到政府的过度保护,韩国金融机构对经济规律和经营效率都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贷款质量和经营的稳定性相比,金融机构更看重规模的扩大。为了体现自己的实力,金融机构都各尽其能扩大自己的规模。韩国国内市场规模相对有限,而金融机构的数量过多。过度竞争使某些实力并不太强的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迅速恶化。尤其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纷纷降低信用审核门槛,将资金借贷给偿还能力不够的企业。信用评估预防潜在贷款损失的作用被忽视,这也是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的重要原因。

3)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

1997年蔓延整个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对当时亚洲各地区的经济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更可以称得上是造成韩国银行大量不良资产产生和恶化的直接原因。

危机爆发后,韩元大幅度贬值,给韩国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对外贸易的其他企业造成了巨额的货币兑换损失。伴随着韩元的贬值,韩国的房地产、股票等资产的价格也大幅下跌,企业的资产面临巨额缩水。面对这种情况,韩国银行却没有放宽还款期限体谅借款人的意思,反而急于收回贷款。急切地催收贷款使得韩国国内市场的流动性急剧衰竭。

危机还令国际资本减少对亚洲的投资。危机之前,韩国被称为“第二日本”,经济发展中外资的使用比例相当大。危机爆发后,韩国失去了国际资本的支持,市场流动性得不到缓解,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并且由于韩元的贬值,原先借入外资的债务人为了偿还本金和利息,被迫承担更高昂的实际利息,企业的还款压力激增。


2、韩国资产管理公社—KAMCO

韩国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时,是由政府主导成立第三方机构—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集中处置不良资产。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韩国政府依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有效管理及有关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设立法》成立成业公社,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1999年根据新的资产管理公社法,成业公社更名为韩国资产管理公社(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KAMCO),成为韩国境内唯一具备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能力的机构。

韩国政府不仅积极筹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而且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中,政府还给予各种政策支持,包括最大程度减少其运作程序;在举债、持股等方面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在税务上给予支持。

通过建立KAMCO,韩国政府逐渐在国内建立了一个以价格机制为主导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KAMCO的业务受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监督。韩国政府大力推动建立规范的市场,以提高不良资产投资的质量和收益。良好的不良资产投资环境是吸引国内私营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的必要前提。不良贷款处置的速度也因此得以提高。



3KAMCO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法

1KAMCO 购买不良资产

KAMCO作为国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扮演着“坏银行”的角色,接收银行剥离出来的大量不良贷款。韩国财政经济部持有42.8%的股份,是其最大股东;韩国发展银行是其第二大股东,持有28.6%股份;余下股份则由其他金融机构持有。

KAMCO主要依靠发行不良资产管理基金获得处置资金。不良资产管理基金与KAMCO的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KAMCO仅作为财务代理人对公共资金进行运作。19974月,在最初筹划建立NPANon-Performing Asset,不良资产)基金时,资本规模计划为1.5万亿韩元。但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由于经济条件的不断恶化,不得不发行更多的债券以投入不良资产处置。1997年下半年,基金迅速达到10万亿韩元。NPA债券在2000年最为活跃,交易量达到未到期债券总量的100%。通过发行债券交换不良债权的这种方式,KAMCO大量剥离了银行的不良债权。

2KAMCO 出售不良资产

KAMCO处置业务主要是出售折价购买的银行不良资产。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和规模,KAMCO会选择最适宜的出售方式以获得最高的利润。在这一过程中,KAMCO不断创新,运用了许多具有开创性的技术和模式。

a)资产证券化

韩国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过程中,先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该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债券,出售所得将支付给KAMCO

韩国是除日本外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快的亚洲区域。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韩国基础资产品种不断丰富。基础资产范围的扩大极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系统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促进经济尽快增长,韩国积极推动国民消费,原有不良贷款迅速降低。2002年,KAMCO就是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对所收购的银行不良信用卡贷款进行了处置。

b)直接出售

也即将多个不良资产组建成一个资产池,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整体出售该资产池中所有的资产。直接出售具有出售结构简单、程序透明、公正等特点,广受投资者欢迎。但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直接出售不具备提高资产流通性的功能。

c)单独出售

对于资产质量较好、出售价格较高、事业前景广阔的不良资产,采取单独出售的方式以期在最高售价成交。尽管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但单独出售不良资产降低了处置的整体效率。单独出售方式中具体又包括法院拍卖、公开拍卖、债权托收、债权出售和企业收购。

d)国际投标

利用外资获得快速发展一直是韩国的一种传统。为了能够将外资引入不良资产交易市场,韩国通过买断或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方式向国际投资机构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资的介入能够更好地弥补国内市场流动性的不足,搞活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同样,这也是快速解决不良贷款、获得现金流的方式,非常符合韩国快速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



4、韩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效以及经验总结

KAMCO成立当年(1999年),其处置活动最为活跃,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年,韩国经济也止住倒退趋势,经济增长率更是达到了两位数。由图6、图7、表2以清楚地看出,1999年至2002年是韩国经济高速恢复的时期,通货膨胀率稳步下降,失业率长期保持在4%以下。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韩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恢复和发展,其中为不良资产处置所做出的各种努力至关重要。




综合美日韩三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其存在一些共同之处:

1)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心都是进行资产分离,将好资产与坏资产区别开来,分散重组、打包出售,尽快消化这些不良资产。比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将自身的不良贷款剥离出去,成立一个专门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坏银行”)对其不良贷款进行管理,而剥离了不良资产的银行则成为“好银行”,大大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

2)三国政府都设立了不良资产重组处置的专门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资产重组管理。美国的RTC、日本的RCC和“桥“银行、韩国的KAMCO

3)从资金来源上看看,三国都是以政府注资为主,以银行、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等资金为辅。如美国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政府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注资近2000 亿美元;日本在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也同样由政府和银行注入大量的资金;韩国的KAMCO最大股东是韩国财政经济部,持有其42.8%的股份。

4)两国政府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如美国调整税收政策,减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税;日本实施了长达19 个月的零利率政策。



五、债转股—拉美国家外债处理


1、拉美地区外债危机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拉丁美洲,陷入严重的外债危机。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经济陷入“滞胀”之后,欧美国家的低利率使得国际资本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本性从该地区流向其他地区,特别是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和浮动汇率制度的建立加剧了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频繁程度,这是拉美地区在这一时期资金大量流入的外部因素。

内部来看,拉美国家在经济起步阶段国内储蓄水平较低,本国资本金比较匮乏,为了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扩大投资规模,加快资本积累,这些国家普遍选择以举借外债的方式发展本国经济。以墨西哥为例,1970年代其经济年均增长率达到了6.5%1978年至1981年各年的经济增长率分别为8.2%9.2%8.3%8.1%。同时,墨西哥在这一期间债务总额增长近20倍,从1970年代初期的50亿美元激增至1982年末危机爆发前的876亿美元。债务规模的膨胀速度远远快于GDP增速,1982年墨西哥GDP1373亿美元,债务余额占GDP63.8%。因此,外债积累过于迅速是这一地区国家的普遍现象。


1979年世界经济形势恶化,欧美国家相继采取紧缩政策,利率的提高吸引国际资本从拉美国家向欧美地区回流,使得拉美国家的借贷成本不断提高,造成该地区很多国家负债累累,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出现了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以及社会动荡等问题。

1982年以墨西哥宣布无力偿还外债为标志,拉美国家相继爆发严重的债务危机。

拉丁美洲应对外债危机的一个重要的办法是债转股,通常由外国企业以一定的折扣率购买银行的债权,然后外国企业到该国中央银行将此债权兑换成当地货币,用于购买企业的股权,其结果是债权转换为股权,分期偿还的本息得以免除,外国企业将获取直接投资回报。


2、拉美各国债转股具体方法

1)巴西

巴西从1978年开始执行债转股计划,由于限制过多,到1984年不得不终止。1988年巴西开始了新一轮债转股,这次债转股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没有标准和筛选程序,由此带来了大量的假债转股和账面交易,演化成纯粹的投机行为。截止到1990年底,该国的债转股累计总额达到43亿美元,虽然减轻了一部分外债,但巴西的债转股计划遭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指责它是导致通货膨胀、腐败、外汇抽逃的重要原因之一。

2)墨西哥

墨西哥在1982年危机后,一些跨国公司将其在墨西哥子公司的债务进行了资本化,非正式地进行了债转股。墨西哥的债转股计划于1986年正式推出,是引导投资者进入优先领域和部门的桥梁,对赎回的债务给以一定的折扣。墨西哥没有要求成立专门的基金,也没有对债转股后股权利润汇出加以严格限制,但要求外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为防止投机交易,避免通货膨胀,墨西哥设立了专门的支付账户。墨西哥当局通过给有关银行提供新的贷款,对债转股进行了必要的引导。该国债转股没有受到民族主义分子、劳联、在野党的反对,其原因在于当局是把债转股作为减轻债务而不是作为直接投资的手段。为进一步防范通货膨胀,墨西哥把债转股严格限制在私有和基础设施项目。为简化程序,墨西哥开出了一个债转股标准清单,如果符合规定,债转股将自动地被批准,否则要得到外商投资局的首肯。

以墨西哥国营石油公司为例。1985年末石油价格大跌时,墨西哥国营石油公司收入减少了77亿美元。当时该公司欠外债150亿美元,如果采用债务转换而不是借新债还旧债,该公司可以少付以硬通货支出的大量股息和红利,从而大大减少墨西哥政府的偿债负担。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墨西哥政府并不鼓励外国公司对石油以及其它国计民生部门进行投资。引入过量外资,必然导致一些部门的控制权逐渐落入外国跨国公司之手,丧失国际主权,出现经济非民族化问题。这也是导致债转股在墨西哥发展受限的原因之一。

3)阿根廷

阿根廷在198710月开始债转股,由于担心汇率不稳定和通货膨胀而进展缓慢,直到1989年债转股才开始大规模进行。阿根廷的债转股没有明显的地区或部门优先,但优先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地区(阿根廷的首都和最大城市)的出口导向项目。阿根廷最初不允许购买债务票据,后来将这种购买限制在私有化方面,且必须通过专门的基金进行,对红利和投资的汇出有着严格的限制。阿根廷的第一个债转股计划受到了很多责难,被认为是以牺牲增量投资为前提,最大化地提高中央银行的折扣率,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债。此外,按月确定拍卖债务转换定额把一些大型项目排斥在债转股计划之外。因此,债转股进展缓慢,截止到1988年底,该国的债转股规模仅为18. 6亿美元。1989年,结合私有化计划以及Eetel电话公司和阿根廷航空公司的出售,该计划得到了很快发展。截止到1990年底,阿根廷债转股累计达到107亿美元。

4)智利

智利是拉丁美洲私有化和经济增长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其债转股计划也最为成功和最有灵活性,不仅其转换数量多,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大,而且政府干预少。从1985年到1991年,该国转换了大约70亿美元的债务,约占外资商业银行债务的30%

智利债转股的一些具体步骤有:

a)先将外债票据转换成智利货币基金,这种基金可以用于私营公司或私有化时的股权投资或回购:

b)中央银行每月就债转股组织拍卖活动,就转股前的债权招标,然后转股;

c)政府鼓励债转股用于出口和进口替代型的部门以及私有化项目,但投资者都必须利用本地银行进行转换;

d)为减少债转股的通货膨胀效应,中央银行设定每月可以拍卖并转换的最高数额;

e)债转股计划没有新资金注入,但政府通常通过保证不再扩大债转股计划来鼓励投资者增加新的资金;

f)在债转股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央银行限制债转股基金用于回购,鼓励扩大工厂生产能力,对红利和投资的汇出也逐渐放松;

g)政府重视本国公司和外国债权人之间非正式的债转股。除了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之外,通过鼓励投资债转股,智利还帮助一些非传统出口行业造就了多样化的出口基地。


3、拉美各国债转股成效

拉丁美洲国家的债转股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减轻了外国债务,从1982 年到1990 年,拉丁美洲国家的外债仅仅从8460 亿美元增加到12800 亿美元;二是吸引了外国投资,有助于在结构调整计划的配合下实现私有化;三是债转股有效地遏制了“资金外逃”;四是帮助银行摆脱了非经营性债务所带来的负担;五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有利的投资渠道。

但是,拉丁美洲国家的债转股也导致了通货膨胀和更高的利率。因为以本国货币购回债权,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或者在国内借入本国货币,造成债务货币化。在发展中国家扭曲的市场上,由于利率更高,这意味着将外债替换成更贵的国内债务。同时,当在市场上以一定折扣出售债权、股票和自然资源给外国投资者时,债转股还引起了外资控制权等经济和政治上的问题。由于潜在通货膨胀的威胁,这一手段在运用时受到了较大影响。1990年以后,债转股逐步趋于萎缩。尽管如此,债转股在减缓拉丁美洲债务压力方面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中东欧国家的债转股


相比20世纪80年代末期拉丁美洲债转股主要是解决外债危机的手段的话,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东欧国家的债转股不仅仅是债务管理的手段,更是私有化的重要工具。

苏联解体之后,在东欧和俄罗斯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私有化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保加利亚、俄罗斯、乌克兰、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等国都有过债转股的计划和实践。


1、保加利亚债转股的具体特点

保加利是中东欧地区唯一允许通过发行外国债券实现私有化的国家,这对一个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1994年,保加利亚民主研究中心在世界银行经济开发局专家的支持下,进行了债转股的研究。在对拉丁美洲国家债转股模式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保加利亚寻求在已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政策、组织和债转股的设计。作为私有化计划的一部分,保加利亚的债转股计划于1995年正式出笼。

除了加快私有化进程外,保加利亚的债转股的主要目标还有减少外债、改善外债结构和质量、增加外国直接投资和创造有利的经济环境等。

该计划包括候选企业的筛选标准,外债债券购买者的所有权凭证,实施债转股、所有权转移的操作程序等。保加利亚的债转股对国外投资者、外资、国外投资者在私有化中的参与、汇率管理、非登记证券的获得、税收、主管机构等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设计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具体来看,保加利亚的债转股具有以下特点:

1)对参与债转股的外国债权有明确标准,即这些债权必须与商业银行签有协议,以50%面值转换;

2)参与各方必须符合条件,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3)转换时将外汇转换成本国货币;

4)政府在转换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5)政府确定最高转换定额为34亿美元;

6)债权主要以拍卖方式出售,允许国内投资者参与,以现金支付打折;

7)政府通过优先部门、地区的确定对债转股进行引导,其中出口定位的投资可以追加;

8)对拟转换的债权实行逐案谈判或拍卖的方式出售;

9)通过债转股调节现金、专项基金或投资的方向;

10)对红利和投资的汇出分别设定4年和10年的限制;

11)保持债转股计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波兰、匈牙利、捷克债转股

波兰、匈牙利、捷克等转型经济国家在处置其高额不良资产时,运用了向银行注入资本金、私有化、强制破产、资产重组等办法,其中债转股只是作为一项有限的手段来使用。债转股后,银行不仅得到了控制权,而且享有企业最终剩余资产的处置权。

以波兰为例,政府先采用财政注资的方式化解银行呆账,但由于这种处理方式不涉及到企业和银行重组,治标不治本,呆坏账依然不断产生。对此,1993年波兰议会通过《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将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上升为法律,该法案明确说明可“利用应收款项购买国家独资公司的股份”。

波兰政府规定:在债权银行与企业谈判前,先由国家向债权银行一次性注资,注资金额由审计协商确定。一次性注资切断了银行债转股失败的后路,在盈亏自负的激励下银行会更积极地参与到企业重组计划中来。这一时期,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波兰银行处置了大量不良资产。

匈牙利对银行坏账的处理是1992年通过贷款调整计划实施的,其贷款调整计划分为银行主导型调整和公司主导型贷款调整两个方面。这一计划一次性地显著地改善了有关银行、企业的财务状况,使其资产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该计划只是通过资金的注入来核销呆滞账并未触及银行和企业的组织控制运营体制,于是在1993年这些银行和企业的财务状况再次恶化,在19931994 年间政府被迫再次向银行注资,在吸取1992年的教训后,政府要求银行与之签订详细的调整合同,调整范围包括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操作系统的现代化以及所有制结构变化等一系列内容,进而推进银行与企业债务人重组,取得了较好效果。

捷克国家私有化基金发行了500亿5年期债券,其中380亿用于债转股。该国5家国有银行全部实行私有化,但国家继续持有37%53% 的股份。捷克虽然很早就有了债转股实践,但是直到1998年初才在《银行法》、《贸易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债转股的内容,规定公司经债权大会同意并与原股东协商后,可以按面值进行债转股,并对债转股企业的税收减免做了明确规定。


七、各国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的启示


虽然各国不良资产产生的背景、原因、规模、金融体系各有不同,但是总结美、日、韩、拉美、中东欧国家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发:

1、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以美国为例,由于拥有不良贷款的储贷机构已经倒闭并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或处置信托公司接管,大部分的不良资产都由政府持有。稳定的银行体系对于国家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必要动用资源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政府的支持是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的前提条件。

2、设立专门的信托机构进行运营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是信贷货币资金运动的中断,因此必须在金融系统之中建立一个既能经营货币资产,又能经营实物资产的中介机构,以便能从根本上使中断的信贷货币资金运动连接起来。因此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处理机构,来完成处置的清算信托工作,这样做法的核心是明确在处理过程中的责任。美国处理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时,成立了RTC、日本成立了RCC和“桥”银行、韩国成立了KAMCO

3、采取多渠道融资多种手段并用

从美日韩三国的经验看,三国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上一直坚持多渠道注入资金,一方面以政府注资为主,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资金。另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也是多种方式结合,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灵活处置的方式,以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

4、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的保障、政策的扶持以及制度的创新都是不良资产处置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和基石。从信托重组机构法律地位的确立到该机构权责的确定,进而到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资产分离与重组出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不可或缺需要法律、制度和政策作为保障。

5、制定能激励商业银行的机制

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在内的中东欧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开始时,都采用了单纯利用财政资金注入银行的办法来化解呆滞账问题。但实践表明仅通过向银行注入资本金,孤立地处理坏账,只能浪费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避免呆坏账的再次发生。随后政府又改变了政策,政府积极鼓励债权银行与企业配合,实施债权转股权,通过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和关心,由银行重组陷入困境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改变了政府介入过多的做法而代之以由债权银行同过度负债企业的合作。国家只是开始时向债权银行注资,注资金额是在开始时通过审计和协商决定的,一旦确定下来便不再改变,这样银行需自己承担重组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因而便有了尽量重组好企业的积极性。其中最典型的国家便是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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