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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三整治】象山县制定实施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昵称13991683 2016-10-10


根据《浙江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意见》(浙海渔发〔2016〕6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浙江渔场渔具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象山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主要目标

到2017年5月底,全面、彻底、干净取缔“一电四网”禁用渔具,即:电脉冲惊虾仪、多层囊网(含加装衬网)、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滩涂串网(拦截插网陷阱)、珊瑚网(拖曳束网耙刺),严厉整治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捕捞作业使用严重偏离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下简称“密眼囊网”),基本实现禁用渔具及“密眼囊网”“三个不见”,即:陆上(码头)不见、船上(港口)不见、海上(滩涂)不见。

(一)2016年8月1日前整治取缔完毕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它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助渔设备),整治规范拖虾船最小网目尺寸,确保全县382艘拖虾船合规出航。

(二)2016年9月16日前整治取缔完毕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多层囊网和严重偏离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拖网行为,争取全县1337艘拖网船合规出航。

(三)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在海洋开放性水域使用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及滩涂串网等禁用渔具。落实责任,严防严打使用地笼网、串网等禁用渔具行为。

(四)杜绝使用珊瑚网打捞红珊瑚等海底生物的行为。

到2020年,不符合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证业不符”(即实际作业类型与许可类型不一致)渔船整治全面完成,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基本建立,实现全县海洋捕捞渔具使用基本合规。

处置原则

(一)坚决取缔禁用渔具、依法严处“密眼囊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和“密眼囊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同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渔具厂(点),将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和珊瑚网等禁用渔具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4.对随船携带电脉冲、多层囊网和珊瑚网等禁用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对发现的地笼网、滩涂串网等浅海、滩涂禁用渔具,将依法予以清除;对查获的使用者,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6.对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渔船生产使用、随船携带“密眼囊网”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二)全面整治不按规定使用渔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使用除“密眼囊网”外的其他违反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下简称“违规网具”)、“证业不符”作业以及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等行为的,依法处置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1.“违规网具”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网目尺寸标准限期调整和更换,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改继续出海生产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证业不符”作业渔船(重点为非拖网渔船非法从事拖网作业、非张网渔船非法从事张网作业)应当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出海生产。整改不到位擅自出海生产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3.蟹笼渔船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灯诱作业渔船灯光强度超标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三)堵疏结合、综合施策,促进合规使用捕捞渔具。

1.开展渔具整治常态化执法检查,全面、彻底、干净取缔禁用渔具,重点清理打击“密眼囊网”,坚决依法查处不合规使用渔具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幼鱼保护攻坚战”和“伏季休渔保卫战”,对在港口、码头、市场、加工厂等发现的幼鱼或禁渔期内发现的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行为,必须查清源头依法从重处罚,切断黑色产业链。

3.加强宣传教育、政策引导,对积极主动上交不合规渔具、使用标准渔具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生产、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来源:象山县实施修复振兴浙江渔场计划暨“一打三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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