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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webtong 2016-10-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国范围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铺开。至此,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涵盖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据预测,此次营改增将为企业税收减负起到明显的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属不同税种,其功能不相同,国家对其管理的方式也不相同,在财务核算上营业税进入企业营业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增值税则单独核算,进销相抵,不进入企业成本。正是由于增值税可以凭专用发票直接抵扣从而降低应交税金,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了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现行《刑法》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集中体现在刑法第205条至210条的规定中。企业在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开具营业税发票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发票又分为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法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依法予以抵扣,因此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予以特别关注,以防范法律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鉴于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在提供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时都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则,保留相应交易凭证作为依据,并据此开具增值税发票。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论是从事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还是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行为的纳税人,都不得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该等专用发票。当然,如果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实施了此行为,也构成犯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或非法谋取其他经济利益,采取非法手段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此类行为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即应按此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盗窃罪、诈骗罪。刑法第210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诈骗罪)。

文章来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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