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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可以先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刘翰林院大学士 2016-11-04
2015年12月31日,江某乘坐康某驾驶的货车在316国道马道段2211KM+20M处时,因公路边沟堵塞,中铁三公司宝汉项目经理部钢筋加工厂的水流到公路路面结冰导致方向失控车辆侧翻,江某被摔出车外,头部撞在中铁三公司宝汉项目经理部扎的限高架底座外露的钢筋上,当场死亡。2016年3月1日,江某亲属起诉康某、保险公司、公路段、中铁三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中铁三公司上诉中的一个理由是本案应当先刑后民,一审在刑事审判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单独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违反程序?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先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刑事审判的影响。理由是:
其一,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属于违反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要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原告既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是“有权”而不是“应当”或“必须”,也就是说,被害人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时候,他既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也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如果片面要求被害人必须提起刑附民诉讼,在程序上,就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从这一条也不能得出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并行审理的结论。
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修订时变为第一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该条删除了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段。这一修改意味着,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存在刑事审判在先、民事审判在后这一先后顺序,也不存在必须或只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二,交通肇事罪案件,交警大队就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出具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存在事实难以查清,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并不影响民事诉讼对要件事实。
其三,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般都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几个阶段,其经历的时间,快则半载,慢则年余,甚至更久。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处理方面也不例外。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绝大部分都是造成了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也就是说,死者的家属如在短时间内,未能与肇事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就必须等到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通过判决或在刑事审判时通过调解并达成协议后,才能在理论上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份,因肇事车辆已投保了国家强制要求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车主实际应支付的赔偿款,大部份甚至全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但其取得理赔的主要依据必须是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不能对其民事赔偿问题先行作出处理,车方也就无法取得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无法要求保险公司进入理赔程序,而受害方也无法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款,导致其物质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精神痛苦无法及时得到安抚。另一方面,因事故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赔偿标的额又相对较大,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垫付,作为车主或肇事司机,也希望法院能及时地将民事赔偿问题作出处理。若民事赔偿不能先行,在对肇事司机进行审判时,因其未能及时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悔罪表现得不到认可。这种情况,在法律救济上就产生了真空。从有利于及时赔偿,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不能把先刑后民作为当事人救济的唯一、必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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