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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龙渊《道德经讲义》——司杀章第七十四

 向死而生hl265w 2016-11-06

司杀章第七十四

恭闻圣人御世。以大道立民法。以大德格民心。民法立而民知所则。民心格而民自不为非。是以天下于变。刑措不用。后世道衰德薄。教化不明。民之为恶。势之使也。至于不畏死。恶之至矣。恶既至。而以死惧之。愈杀而为恶者愈多。故此章有愍愚人之无知。深为为民上者。详悉其义。使知执一偏者终不可以为治。为天下后世之虑。至深至远矣。

此章经旨。直指在上之人。不可以死惧民之义。

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民不一类也。有生而善良之民。有死而凶顽之民。凶顽者。犯分越理。无所不至。自入死地。常不畏死。虽国有典刑。称罪是服。不畏死者。终非以死可惧也。为民上者。常有以处之。奈何徒以死惧之。终无救于死也。故经言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人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此四句。是接上文。而反深明其义。不畏死。凶顽者之常情。若使竟知死之可畏。而不敢犯分越理。无所不至。而有逆天理而不顾。犯王法而不悛。不循常理而为奇者。则以国法治之。五刑加之。执而杀之。吾得伸吾之法矣。则畏死者。孰敢为恶。以干王法。自入死地。是不畏死者。皆可畏死矣。故经言若使人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

要知不畏死者。虽杀之。终不能使其畏。而不为恶。则杀之亦何益也。我不必以杀。不畏死者。亦岂能不死乎。天诛必加。鬼戮必至。不撄于明刑。必遭于幽责。常有司杀者。用杀于冥冥之中。当杀者。岂能逃其杀乎。故经言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夫代大匠者。稀有不伤其手矣。

大匠是精于者。必无伤矣。我必欲用刑以惩罪。用杀以止恶。是代司杀者。而为杀矣。譬如我不精于。而欲代大匠矣。之窍。大匠知之。我不知。而欲代之。稀有不自伤其手矣。此章经旨。是言治恶人。当以立教化。明天理。格其非心。乃有变而不为恶者。若徒用杀。不知不畏死者。死既不畏矣。又何刑法之可加乎。故齐之以刑。不如齐之以礼。为民上者。宜知从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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