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限购于9月26日出台后,10月5日调控力度再次升级。买房需开具购房证明成为此次调控后的亮点之一。然而,如何开具购房证明?去哪儿开具等问题,成为节后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 一、哪些人需要开具购房证明?(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南京市户籍: 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非南京市户籍: 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二、去哪儿开具购房证明呢?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1)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中山路171号;咨询电话:84710699。 (2)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大光路49号;咨询电话:84710245。 (3)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龙蟠路9号;咨询电话:84726022。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1)华侨路不动产档案馆 地址:华侨路52号;咨询电话:84714939。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提醒:原江宁市民中心一楼不动产大厅A22-A24窗口开具“新购房证明”业务,今天(10月8日)起搬至小龙湾18号(沿小龙湾路向北584米) 三、开具购房证明,我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 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 3、已婚的: 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 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房人委托办理开具购房证明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单身情况具结书》应由本人现场出具。 四、以下这些情况,无需开具购房证明: 1、对于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2、对于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特别关注: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图: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地点) (图:南京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具地点) 2、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该资格由省市局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市级人事局认证发证的,如,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教授等等),不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3、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约为3个月)。购房证明如过期,需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后,重新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如遗失,需申请补开。 4、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5、虚假材料或手段骗取购房证明,不仅将注销,还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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