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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南京购房证明怎么开?全套流程 细则都在这

 真爱凝香 2016-11-11

南京限购于9月26日出台后,10月5日调控力度再次升级。买房需开具购房证明成为此次调控后的亮点之一。然而,如何开具购房证明?去哪儿开具等问题,成为节后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

一、哪些人需要开具购房证明?(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南京市户籍:

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非南京市户籍:

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二、去哪儿开具购房证明呢?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1)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中山路171号;咨询电话:84710699。

(2)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大光路49号;咨询电话:84710245。

(3)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龙蟠路9号;咨询电话:84726022。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1)华侨路不动产档案馆

地址:华侨路52号;咨询电话:84714939。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提醒:原江宁市民中心一楼不动产大厅A22-A24窗口开具“新购房证明”业务,今天(10月8日)起搬至小龙湾18号(沿小龙湾路向北584米)

三、开具购房证明,我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

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

3、已婚的:

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

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房人委托办理开具购房证明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单身情况具结书》应由本人现场出具。

四、以下这些情况,无需开具购房证明:

1、对于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2、对于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特别关注: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图: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地点)

(图:南京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具地点)

2、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该资格由省市局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市级人事局认证发证的,如,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教授等等),不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3、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约为3个月)。购房证明如过期,需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后,重新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如遗失,需申请补开。

4、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5、虚假材料或手段骗取购房证明,不仅将注销,还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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