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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一起来看神回复——本期“神评”获奖作者:章钰锋

 法学小笨笨 2016-11-18

大家好,本期的神回复又跟大家见面了!有没有发现神回复的新头图特别迷人(扎眼)呢~

 

相比于最新资讯或是干货文章,讲述亲身经历的文章似乎更容易获得共鸣。本周读者们的精彩评论,连同原文文章一起推荐给大家。(点击文标题可以跳转至文章哦)~


 

本期神评获奖读者为:章钰锋

 

(请获奖者与小编(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取得联系,将会给您寄出一份神秘礼物)

 

章钰锋:不知道是我还没了解到最新的规定呢还是这篇文章确有问题。其中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不支持双倍工资就有异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该企业一直处于无照经营状态,实际上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即应享受而未能享受的保险待遇可要求该企业赔偿。 这篇文章虽然是归纳,但是没有对应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法律人没有看到依据我是不敢直接接受和拿来使用的。 希望大家一起认真讨论研究,无讼案例里面关键字搜索 未办理营业执照 双倍工资 就可以有很多案例,其中我选一篇 浙江温州的 (2013)浙温民终字第1843号 就是支持双倍工资的。 若是我错误,也希望拿依据指正。

 

——未签劳动合同都能支付二倍工资吗?记住,9类情况无效!

 


 

1.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有无劳动关系?(点击标题进入原文,下同)


就事儿说事儿:严格意义上来说,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的解释应当可以作为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的依据,但会议纪要却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障碍。工伤与提供劳务受害在赔偿标准方面大不相同,要求工伤保险责任是否必须认定工伤也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2.《网络安全法》颁布,六大亮点逐一解读

 

程舟叶子:中国这个离被遗忘权远了去了。中国这个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双方约定。欧盟那个是信息是真实的,但是已经过去很久了,应该被大家淡忘了,否则影响我正常生活,我可以要求删除。比如我很多年前曾经欠银行的钱不还被银行公布了黑名单,但是过去很久了,我要求在网络搜索我的名字的时候不能再有这些负面信息了。这些过去的信息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和我的现状已经不一样了,该翻篇儿了。

 

3.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宋时涛: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的大部分改变,应该说从最高法院层面肯定了此前江浙沪一些法院的做法,比如在申请财产保全提交的担保财产比例方面,以及接受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做法等。但是在实务操作层面,不同法院设置不同的要求(比如要求提交各种材料,对材料所载内容和格式设置严苛的条件等),会致使设置这一条款的初衷大打折扣。 同时,最大的亮点在于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就是赋予申请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查找被申请人财产;但是,在表述上明显过于谨慎,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接受申请,言外之意就是也“可以”不接受申请,决定权在法院。 在实务中,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部门和执行部门不一致,也会因为法院内部部门衔接和各部门考核评价指标不一致,会影响保全手段的效果。

 

4.买受人否认送货单上签名人为其员工,谁承担证明责任?

 

程舟叶子:争论的焦点不是签字人是否员工,而应该是签字人是否是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货物的人。而这个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或双方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或者商业惯例。作为买受人来说,只需要举证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签收程序,或双方交易中本方的接收人,证明自己并没有接受货物就可以了。不存在说要证否的问题。

 

黄江华: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好收货人的身份和收货签收方式。

 

孙盼红:1,合同中约定收货人。2,及时整理制作销货结算清单,并让对方签字盖公章。

 

5.未签劳动合同都能支付二倍工资吗?记住,9类情况无效!

 

章钰锋:不知道是我还没了解到最新的规定呢还是这篇文章确有问题。其中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不支持双倍工资就有异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该企业一直处于无照经营状态,实际上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即应享受而未能享受的保险待遇可要求该企业赔偿。 这篇文章虽然是归纳,但是没有对应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法律人没有看到依据我是不敢直接接受和拿来使用的。 希望大家一起认真讨论研究,无讼案例里面关键字搜索 未办理营业执照 双倍工资 就可以有很多案例,其中我选一篇 浙江温州的 (2013)浙温民终字第1843号 就是支持双倍工资的。 若是我错误,也希望拿依据指正。

 

6.买车遇欺诈要三倍购车款赔偿,法院居然准了?

 

上帝&凯撒: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3倍赔偿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交易活动,对不诚信且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的惩罚,加重其违法成本。该判决合情个理合法,惩罚欺诈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社会意义。

 

李律师:三倍赔偿制度法律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两者之间对于商品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和完善正是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做的倾斜性制度,另一方面,提高了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从而对于构建诚信和谐的市场秩序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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