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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扎哈维:胡塞尔论身体和角度性

 汐钰文艺范 2016-11-19


丹·扎哈维(Dan Zahavi,1967-  ) ,是目前享誉英美和欧洲的中青年现象学家,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终身哲学教授,主体性研究中心主任,著名胡塞尔学者克劳斯·黑尔德( Klaus Held)的弟子。他已出版多本十分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专著,包括《胡塞尔现象学》、《胡塞尔和先验的主体间性》、《自身意识和异质性: 一个现象学的探究》、《主体性和自身性: 对第一人称视角的探究》等,其中多部著作已有中译本。

本文节选自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李忠伟 译。文中对《胡塞尔全集》的引用是以卷数为标准的,之后有斜线,然后是页码(见《胡塞尔现象学》第4页 脚注2)。

身体和角度性

正如我多次提到过的,胡塞尔对知觉分析的一个深刻的特征,是他对知觉性(时空性的)对象的有角度地给予性的反思。对象从来不在其总体性中,而总是在某个特定的侧面中被给予。对这个看似平凡的事实仔细考察将会揭示一些含义,这些含义对理解胡塞尔赋予身体的重要性有直接的相关性。这些反思可以被一直追溯到1907年开始的演讲课《事物与空间》(Ding und Raum)。

每个角度性(Perspectivity)的现象不仅意味着显现的某物,而且也意味向之显现的某人。换言之,一个现象总是某物对某人的显现。每个角度性的现象总是有其属格(genitive)和与格(dative)。当我们认识到空间性地显现之物总是从特定的距离和角度来显现的时候,下面这点将会非常清楚:没有纯粹的观点,也没有不从任何地方出发的观点,只有一种被体现(embodied)的观点。每个角度性的现象,都预设了经验着的主体自身在空间里被给予。由于主体正是因为其体现而占有一个空间位置(Hua 3/116,4/33,13/239),胡塞尔才能够宣称空间对象只能够对一个被体现的主体(embodied subjects)显现,并由其构成。身体的特征是作为零点在每个知觉经验里都在场,作为一个对象都朝向的索引性的(indexical)“这里”。(自我中心的)空间就是围绕着这一中心,并且在与它的关系中展开自身(Hua 11/298,4/159,9/392)。最终,胡塞尔论证说,身体是对空间性对象的知觉以及与其作用的可能性条件(Hua 14/540),并且每一个世间性的经验都以我们的体现化作为中介,并因其而可能(Hua 6/220,4/56,5/124)。

当胡塞尔不仅仅把身体的功能作为定位的中心去分析,而开始考察身体的运动性(mobility)以及它在构成知觉性实在的作用时,这些关于身体的功能作为知觉性意向性的可能性条件的反思,便得到了深化。 正如詹姆斯·吉布森(James Gibson)所指出的,我们用位于头上“可移动”眼睛来观看,头能够转动,且附着于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外一个地方的身体上;静止的视角仅仅是运动的视角的一个限制性例子而已。以类似的方式,胡塞尔让人们注意到,运动(眼睛的运动、手的触摸和身体的走动等等)对于我们对空间和空间对象的经验所起的作用(Hua 11/299),并且,最终他论证说,知觉预设某种特定的身体性的自我敏感性(self -sensitivity)。我们对知觉性对象的经验,总是被共同起作用但非主题化的、对身体位置和运动的经验所伴随,这被称为动觉经验(kindaesthetic experience)。当我弹钢琴时,琴键是结合着对手指运动的感觉而被给予的。当我看一场赛马时,奔跑的马是结合着对眼睛运动的感觉被给予的,这种动觉的经验等同于某种形式的身体性的自我觉知,并且根据胡塞尔,这不能仅仅被当作伴随性的现象,相反,在构成知觉性的对象时,这是绝对不可缺少的(Hua 16/189,11/14-15,4 /66,16/159,6/109)。

胡塞尔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最初被以下的问题所驱动:是什么使我们能够将不同的现象认为是同一个对象的对象?是什么使我们能够在一系列变化的现象中感知到同一个对象?毋庸置疑,这些现象肯定有某些共同的性质。餐桌的反面的现象和干草堆正面的现象过于不同,以至于不能被当作同个对象的对象。而就算性质上的符合,也仅仅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毕竟,一张纸的正面和另外一张纸的反面也非常相配,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它们是两个相似但不同的对象的现象(Hua 16/155)。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这些现象被为属于同一个连续统一体。只有当不同的现象能够以一种连续的综合被给予,即诸现象之间存在一种光滑的过渡,不同的现象才被认为向我们呈现了同一个对象。根据胡塞尔,我们对这样一种连续性的自觉预设了动觉的作用。

让我以一个具体的例子来阐明胡塞尔的思路。尽管实际上,被给予的衣柜的正面与一个特定的身体位置相关,但是那些被共同意向着的、而此刻缺席的衣柜的其他侧面(它的反面、底部等等)的视域却与我的动觉视域相关,即和我对可能运动的能力相关(Hua 11/15)。那些缺席的侧面连接着一个意向性的“如果―那么”的联结,如果我以这种方式移动,那么这个侧向将会变得可见或者可触摸(Hua  6/164)。衣柜的缺席的背面正是我正在感知的衣柜的背面,因为通过具体的身体运动,它能够呈现给我。

一个对象作为一个空间对象,其所有可能的侧面组成了与一个动觉系统相对应的系统。并且,这个系统以下面的方式和这个动觉系统整体相对应:“如果”一些或者其他某些动觉按照常规进行,那么,与之相适应的特定的侧面“必然地”也按常规出现 。(Hua 9/390)。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胡塞尔才能够宣称每个知觉包含一个双重的作用。一方面,我们有一系列的动觉经验,另一方面,我们有一系列受驱动的、功能性地和这些经验相关的知觉性现象。尽管动觉经验并不被解释为属于被感知的对象,尽管它们本身并不构成对象,它们表明了身体性的自我给予性,且由此揭示了与知觉性现象相关的统一体和结构(Hua 11/14)。动觉经验也给那些现象提供了融贯性,这使它们能够获得其对象指涉(object-reference),并使它们成为某物的现象(appearances of something) (Hua 4/66 , 16/159 ,6/109)。结果,我们或许能够说,知觉性的意向预设了一个移动的、并因此是具有肉身性的主体(Hua 16/176)。简单地说,胡塞尔所提出的重要观点并非是我们能够感知运动,而是我们的知觉本身就预设着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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