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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

 fzchenwl 2016-12-16


在学习研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过程中,感觉这次财政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考虑了典型行业的特点和现行增值税制度,基本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流转税会计核算框架,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解决了困扰纳税人已久的难题。


但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有几个地方看不懂,想不通,百思不得其解,现不揣鄙陋,把自己的几点疑惑写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我的疑问是,红字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吗?


再往下看,同为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这两个表述方式是一个意思吗?


第二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4点「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提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我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强调未付款呢?如果已付款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第三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点「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我的疑问是,《规定》前后文一直用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规范术语,这个「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个什么鬼?《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这一段的疑惑最多,分开写。


一是本次营改增,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有的正式文件均称之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试行」第一次听说,莫非政策有变?


二是《规定》全文,除第二部分的第(二)项、第(三)项以外,在对会计主体表述时,均以「纳税人」为术语,唯独这两部分,以「企业」为术语,是有什么特殊的考虑吗?只针对企业进行规范,其他单位呢?


三是从税收政策角度看,对应纳增值税额的表述随计税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常用「销项税额」术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常用「应纳税额」或「应纳增值税额」术语,纵观《规定》全文,也是如此。但此处出现了一个「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什么意思?对应哪一个明细科目或专栏?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如何处理?


四是上文提到,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调减收入。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既然已经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了,为什么还要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呢?这个科目不是反映未来纳税义务的吗?同样有一个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处理问题。


第五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三)项「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第1点「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提到「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个疑惑,一是「存货」什么时候成了会计科目?二是差额扣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必然关系吗?三是差额扣除凭证一定是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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