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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知多少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2-18
 作者简介 

张文青

真泽律师

不经历风雨,怎么迎接暴风雨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近年来,部分人受到民间借贷高息的诱惑,把自己的和亲戚朋友的闲散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由于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部分债权人在多次索要未果后采用不合法的处理方式,甚至使用暴力非法索债,继而演变成非法拘禁犯罪,往往身陷牢房仍认为自己有理,大呼冤枉。

 

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可见,索债型非法拘禁是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情形。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指行为人出于追讨债务的目的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这就要求债权债务必须确实存在,并且索取的债务数额与实际债务大体相当。客观上,行为人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如捆绑、禁闭),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让被害人或其家属等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


索要难以查清的债务

 

在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性质呢?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006号案例,对于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从行为人的真实故意出发,认定行为人是否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查清,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人举证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失,但该损失与被害人的言行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主观上仍是为了索取“债务”对被害人实施扣押、拘禁等行为,因此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但是,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先前的债务早已清偿,行为人对此已经明知,但仍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索取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对该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



索要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

 

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当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其行为性质如何判定呢?


这种情况下,应当分析判断被告人的真实主观犯意。如果被告人的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之所以超额索取,可能是在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其主观恶性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那么仍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确认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反之,如果被告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殴打、拘禁他人的行为,以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则应按照其行为相应的后果,以绑架罪、抢劫罪等,予以定罪处罚。



索要非法债务

 

债务性质是否会影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呢?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只要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可定非法拘禁罪。但是,为索要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扣押他人,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逼人还债而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81号案例,债权人为达到要回欠债的目的,通常会直接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本人,但也不排除债权人可能通过非法扣押债务人的亲属为人质或者扣押其他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为人质来达到迫使债务人还债的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立法用的是“他人”,并未明确限定为债务人本人。可见,“他人”当然可以包括债务人以外而又与债务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


参考资料:

1.《刑事审判参考》第181号、1006号案例;


2. 傅阳:《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若干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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