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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案件常见问题分析

 蜀地渔人 2016-12-18

引言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带薪休假请求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其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案件又占了绝大多数。本文仅就涉带薪休假案件中常见问题简要分析。

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劳动者请求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问题;劳动者未提出年休假请求是否视为放弃;新入职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必须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


对争议的问题的探讨分析:

1

劳动者请求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问题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时效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款已经说明了“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如果只支付劳动者正常一倍的劳动报酬,对于剩余的部分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别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际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因而不适用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请求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其余200%是劳动者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一定惩罚性,对于劳动者则也可以说是应享受年休假却未享受到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因而对于年休假工资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2

劳动者未提出年休假请求是否视为放弃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提出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未提出即视为其放弃进行抗辩。劳动者年休假是否需劳动者主动提出申请为前提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劳动者意见,分批、次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用人单位要免除支付200%年休假工资报酬义务的前提是安排了劳动者进行年休假,并且劳动者本人愿意书面提出不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200%年休假工资,而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了年休假申请。实际中,用人单位较之于劳动者也处于强势地位,将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义务给用人单位也有利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3

新入职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必须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之初,大部分企业对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的理解是:新入职员工需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条例中所说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括劳动者在之前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况。即,新入职员工只要在之前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能在入职后当即享受带薪年休假。随后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解释。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对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进行了明确解释:“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此解释,新入职员工只要入职前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能在入职后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4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仍适用该条款呢。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二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理由成立,则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单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三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由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欢迎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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