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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无法“报平安”,公司以旷工解雇员工被判违法丨劳争案16

 江中鸟6933 2016-12-27


文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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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圣诞扫黄扫出半个创投圈大佬!周一例会,见到你家BOSS了吗? 小编惊闻不少有头有脸的人物都被抓了,而且吓得诸多业内人士频刷朋友圈报平安,如此景象令人唏嘘!那不禁要再问一句,没有在朋友圈里冒泡的,莫非就意味着已经身陷囹吾?o(∩_∩)o 。好了,我们暂且不去八卦这些浮华背后的狗血剧情,先来讨论另一个严肃的问题,员工若嫖娼被抓,被处行政拘留数日,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该怎么办?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别说小编借题发挥哦,这……可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一号:(2016)鲁02民终1958号

劳动者:齐某

用人单位:德枫丹(青岛)机械有限公司

判决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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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0日,齐某到德枫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日,齐某签收德枫丹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公司文件。

齐某自2015年1月26日起未到德枫丹公司上班。2015年2月5日,因“齐某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德枫丹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主席均同意对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5年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到德枫丹公司向齐某送达传唤证,因齐某涉嫌嫖娼,传唤其于2015年1月23日12时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询问,齐某在公司被直接带走。同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齐某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2月4日,德枫丹公司参照《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员工守则》“三、劳动纪律3旷工(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以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累计6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齐某收到该通知书。德枫丹公司到劳动部门备案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5年2月5日,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2月27日,齐某向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德枫丹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

小编注:说到这算明白了!原来劳动者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0日(2015年1月23日至2月2日),这下耽误工作不说,还有违社会公德,那么,用人单位解除这样的员工有何争论!?不着急,我们先往下看……

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胜

2015年4月7日,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5号裁决书,驳回齐某的请求。

齐某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阶段:劳动者胜

庭审现场。

齐某主张:我10天没上班,不是故意旷工,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我在被拘留期间曾用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拘留所工作人员季某的手机给德枫丹公司热处理主管孙某打电话请假。

德枫丹公司主张:公司在仲裁时才知道齐某嫖娼被拘留,齐某作为公司员工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解除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意见:

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德枫丹公司直接带走,齐某在拘留期间曾给德枫丹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德枫丹公司在解除齐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齐某申辩的机会,且齐某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德枫丹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齐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编注:哦!一审改判了仲裁结果!原来争议焦点不是别的,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无故旷工!那有人肯定要问了,劳动者嫖娼时应预计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也有理由预见到查处的后果是人身自由被禁束啊!所以,错还是在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应当是合法的!先不着急下结论,我们接着看二审结果。

二审阶段:劳动者胜

庭审现场。

公司依然叫屈:首先,一审认定齐某不属无故旷工没有任何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规定“无故旷工”;其次,无证据证明齐某曾在拘留期间给单位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公司也不知道齐某被拘留的事实;最后,齐某违法被拘留,说到底还是旷工了,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齐某坚持原先的主张,认为自己不是旷工。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齐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从德枫丹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德枫丹公司上班。德枫丹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齐某作出处理,理应对齐某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即使德枫丹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齐某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齐某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齐某申辩的机会。本案中,齐某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德枫丹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齐某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因此,德枫丹公司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一审判令德枫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小编注:二审维持了一审结果,其实说的很清楚,涉案公司走错两步棋,一个是没有核实,另一个是没有给齐某申辩的机会,这才导致公司全盘皆输。

从本案中也能看出法官对解除环节合理性审查的影子,换句话说,就是即使公司规定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齐某也确实没有到岗提供劳动,但是齐某只要存在主观意志外因素致使旷工,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核实情况,或者至少有询问,催告的动作,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在这个环节存在瑕疵,才导致旷工的认定存在阻却因素,最终旷工没有被法院确认。不过,该类案件在实务中不乏争议,也存在另一种处理结果,即认为旷工解除属于合法。

延伸的二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可否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又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嫖娼被拘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而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嫖娼属于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单位如果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会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


二、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后又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具体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如果员工被行政拘留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员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规定:“企业员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所以员工因嫖娼被处于收容教育处罚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句话点评
用人单位处理嫖娼的员工,可以先与当事人谈话,尽量通过“劝退”的方式完成解除,毕竟大家都是要面子的嘛!谁都不想把事情闹的太大!如果协商行不通呢,在开人之前,也要找准抓手方可行动,即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如何规定的?是嫖娼行为?旷工行为?还是违反社会公德等表述?确定好用哪项后,更要注意合法、合理地使用解除程序,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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