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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私的基因》谬误的分析

 昵称38190406 2017-01-14


 

英国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有一本书《自私的基因》被许多信奉人性是自私者奉为圣经。然而道金斯本人也承认,“自私的基因”这个标题带有哗众取宠,吸引眼球的目的。1975年汤姆.马希勒曾经建议他把书名改为《不朽的基因》,他2005年在30周年版简介中说:

“现在觉得马希勒也许是对的”,“许多批评家,喜欢不读书而只读标题。也许这个方法适用于《兔子本杰明的故事》或者《罗马帝国兴衰史》,但我可以不假思索地说,‘自私的基因’标题本身,如果不包含书上大字的脚注,会让人对内容产生一种不恰当印象”

“如果重点是在自私,你便会以为这本书在讨论人的私心,但是本书却将更多的重心放在讨论利他主义上”

“我自己也在同样的地方发现了自己犯过的错误。这在第一章中的一句话可以看出来:‘我们可以尝试传授慷慨和利他,因为我们生而自私。’传授慷慨和利他没有错误,但生而自私可能产生误解。我直到1978年才开始想清楚‘载体’(一般是生物体)和其中的复制因子(实际上便是基因)之间的区别。请你在脑海中删除类似这句话的错误句子,并在字里行间补充正确的含义”

“《合作的基因》是《自私的基因》另一个好的替代书名。虽然这听起来自相矛盾,但这本书主要的一部分便是讨论自私基因的合作形式。需要强调的是,基因组并不需要以牺牲同伴或者他人的代价来换取自身的繁荣发展。”

不过尽管作者作了这样补救性质,甚至自我纠错性质的声明,尽管《自私的基因》一书实质和宣扬人性是自私的观点并非同一回事,但还是不能回避此书本身带有的致命缺陷——概念上的混乱以及随之延伸的逻辑混乱。

 

 

1、所谓“自私的基因”实质含义

 

如果抛开比喻的思维,那么道金斯所说的“自私的基因”其实质要表达的是什么?

无非是稳定的基因必定有能使其稳定存在延续的属性。

但这个判断省略了一些必要的内容,更完整的表达应是在一定环境下能通过不断复制传播来保证其在不同生物个体内稳定存在的基因必定有能在该种环境下使其稳定存在的因素。

所谓自私的基因,并非基因真的有某种能直接确保其稳定长久存在的功能。寿命更长的基因,也绝非比某些短寿基因更“自私”。任何基因的稳定存在都不过是随机变异加上某种环境选择下被动形成的结果。某种结构序列的基因和特定的环境结合起来,才恰好能使其在一定条件下稳定存在延续(以不断复制传播的方式)。而环境一旦改变,这种稳定延续的几率也会随之改变。

 

“自私”这类拟人化概念的滥用误导读者,甚至也误导作者相信,基因真的存在某种保存自己的目的。但实际上的真相是,基因并不存在这样的目的,如果环境要求它们灭亡,它们会毫不犹豫的灭亡。任何基因的稳定存在本质都不过是一个环境选择下附加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也随时可以因为环境的改变而消失。

就比如让长颈鹿的脖子如此之长的基因,能稳定存在,并不是这个基因在长颈鹿身上比脖子短的基因更自私,更能保存自己,而不过是在特定的环境下,长脖子的基因能让长颈鹿获得更多的生存优势而已。如果环境改变了,那这个基因也完全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让长颈鹿灭亡的同时也让自身消亡。

再比如恐龙,在一定环境下让一些恐龙变得身躯庞大的基因占据优势,并非是这个基因比其他的等位基因更自私,或者更能保存自己,而仅仅是因为这种环境下,身躯庞大更有优势,但环境改变,这个基因也完全能让恐龙变得不适合生存而消亡,从而让自己也消失。

 

2、“自私”这个概念的性质和其隐藏含义


“自私”这个概念本身是用来描绘有意识的人的行为或者品质特性。

我们什么时候会说一个人是自私的?无非两点:第一、有损人利己的行为,第二、故意。

这意味着:第一,利人利己的行为,我们不会将之叫做自私。

那么第二点,故意和无意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无意”,那可能是各种环境条件和自身条件因为一些偶然因素而聚集在一起产生的结果。当外界条件发生改变,则结果也会改变。

“故意”,则具有某种稳定性和一致性,外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变化,行为主体都会采取相应的策略调整,以促使预定结果的实现。

比如甲故意要撞乙,那么无论乙具体走的路线怎么样,风力是大还是小,旁边经过的人有什么改变,他都会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撞人的目的。这个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稳定性,抗干扰性。

如果无意撞的,那可能风力的强弱改变一下,旁边人群的密度减少一些,撞的后果就不会发生。

我们可以说“故意”是“自私”这个概念的隐藏含义也是核心构成要素,如果一个人是无心之失,通常是不会被人说成自私的。

如果剥离“主观意识”的成分,那么我们可以说判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自私”的隐藏含义。当我们说一个对象(某人)是自私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这个对象具备某种独立于环境变化的属性,无论环境条件怎么变化,只要这种变化不涉及对其自身生理和心理的改造,环境A的条件下他是自私,那环境B的条件下他还会是自私的。正因为是自私的,所以面对不同环境,他采取应对策略也会不同,以争取达到同样损人利己的效果。这个判定具备独立于环境条件的一致性、稳定性。

 

 

3 道金斯给自私下的定义和其代价


道金斯在30周年版简介中声明说

“《自私的基因》一直因为将基因拟人化而被批评,这一点也需要解释一下。我采用了两个层次的拟人:基因与生物体。基因的拟人真应该不是个问题,因为任何有头脑的读者都不会认为DNA分子会有一个有意识的人格,任何理智的读者也不会将这种妄想归罪于读者的写作方式。”

“这种拟人化的比喻并不只是一种有趣的叙述方式,它还可以帮助职业科学家们在雾里看花中判别错误,找到正确的答案”

但把基因说成“自私”,对他来说并不是一个比喻。道金斯在正文中给“自私”下了一个可以排除有意识的人格的定义:

“我们需要有一个定义,然后再进一步探讨。如果一个实体,例如狒狒,其行为的结果是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了另一同类实体的利益,该实体就被认为是利他性的。而自私行为的效果则恰好相反。我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指‘生存的机会’,即使行为的效果对事实上的生与死所产生的影响小得微不足道。”

“上述有关利他和自私的定义是指行为上的,而不是指主观意识上的,弄清这一点至关重要。这里我的旨趣不在动机的心理学方面,我不准备去论证人们在做出利他行为时,是否‘真的’私下或下意识地抱有自私的动机。他们或许是,或许不是,也许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但无论怎样,这些都不是本书所要探讨的内容。我的定义只涉及行为的效果,是降低或提高这个假定的利他主义者生存的可能性,以及这个假定的受益者生存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内容概括一下,道金斯给“利他性”下的定义:

某实体的行为或存在本身能在客观上缩减自身的生存延续的概率,而增加其他实体的生存概率。

“自私”的定义则相反:

某实体的行为或存在本身能在客观上缩减其他实体的生存概率,而增加自身的生存概率。

这样的定义,确实把主观动机的成分给去掉了,只关心行为产生的实际效果。这实际上也意味着,按照道金斯的定义,“自私”或“利他”的判定是不具备那种相对独立于环境变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定有某种强奸的基因(仅仅是假定),携带这个基因的男性,具有更强烈的强奸的倾向。若按照道金斯的逻辑,在妇女权益不受保护的原始社会,这个基因是自私的,带有这种基因的男性比起没有这个基因的男性能有更大的几率繁殖后代。

而到了严惩强奸的社会中,这个基因又会变成利他主义的,因为携带这个基因的男性会因为强奸行为入狱,从而客观上把原本可能的和他一起繁衍后代的配偶让给其他男性,缩减自身基因复制传播的几率,增加其他男性繁殖后代的机会。(这所谓的利他纯粹按照道金斯的那个是否有利于他者基因传承的逻辑得来,不涉及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也不涉及主观动机,故妇女同志不必看到这里认为无视女性权益)。

这个例子里从事强奸的男性自身属性未变,行为未变,但按照道金斯的定义,在前者的环境下是自私的,后者的环境下则是利他的。不区分具体的环境,笼统的说这个基因是自私的,或者这个男人是自私的,已经失去了意义。

 

 再举一个例子, 按照道金斯的逻辑,养殖场里生长速度快,肉多更肥胖的猪比其他猪更自私一点,因为这种猪更容易被人选择繁衍后代。或者更准确地说控制这类猪的生长速度的基因更自私一点。

但如果把这些猪放养到自然界,那些相对更瘦小更灵活的猪具备更大的生存优势,而那些很容易就肥胖的猪生存优势更小,那原先所谓自私的基因就变成了利他主义的基因了,因为其客观上能吸引其他捕猎动物的注意力,而增加其更灵活的同类或者说那些使得猪不胖的等位基因的存续概率。

 

道金斯的定义确实把人格意识、主观动机从“自私”这类概念中分离了出去,让其成为似乎可以延拓到低等生物,甚至非生物的化学分子上去。但随之而来的代价是由此而来的“自私”的判定也失去了相对独立于环境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他必须随时提醒自己,他在某个环境下定义为自私的对象,当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可能发生变化时,即便对象本身没有任何的变化,也完全可能变成不自私,甚至反自私。

现在问题来了,道金斯究竟是否清醒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确实做好了随时提醒自己的准备呢?

回答是:很不幸,他显然丝毫没有意识到这点!

“自私”的定义他是修改了,但他仍旧把原先只适用于形容人类品质的这种相对独立于环境的一致性默认为前提,不加声明的运用到所有推理的过程中。道金斯似乎受“自私”这个词汇的催眠,他一旦把基因说成是自私的,他就根本不打算考虑任何他所谓自私的基因随着环境条件的改变,都有可能按照他的定义转变成不自私的甚至利他的基因,哪怕随之而来的是这个基因本身的消亡。

 

 

4、道金斯驳斥“群体选择”理论时的逻辑漏洞


对“自私”这个概念的滥用,不仅把一些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读者带到了沟里去,也把道金斯本人带到了沟里去。这最突出的表现他对群体选择理论的反驳上:

“一个群体,如一个物种或一个物种中的一个种群,如果它的个体成员为了本群体的利益准备牺牲自己,这样的一个群体要比与之竞争的另一个群体,如果它的个体成员把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灭绝的可能性要小。因此,世界多半要为那些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所占据。这就是瓦恩-爱德华兹(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书中公诸于世的‘群体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后为阿德雷在其《社会契约》一书中所普及。另一个正统的理论平常叫做“个体选择”理论,但我个人却偏爱用基因选择这一名词。

对于刚提出的上述争论,“个体选择论者”可以不假思索地这样回答:即使在利他主义者的群体中,几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数持不同意见者,拒绝作出任何牺牲。假如有一个自私的叛逆者准备利用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按照定义,它比其他成员更可能生存下来并繁殖后代。这些后代都有继承其自私特性的倾向。这样的自然选择,经过几代之后,‘利他性的群体’将会被自私的个体所淹没,同自私性的群体就不能分辨了。我们姑且假定开始时存在无叛逆者的纯粹利他性群体,尽管这不大可能,但很难看出又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自私的个体从邻近的自私群体中移居过来,以后由于相互通婚,从而玷污了利他性的群体的纯洁性。

个体选择论者也会承认,群体确实会消亡,也承认究竟一个群体是否会灭绝,可能受该群体中个体行为的影响。他甚至可能承认,只要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具有远见卓识,就会懂得,克制自私贪婪到头来是它们的最大利益所在,从而避免整个群体的毁灭。但同个体竞争中那种短兵相接速战速决的搏斗相比,群体灭绝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甚至在一个群体缓慢地、不可抗拒地衰亡时,该群体中的一些自私的个体,在损害利他主义者的情况下,仍可获得短期的繁荣。”[1]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为滥用概念,而使推理过程中出现巨大的逻辑漏洞还浑然不觉的例子。

从表面上看,似乎作者对群体选择理论的否定是顺理成章的,即便一个生物群体完全由利他基因的成员组成,在群体生存上有优势,但只要基因随机变异,某个变异导致自私基因产生。那么具备自私基因的个体在这一种群内必将有更大的生存繁衍优势,最终这一群体仍将由自私基因主导。这实际上意味着具备利他基因的成员组成的群体不是一个系统的平衡态,无论初始状态如何,最后的平衡态必然还是自私基因占据主导的群体,至于自私基因主导的群体在和其他群体竞争中处于劣势那是另一回事了。

这推理的妙处,就在于结论完全可以由作者给出的“利他”和“自私”的定义直接得出,一个对象,只要符合自私的定义,就必然是能增加自己的生存概率,减少其他对象的生存繁衍概率。利他也同样如此。

这推理可谓“天衣无缝”。 可是缝隙还是出现了,不仅是缝隙,还是巨大的窟窿。

我们前面说过了,基因本身实际上不存在什么意图或目的(不管是什么利他还是自私),一切都不过是随机变异加自然选择的结果,基因当然更不可能有意识的让自己精确符合作者给“自私”和“利他”下的定义。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有某个基因操控下的个体行为一开始符合作者给出的“自私”定义,也即损害其他个体的生存繁衍概率,增加自己的生存繁衍概率。你如何确保这个群体的其他成员不产生某种对自私基因携带者进行惩罚的基因,不仅抵消原先这个自私基因带来的繁衍优势,甚至让其变为劣势。从概率的角度来说,自私基因可以产生,对应的惩罚自私者的基因也完全可以产生。

当这种惩罚自私者的基因散播开来后,原先那个代表自私的基因,实际上就已经不符合道金斯对“自私”下的定义了,或许其仍旧能实现缩减其他个体的生存概率的作用,但同时它不能增加,反而更大幅度减小了自身生存概率。最终的结果是损人又损己。

而那个惩罚自私者的基因,既不符合道金斯“自私”的定义,也不符合“利他”的定义,一方面对群体中绝大部分其他成员来说是增加了它们的生存概率,只缩小了一小部分自私基因携带者的生存概率。另一方面也是增加了携带者自身的存在概率。

你看,很简单,只要引入自私惩罚者基因,那道金斯对“群体选择理论”的驳斥就彻底瓦解。相对应的还可以引入利他奖赏基因。哪怕这两类基因出现的概率再小,只要有一个生物群体产生了其中一种或两种基因,那这个相对来说更少内耗的群体,对比于其他生物群体而言,就有了更大的竞争优势,就能具备更大的生存繁衍的概率。而这恐怕也是生物演化实际选择的路径。

某种程度上从最开始的裸露dna,裸露的蛋白质结构,发展到细胞的产生,这本身就是群体选择的结果,不同的化学大分子结构精密合作在一起,在自然选择中具备更大的稳定存在延续的优势。而从一个细胞的生物发展到多细胞生物,又是群体选择的结果。在这种过程中,多细胞聚合成为一个紧密分工合作的群体,必定存在类似自私惩罚者基因和利他奖赏基因的机制,这才使得多细胞生物的存在成为了可能。而到了昆虫,到了哺乳动物阶段,又是群居的生物比起独居生物有了更大优势。这种自私惩罚机制,和利他奖赏机制也必定发展得更为成熟。最后一直到地球上最成功的群居生物人类的出现。

某种程度上,促进类人猿智力发育的基因就是一种较高等级,相对更有效率的自私者惩罚基因和利他者奖赏基因的体现。

不必上升到这么高的层面,就说组成人体的千万亿个细胞,本身就是一个巨量个体成员组成的生物群体。这个群体本身就可以说是由利他性成员(更准确说互利)组成的,几乎完美符合道金斯说的“利他性的群体”的模型(从细胞层面而非基因层面而言,但即便从基因层面而言,也可以从细胞本身就是成千上万基因组成的群体角度来论证)。产生基因突变的癌细胞也完美的符合道金斯声称的自私叛逆者的模式,比起人体中其他的正常细胞更不受限制的繁殖生长,夺取正常细胞的营养,复制的后代继承其自私特性。

但这之后的发展,就会和道金斯的推理截然不同。

几乎每个人的体内都会产生癌细胞,如果按照道金斯的逻辑,那基本上所有人都会因为得癌症而死亡。只要有一个癌细胞产生,因为其自私者的优势,最后就会淹没侵蚀掉整个人体。但现实是,真正患癌症而死的人在人群中还是少数。这其中的原因恰恰是人体这个细胞生物聚集的群体已经发展出了一套自私者惩罚基因的系统,细胞不仅受自身抑癌基因的制约,同时免疫系统本身也可以看成是自私者惩罚基因的体现,当癌细胞零星产生时,免疫系统完全可以将其消灭。所以最终患癌症在人群中还是少数。

可以说地球上一部生物演化史本质上就是群体选择史。道金斯对群体选择理论的驳斥完全是出于对进化论,和对基因理论的错误认识,而这种错误认识又是他对“自私”,“利他”等拟人化概念滥用的结果。

 “自私”这个概念潜藏的前后一致性,麻痹了他的理性思维,让其自动屏蔽掉了这样的可能性——某些看似符合他定义的所谓自私基因,只要环境稍微变化(这些变化很多情况下是基因自身作用结果导致的连锁反应),就会完全不符合其给自私下的定义。而当他把所谓的自私当成是某种无条件的,始终如一的,不随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性质给绑定在了基因头上的时候,他的推理也就不避免地崩塌入了谬误的沼泽中不能自拔。

道金斯概念的混乱不仅体现在他对自己定义的自私和利他的概念运用上的漏洞。还体现在他文章中实际又在不断改换偷换定义,拟人化的比喻彻底把他的头脑搅乱了,把他自己绕晕了,弄糊涂了,不断树立想象出来的靶子,用带有感情色彩,似是而非的反问来代替客观冷静的理性论证。

比如他这一大段富有感情色彩的议论

“但值得一问的是,群体选择论者如何决定对哪一级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说选择在同一物种的群体之间以及在不同物种之间可以进行,那么选择为什么就不能在更高一级的群体之间进行呢?物种组成属,属组成目,目组成纲。狮子和羚羊与我们一样,同属哺乳纲。难道我们不应该要求狮子“为了哺乳纲的利益”,不要再去杀害羚羊吗?为了不致使这一纲灭绝,毫无疑问,它们应该去捕食鸟类或爬行动物。可是,照此类推下去,为了使脊椎动物这一门全部永恒地存在下去又该怎样呢?运用归谬法进行论证,同时揭示群体选择理论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当然对我很有利。”[2]

哪一个级别的群体重要 ,这不是群体选择论需要回答的问题,而是大自然的选择自己来决定的问题。选择完全可以在更高一级的群体甚至跨种属的群体之间进行。最简单的例子,人类与自身肠道内有益细菌的共生关系,就可以看成跨物种的群体选择后形成的结果。所以群体选择在什么样的级别,什么范围内,采取什么形式进行,通过什么具体的机制来实现,完全是自然界本身通过无数次的选择决定的问题。至于道金斯设想出的所谓人要求狮子为了哺乳纲的利益的,不要去杀害羚羊云云。则是他在拟人化比喻的泥潭里陷得太深,太过于忘情,以至把科学问题想象成肥皂剧了,臆想出一个虚拟的靶子供他攻击。

难道他忘记了自己给出的“自私”和“利他”的定义是排除了主观意识的,是完全以行为产生的实际效果而论的?他怎么会以为要求狮子不再杀害羚羊就符合哺乳纲的利益?什么是哺乳纲的利益?谁来定义这个利益?他自己给基因绑定了某种目的,就居然想象别人会和他一样去给本能驱使的生物先验的绑定某种活动目的?

即便真要来谈论什么利益,那么按照他自己的定义,狮子捕杀羚羊的客观效果是防止了羚羊的过度繁殖导致草原生态的恶性破坏,狮子活动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利于羚羊基因更长久的生存繁殖。就算不是利他的,也至少不符合他给自私下的定义(按他自己的说法,不考虑主观动机,只考虑客观效果)。

狮子、羚羊还有其他生物构成一个完整的平衡稳定的生态系统,恰恰本身可以看成是群体选择的结果。道金斯所谓的归谬法,其实归的不过是他自己的谬,把他自己概念上的混乱,逻辑上的混乱,在科学领域滥用煽情式言辞的毛病暴露出来。

 

5、交利、交害的概念


从上面的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出,一共有四种可能的情形: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利人利己,损人损己。而道金斯只定义了前面两种情况为“自私”和“利他”,还剩下两种情况没说。

我们不妨把利人利己称为是“交利”(这名称来自于《墨子》中“交相利”的说法)。类似的,把损人损己的情形说成是“交害”。说的更具体一点是能通过增加其他个体的生存延续概率来增加自己的生存延续概率,则是“交利”。减少其他对象的生存概率,导致自己的生存延续概率也减少,就是交害。

就拿狮子吃羚羊这个事情来说,一个总体上维持生态平衡的环境下,以狮子和羚羊为单位,相对于被吃的羚羊个体而言,狮子属于自私。但如果以狮子的基因和羚羊的基因为考虑对象,则狮子属于交利

 

很容易就明白,无论对生物个体来说,还是对基因来说,“交利”的情形是更普遍的,交害的情形也不少见。

既然道金斯已经把所谓主观意识、动机之类排除在概念之外,那么也就不存在说必须要判定某个处在交利情形的对象究竟是自私者还是利他者的问题。因为一切都只能根据实际效果来决定,这个意义上,所谓的“自私”或者“利他”的判定并不比“交利”或“交害”更能说明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

按照道金斯自己的定义,笼统的说某个对象是自私,毫无意义可言。因为同一个对象,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在A环境下,按其定义是自私的;在B环境下,会是交害的;在C环境下,会是利他的。

如果道金斯坚持非要笼统的说自私的基因,或者自私的某个生物体,那他实际上只能陷入自相矛盾的混乱中。

 

6、臆造出来的“背叛”


道金斯滥用“自私”的概念导致的自相矛盾,最典型的表现在他臆造出的所谓“背叛”。

在他的描述中,各种生物体,从细菌到大象到人类,都不过是基因打造出来的生存机器。就如人打造飞机、潜艇为人类服务一样。自私的基因造出这些机器,寄居在这些机器里面。这些机器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基因的存在延续而服务。

而事实的真相是,基因本身不存在任何目的。基因不过是一些核苷酸的组合序列,这些序列可能发生各种随机变异,其本身没有任何特定的倾向性。只不过在环境条件的选择下,某些组合序列显得相对稳定,某些组合序列不稳定。但这种稳定与否往往随着环境条件的变换而变换。那些已经稳定的组合序列并不必然意味着其真的比其他序列有更多的直接保存自己的功能。环境改变,则结果也会改变。如果说有方向,那也是自然选择导致的,而不是基因本身决定的。

道金斯所谓“我们的大脑已经进化到一个程度,使我们得以背叛自身的自私基因。这种行为的一个明显现象便是我们使用的避孕方式”(《30周年版简介》),这所谓的“背叛”是他用感人的抒情来掩饰陷入自相矛盾的混乱。

这里不存在任何的背叛!大脑的进化本身就是特定基因作用下的产物,因为大脑而产生的思想文化,或者用道金斯在后面章节里提到的概念meme敏因本身也可以看做是基因的产物。

而这些基因的产生和发挥作用也不过是自然选择的产物,而非所谓的自私。既然任何基因的产生,任何基因的稳定存在延续都不过是一定环境和一定情势下的结果,那么环境改变,情势改变,自然会让其存在延续的概率发生改变。

一个对人体有益的基因突变产生,不是因为这个基因自私或者无私;一个对人体有害的基因突变产生,不是因为这个基因自私和无私。无论某个基因突变后,是增加了其存在延续的概率,还是降低了这个概率,它发生的几率都不会因此改变,都只受物理定律的制约。如果严格说起来,发生有害的突变导致基因无法继续稳定复制延续的概率,高于有益的突变。而突变的原因和自私、无私无关。仅仅是因为这是基因本身无法控制的随机变异的结果。

复杂生物体一旦形成,就有自己的规律,自己的意识,这本身是基因作用下的结果,但基因本身却不能成为目的,因为其本来就不过是一些无意识无目的的化学大分子。

如果某个基因能导致人生病,人会设法去除这个基因而不会有任何犹豫。

如果人类发展出上传自己意识到机器的技术,会有许多人毫不犹豫抛弃带有基因的肉体而上传意识。

如果有一种科学技术能使人获得更强壮聪明长寿的身体,条件是对以前身体的全部基因都进行替换改造,但记忆和意识不改变,那么会有许多人乐意这么做。某种程度上古代一些追求长生、试图脱离肉体而飞升,最后服用金丹而毙命的道士,以及为了修行而出家,不生育后代的和尚,或者为某种目的自我阉割的太监都不过是基因本身造成的结果。

这里不存在任何的背叛。因为基因从来就无所谓自私不自私。即便按照道金斯自己的定义,笼统的说基因是自私都是毫无意义的判断。


7、为掩盖自相矛盾而刻意偷换概念


如果说以上的矛盾,道金斯还可以用“背叛”之类抒情遮掩过去,那么在涉及大量基因得以稳定存在本身恰恰就是建立在高度协作的基础上的事实的时候,他似乎就只剩下偷换概念这一个办法来对付。

他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如下的事实:

 “关于现代复制基因,要了解的第一件事就是,它具有高度群居性。”

“制造人体是一种相互配合的、错综复杂的冒险事业,为了共同的事业,某一个基因所作出的贡献和另一个基因所作出的贡献几乎是分不开的。一个基因对人体的各个不同部分会产生许多不同的影响。人体的某一部分会受到许多基因的影响,而任何一个基因所起的作用都依赖于同许多其他基因间的相互作用。某些基因充当主基因,控制一组其他基因的活动。”

 

从这些事实可以清楚看到,基因的存在延续本身就建立在交利而非自私的基础上。而道金斯为了给基因绑上自私的属性,就只剩下一个办法了,那就是直接篡改偷换他自己前面给出的“自私”的含义。

他采取的第一个办法是直接把“稳定”当做“自私”的同义词,在他的叙述模式里,越稳定就代表越自私。最典型的一段话是:

“严格他说,本书既不应叫做‘自私的顺反子’,也不应叫做‘自私的染色体’,而应命名为‘略为自私的染色体大段和甚至更加自私的染色体小段’。但应该说,这样的书名至少是不那么吸引人。既然我把基因描绘成能够延续许多世代的一小段染色体,因此,我以‘自私的基因’作为本书的书名。”[3]

按照道金斯的逻辑,“染色体大段”之所以是略为自私是因为在染色体分裂复制组合的过程中有更大的概率被打乱和改变,而“染色体小段”之所以更加自私,则是因为在染色体分裂组合的过程中,有更大的概率保持原样被复制。

在他这里,所谓“自私”程度其实就是“稳定”程度的同义词。至于他原先给自私下的定义,则早就被他抛在脑后了。甚至他给“基因”下的定义都取决于此,既然越稳定就越自私,那自然要把相对稳定的染色体小片段说成是基因,这样才能对得起“自私的基因”这个名称。但可惜的是染色体片段的稳定和不稳定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所以他也就只能给出一个含糊不清、闪烁其词的定义,

“如果愿意,我们可以把一个基因理解为头和尾符号之间的核苷酸字母序列和一条蛋白质链的编码。我们用顺反子(cistron)这个词表示具有这样定义的单位。有些人将基因和顺反子当作可以相互通用的两个词来使用。”

“本书书名中所用的基因这个词不是指单个的顺反子,而是某种更细致复杂的东西。我下的定义不会适合每个人的口味,但对于基因又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即使有,定义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如果我们的定义下得既明确而又不模棱两可,按我们喜欢的方式给一个词下一个适用于我们自己的目的的定义也未尝不可。我要用的定义来源于威廉斯。基因的定义是:染色体物质的任何一部分,它能够作为一个自然选择的单位连续若干代起作用。”

他采用的这个威廉斯的这个定义,其实仍旧是含糊不清的,连续若干代究竟是多少代?自然选择究竟是多大范围多长时间内的选择?人工选择是否能看成自然选择的一部分?某些植物乃至动物的无性繁殖能否看成是自然选择的表现?如果这样是不是一整条染色体都可以看成是基因?这种含糊不清的定义之下,其实等于什么都没说,或者就是直接把基因定义成染色体的任何一部分了。

按照他这个越小越稳定越自私的路子,我建议他其实可以把书名改成“自私的脱氧核苷酸”,“自私的分子”,“自私的原子”,当然最理想的是改成“自私的质子”,因为质子是最稳定的基本粒子,质子的寿命长达1035次方年以上,也就是1000亿亿亿亿年以上,这个自私程度可谓天下无敌,谁与争锋。比起道金斯所谓的某些基因的潜在的永恒性(100万年?)要强出几十个数量级。而且定义明确,毫不含糊。当然要把“质子”论证成自私,并且让人信服,确实需要道金斯脑洞开得大一点,不过相对来说可能比起他把基因论证成自私,可能反而容易些。

道金斯偷换概念的第二个办法是把所谓的利他还是自私的考虑范围直接缩小限定在所谓等位基因上。为了完整了解其意思,更为了奇文共赏,不妨把他这一大段妙论完整摘引如下:

“基因之成为合适的自然选择基本单位,其原因在于它的潜在的永恒性。现在是强调一下“潜在的”这个词的时候了。一个基因能生存一百万年,但许多新的基因甚至连第一代也熬不过。少数新基因成功地生存了一代,部分原因是它们运气好,但主要是由于它们具有一套看家本领,就是说它们善于制造生存机器。这些基因对其寄居其中的一个个连续不断的个体的胚胎发育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就使得这个个体生存和繁殖的可能性要比其处在竞争基因或等位基因影响下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举例说,一个”好的”基因往往赋予它所寄居其中的连续不断的个体以长腿,从而保证自己的生存。因为长腿有助于这些个体逃避捕食者。这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不具普遍意义。因为长腿毕竟不是对谁都有好处的。对鼹鼠来说,长腿反而是一种累赘。我们能不能在所有好的(即生存时间长的)基因中找出一些共同的特性,而不要使我们自己纠缠在烦琐的细节中呢?相反,什么是能够立即显示出”坏的”即生存短暂的基因的特性呢?这样的共同特性也许有一些,但有一种特性却同本书特别有关,即在基因的水平上讲,利他行为必然是坏的,而自私行为必定是好的。这是从我们对利他行为和自私行为的定义中得出的无情结论。基因为争取生存,直接同它们的等位基因竞争,因为在基因库中,它们看等位基因是争夺它们在后代染色体上的位置的对手。这种在基因库中牺牲其等位基因而增加自己生存机会的任何基因,我再啰嗦一句,按照我们的定义,往往都会生存下去。因此基因是自私行为的基木单位。”

 

当道金斯说“一个基因能生存一百万年,但许多新的基因甚至连第一代也熬不过”的时候,那些一代也熬不过的所谓新的基因,按照他那个排除了主观动机只考虑实际效果的自私定义,就是所谓利他的。而实际上即便是那些所谓能生存一百万年的基因,如果换一个环境,也完全可能一代也熬不过去,那么同样只能算作不自私的基因了。

而后面一段有关长腿基因的例子,长腿基因在一些情况是所谓好的基因,换一个情况,就能变成坏的基因。对基因来说,存在独立于环境的,绝对的好与坏,或自私与不自私么?

至于用等位基因之间的“竞争”来论证所谓“利他行为必然是坏的,而自私行为必定是好的”,这即便用道金斯自己给出的定义来衡量,都显得相当牵强。

好吧,我们不妨姑且承认,一个基因获得更大的生存优势造成了其等位基因的生存几率的减小(这点本身是有问题的),但问题是道金斯所谓的自私的定义是专门指定一个或少数几个对象而言的么?根本没有啊!

即便我们把那个定义理解成是相对意义上的。那么即便一个基因相对于其几个等位基因算是自私的,那相对其他几千乃至几万个与之精密协作共同确保生物体正常运转的非等位基因而言,那还是不自私的吧。你要么不从笼统意义上谈论自私,而说相对于某某基因自私,相对于某某基因不自私。如果一定要从笼统角度上来说,那就只能看一个基因对于细胞内实际存在的其他基因而言,究竟是有利于的数量更多,还是有害于的数量更多。以数量多少来说自私与否吧。从数量的压倒程度来说,也只能得出一个基因是不自私的结论吧。

更何况说某个基因的胜出是因为牺牲了其等位基因才增加了自己生存的机会,这种说法本身就充满了漏洞。

所谓自私,理解成发生在两个能有直接的相互作用的个体之间更适合。所谓等位基因,恰恰是未必实际存在于同一个细胞之内乃至同一生物个体之内的。这相当于两个产生同一种产品(比如电视机)的不同公司上对应的相同岗位。比如公司甲的研发工程师是张三,公司乙的对应岗位上的研发工程师是李四。张三的工作能力更强,导致公司甲的产品更出色优秀,利润更高。而公司乙的李四工作能力更差,导致乙公司产品质量差,公司利润更低。现在因为这个事实,把张三说成是比李四更自私,任何正常人都会觉得荒唐。这显然是任意滥用自私的概念,让这个概念逾越了其应有的使用边界。当然,你可以说是延拓了自私本来的含义。但实质上,这更适合说成是一种有意识的误导人的做法。

假定某个基因是让人的大脑正常发育。而将其替换成某个等位基因,则让人的大脑无法正常发育,产生无脑畸形,当然也无法正常维持婴儿生命更别谈将来的繁殖后代了。这种情况之下,与其说是前者牺牲后者的利益,不如说后者本身因为无法同其他基因良好协作导致自己生存几率的最小化。如果说没有那个让大脑正常发育的基因,只存在那个产生无脑畸形的等位基因,是否其生存几率会变大呢?照样不会变大。只能说这个基因自己不争气,而不能说那个让大脑正常发育的基因损害了它的生存机会。可见即便按照道金斯自己的定义,用最有利于他的方式进行理解,都无法从逻辑上得出一个基因的胜出必然是靠牺牲其等位基因获得。

因为等位基因在竞争中胜出就是自私的,这如同说某个人因为做了更多好事,被更多人喜欢,从而他就是自私的,因为对比之下那些没有做很多好事情的人,不那么受欢迎。所以做好事的人损害了那些不做好事的人的利益。道金斯的说法荒谬程度类似于此。这其实就是一种把不自私者论证自私,自私者反而说成是不自私者的牺牲品的逻辑。如果道金斯一开始就自私定义成自利,倒还可以自圆其说,但实际上他又没有这么定义。

再打个比方,某个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员,每个岗位都有能力类型和能力大小的要求,通过统一的考核,最符合要求的人入选,不符合的落选。结果落选的人指责入选的人是自私,因如果不是你考那么高的分数,他就可以有更多入选的机会了。这意味着,你自己的考试成绩不变,换一个人来考试,因为对方成绩的不同,你就随时可以从自私变成无私,变成利他。或者从利他变成自私。而实际上,大部分人都不会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这种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其实就属于忽悠误导读者,是作者为了把基因附会到自私上去,强拉硬扯的结果。

但这个比方其实还不够说明问题,似乎还是因为等位基因之间某种竞争关系导致了其地位不同或生存几率不同的结果。更恰当的例子或许是一个司机、一个木匠、一个厨师到某个单位找工作,结果这个单位正好缺木匠,所以招聘了木匠。结果有人站出来了,说这个木匠是自私的,这个木匠损害了司机和厨师的利益,而增加了自己的利益。实际上的真相是这个单位究竟招聘什么类型的工作,根本不取决于司机、木匠、厨师自身,而只取决于这个单位自己的需要。换一个时间或者换一个单位,结果也许就完全不同。你能因此说单位需要不同,所以一会儿是木匠自私,一会儿又变成了不自私么?这显然非常可笑。

类似的,在某个环境下,或某种动物身上,长腿基因更有优势,换了一个环境,又变成短腿基因更有优势。你能说前者是长腿基因更自私,后者是短腿基因更自私么?实际上这所谓的自私或不自私完全不是基因自身决定,完全是环境的决定的。显然这种说法除了让人变得头脑混乱糊涂之外,毫无意义可言。

从以上的分析,其实已经可以看出道金斯把“自私”说成是好的基因的一种共同特性的荒谬程度。所谓“特性”,首先至少要确实是基因自身所能决定的一种性质。你不能把基因本身没任何改变,因为环境不同,结果就完全不同的东西当成是基因自己的特性。让动物全身长毛的基因是自私的基因,还是不自私的?让动物长尾巴的基因是自私的基因,还是不自私的?按道金斯自己的定义,什么基因才具有真正不随环境改变,任何条件,任何情况都算的上自私的特性?

道金斯说“在基因的水平上讲,利他行为必然是坏的,而自私行为必定是好的。这是从我们对利他行为和自私行为的定义中得出的无情结论。”这所谓的无情用来形容他毫无逻辑的生拉硬扯还能面不改色情绪毫无波动倒是挺恰当。

任何一个他在基因水平上定义的自私行为最后实际上都会演变成交害行为。如果在较长时间尺度上考察,你可以说他定义的自私行为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实际存在的只是交害行为。你能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行为说成是好的么?

如果要死抠其定义,也可以得出和道金斯完全相反的结论“在基因的水平上讲,利他行为必然是好的,而自私行为必定是坏”。按照道金斯自己的说法,所谓基因不过是任意的染色体片段,任何一次染色体的重新分解组合,都可以看成是一次利他行为。没有这种利他行为,无论是有性生殖,还是生物进化都不可能实现。按照道金斯的思路,更严格定义自私行为,其实是一个基因通过减小其同一个细胞内的其他实际存在的绝大多数基因的未来存在几率来增加自己的生存几率。要符合这个定义,或许也只有某些致癌基因在短时间内勉强算得上。而致癌基因毫无疑问是坏,甚至对其自身都是坏的,很快所谓的自私行为,就会演变成交害行为。或者相对更符合的情况是外来侵入细胞的病毒基因。但致命病毒往往很容易导致自身的灭绝,仍旧从自私演变成交害。非致命病毒在免疫系统的抵御之下,要么灭绝,要么不断变异,而变异本身就可以看成原先病毒基因的毁灭。

 

8、后几章中的概念混乱

以上的分析主要针对《自私的基因》前面几章内容,限于篇幅原因,我不可能针对其每一章都写一个详细的分析和驳斥,故此这里集中说一下。

从后面几章内容来说,道金斯其实并不缺乏足够多的知识,甚至也不缺乏一定的思辨能力。有些部分,他其实自己就提供了足够多的反驳他前面许多结论的材料。比如第十二章里生物群体的博弈论模型,本身就是对其前面关于群体选择理论推理的最好反驳。再比如第十章里他自己就提供了大量的同种生物群体乃至异种生物群体之间大量交利行为的例证。

道金斯最大的问题其实还是在于对他自己要反驳的群体选择理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没弄清楚;也在于基本概念的混淆不清,这种混淆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更可能是因为附会到“自私的基因”这个哗众取宠吸引眼球的结论上而故意为之。

 

反驳一个理论,首先要知道这个理论实质上说的是什么?如果你连对方实质要表达的是什么都不清楚,那谈什么反驳?

道金斯的情况就属于他没弄清群体选择理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就自说自话起来。

如果用一句话表达群体选择理论的实质那就是:那些由更高概率产生有利于整个群体行为和较低概率产生有害整个群体行为的成员组成的群体会有更高的概率存在繁衍下去。

由于现实的生物世界本就是亿万年自然选择后的结果,所以这也等于说现实存在的生物群体,其成员有较高的概率产生有利于整个群体的行为,较低的概率产生有害于整个群体的行为。所谓有利或有害整个群体是指能普遍性提高或降低其群体绝大部分成员基因的存在和延续概率。

这个判断或者有些人还看不太明白,那就再转换一下,群体选择理论实质等价于下面的判断:实际存在的生物群体中,有利于群体的行为能让产生此行为的基因的存在延续概率处在较高的水平上;有害于群体的行为有较高的概率是有害于产生此行为的基因的存在延续。

说得更简洁一点,就是实际存在的生物群体中,交利(利人利己)和交害(害人害己)事件比起自私(损人利己)和利他(损己利人)事件出现的概率更高。

 

这种等价性是很容易证明的,所谓等价性,AB两个命题,A可以推出BB可以推出A

首先证明从群体选择理论可以推出交利和交害概率更高。用反证法是很容易证明的,如果有利于群体的行为并不能使得对应此行为的基因的存在延续概率处在较高的水平上,那也就是这个群体的后代拥有这类基因的概率不高,从而产生这种利群行为的概率也不高。对所有的利群行为来说都是如此。这和群体选择理论认为的现实存在的生物群体,其成员有较高的概率产生有利于整个群体的行为直接矛盾。害群行为类似。从而证明群体选择理论可以推出实际存在的群体中,交利和交害的概率比自私和利他的概率更高。

反过来的结论更容易了。如果实际存在的群体中交利和交害的概率更高,根据交利和交害的定义,这等于说产生有利于群体的行为的基因有较高概率是有利于该基因的延续传承,有害于群体的行为有较高概率有害于该基因的延续传承。这等于说群体成员有较高的概率拥有利群行为的基因,有较低概率拥有害群行为的基因,也就是群体成员有较高的概率产生有利于整个群体的行为,较低的概率产生有害于整个群体的行为。

道金斯因为没能弄清楚群体选择理论的实质,这导致他在后面几章中对所谓群体选择理论的反驳往往变成了实质对群体选择理论的证明。

这最突出的表现在第七章《计划生育》,这一章中道金斯试图拼命论证的就是动物个体表现出的那些利群的行为,实质上也有利于其个体基因的传承延续。也即利群利己。这本质上就是对群体选择理论的证明。类似的第十章中,他干的也是这个事情。而他还沾沾自喜,认为这是所谓的对自私基因理论的证实。

这不得不说是他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导致的结果。其实从他前面自己明确给出的定义来看,“自私”和“利己”是两回事,而他在有些部分,仍旧坚持对自私是损人利己的解释,而到了大量论证的关键之处,又干脆直接把交利行为当成了是自私行为。

既然基本概念是混乱的,那他当然可以得出任何他想要的结论,把任何事实都附会到所谓自私的基因上去,但这显然是没有什么意义可言的。


9、《自私的基因》应改为《自亨的基因》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已经把道金斯《自私的基因》一书的问题分析清楚。当然,一定程度上你可以给一个概念(哪怕这个概念实际上已经约定俗称,有其固有的内涵和联想)任何你想要的定义。只要你能做到自圆其说就可以。但道金斯没有做到这点。

说基因自私,其本质上和说信息自私,技术自私,科学自私一样。所有道金斯用来论证基因自私的理由都可以用来论证科学理论是自私的。但实际上,没有人会说科学是自私的。这种对自私概念的滥用只会让人头脑更混乱罢了。

话说回来,尽管存在种种问题,但道金斯试图从形形色色的基因中抽象出某种普遍特性,这种尝试本身还是值得肯定。正如我前面分析,所谓特性,那至少是具备一定程度上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至少是对象本身没有发生实质改变的情况下,环境的变化不改变对其特性的判定。“自私”显然是不符合的。

尽管“交利”对基因来说,是一种更普遍,出现概率更高的行为,但也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基因的特性来对待。“自利”或者“利他”等等不适宜作为基因的特性,都是一样的道理。

而我正文中给出的“自亨”的概念显然比“自私”更适合作为基因的普遍特性。“自亨”既有自利的部分含义,但又远远超越单纯自利的层面,意味深长。而自亨所包含的可复制性、可变异性、可传播、可组合性本身又是相对独立的,只要不改变对象自身,就不会随环境而改变的性质。所谓的“可”本身即是指在所有可能的环境中,存在某个环境,使得其能够被复制,或者能够变异传播等等。因此这种性质也就具备了相对于某个具体环境的独立性。道金斯如果将其书名改为《自亨的基因》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正因为基因是自亨的,所以很容易让生物个体产生自我牺牲的利他行为,在基因的角度上却是自利的、交利的(这对信仰、科学等具备自亨性的对象来说同样成立)。比如某个基因已经扩散到一个生物群体的不同成员身上,如果这个基因能促使个体在遇到危险时用自我牺牲的办法增加群体其他成员的生存概率,结果就是该个体的牺牲增加了其他成员的生存繁衍概率,从而也增加了这个基因本身的复制传播概率,使得该基因能存在于更多数量的生物个体身上。这实际上意味着同一个自我牺牲基因的扩散,让具备该基因的生物个体成了命运共同体,因为就这个基因的角度而言,他们虽异而同,利人即是利己。

也正因为基因是自亨的,所以生物个体也会产生种种单纯的利己行为。

正因为自亨性,使得生物个体的自我牺牲的利他行为,和单纯的利己行为获得了内在的统一,建立在了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上。这与我以前从快乐总量的角度,从快乐系统和谐性的角度论证利群和利己的内在一致性,可谓异曲同工。


[1]道金斯《自私的基因》卢允中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9

[2]《自私的基因》第11

[3]《自私的基因》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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