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随笔丨司法者应有怎样的良知和秉性

 激扬文字 2017-01-20



1


古中国的司法文化飘忽而迷离,徘徊于皇权与官僚之间的司法权,尴尬而局促,非法不能,实为掣肘所致,以致时光流转,青天文化严格司法不畏权贵的形象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在怀念中寻找尉籍,在寄托中倾注希冀,企盼青天再世。事实上,在那个社会,青天再世是少而又少的,徘徊于法治门槛之外的人们,在无奈和失望中滋生出深厚的怀念。

皇权是“天”,元世主忽必烈将杖笞刑十改七、百改九十七时说: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当柏拉图在雅典的圣殿上宣扬他的法治精神时,孔夫子正急于鼓吹着“礼”;当德皇威廉一世因擅拆他人红磨坊被法院判决败诉,恢复原状时,我们的司法官正三叩九拜、山呼万岁呢。


但古来不乏不畏强权的司法官。汉文帝乘舆过渭桥,桥下跑出来一人惊了圣驾。文帝很生气,问题很严重,把这个莽撞的人抓起来送廷尉处治罪,张释之调查后启奏文帝:“一人犯跸,当罚金。”见治下不懂自己借刀杀人的心,文帝大怒。张释之不卑不亢阐述自己的“司法理念“法是天子和百姓共同遵守的,如今要改变规定重罚这个人,法将不取信于民了。廷尉执法一旦失去公平,要么轻要么重,百姓岂不手足无措了?”话说得有理有据,文帝不得不服。这个罪刑相适应的判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枚星光,在历史的时空中孤独而落寂,二千多年后才被确定为刑法的原则之一。


法治思想和人类的痛苦如影相随。没有法治的土壤,永远长不出法治的果子来。




2


司法人的司法行为是不应受到任何成分的外力影响的,否则,司法权就会受到伤害,这就注定了司法人要承受孤独,他应心如止水、祛除浮躁、耐得寂寞,他应抛开功利和市侩、专事法律,他应无所偏私,让法的精神最终浸润于思想中。


作家乔治·奥维尔眼中的司法人是“一种现实和幻觉、民主与特权、谦逊与庄严之间奇妙的融合。”司法人的孤独,是一道庄严而凄美的风景。然而,司法腐败是这个社会最难承受之殇,我们不相信“人之初,性本恶”这一说法,但理应追问“人之初,性本善”者为何要腐败?这里一定是个人的自律先出了问题。弗朗西斯·培根从大哲到趋利之人、从大法官到阶下囚绝非偶然,“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相信这句被国人时常引用的名言,在培根说出口的时候,他的言行是割裂开来的,他把接受诉讼当事人四万英镑贪赃行为说成是“意志薄弱”,但又补充了“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显然有些许搪塞推责之意。自律有时靠不住,需要拿制度去约束。


3


实体、程序并重是现代司法的要义,但司法人极端地追求实体公正时,往往践踏了程序公正。宋人罗大经的《鹤林玉露》中记载,一库吏因偷盗一枚库钱,被崇阳县令张乖崖发觉,遂杖之,谁知吏竟看不出“火候”,在县衙上质问张知县:我不过拿了一枚小钱,犯得上这般杖打,难道你能杀了我不成?知县闻言大怒,疾书判词:“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遂拔剑杀之。按当时的刑律,“杖罪以下,在县断遣”,此吏不能被“判处死刑”兼“立即执行”,倘若治他个死罪,当报皇帝“朱笔”、俟“秋决”,但张知县却等不了许多了。库吏之死,足以折射出其时人治之剧。然而,库吏案却被酷吏、循吏引为“严格执法”的典范。时至今日,仍有人为张知县的“严格”鼓与呼。在某些人看来,法治看上去只是很美。




4


现代意义上的法,寓意了公平、正义的全部内涵,一部法律法规有其存在的理由,但也有其补充、修改、废止的根据。虽“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法治的基础是良法的存在。


法律关乎人心向背,有时,一个人的命运也影响着某部法律法规的兴替。《汉书·刑法志》载,齐太仓令淳于意获罪当刑,诏令押解长安,其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到长安,上书文帝,表示愿意“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文帝怜悲其意,下诏:“刑事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是“不德”,表示要以其他手段代替,由此,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腓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幼女子的勇气,促变了古中国的刑罚,不失为一喜。然而,一个人的不幸遭遇也可能终止或制定一部法律法规,2003年,武汉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三位法学博士就此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从而导致该法规寿终正寝,并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1日得以施行。


作为个人,孙志刚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但对于这个社会来说,这个代价却推进了法治的进程。如果最终能够废止不合时宜的律法,为何要以生命为代价?这才是司法人需要思考的。



5


没有律师的社会永远是法治的痛。美国一学者曾提出:“像律师一样思考。”在他眼里,一个优秀的律师,充满了证据和权利意识,相信诉讼是一场“公平竞赛”,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着真诚的信仰。司法人如此,则法治的社会基础就会容易形成,社会正义就容易得到维护。在一些西方国家,精英的律师产生司法人,盖看重的是司法人更应具有博学、严谨、睿智、公正的品质。律师之于司法人,是法律监督的最佳设置之一,是一种纵深的监督方式。


幻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律师总有被冷落、排挤之嫌。想来,某些司法人排斥律师其实根子就在不愿被监督上,自家说了算是何其滋润,只是大江东去,已由不得你了。


作者:扎赉特旗检察院 马良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