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申请保全不知道对方财产信息怎么办?——找法院帮你查

 扬州吉律师 2017-01-30


案件进入或即将进入诉讼程序时,当事人为了保障胜诉后权利的顺利实现,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但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不知道对方的具体财产信息而无法提出具体的保全申请,递交的保全申请也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

 

但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了——

 

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额保全财产的查询问题。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该款为一般性条款,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原则性要求。换言之,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有提供了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法院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条的亮点在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为保障第十条第二款的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对于上述两条规定的解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而申请保全的,仅适用于申请诉讼保全的情形。换言之,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2、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只能是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如果当事人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可以通过查档等途径查询到对方当事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则不能以缺乏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述类别财产的查询申请,而只能对银行账户等自身无法查明的财产提出查询申请。

 

3、当事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必须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此处,对于“具体”的含义可以作相对宽泛的理解。例如,具有一定线索表明对方当事人银行账户因业务需要有款项往来,即便没有该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等具体信息,也可以申请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此种情况下,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应当是概括性财产保全裁定——保全裁定中没有明确的保全对象,一般表述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多少万元的财产”。

 

4、法院作出了概括性财产保全裁定后,在裁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向已建立网络执行查询系统的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建设并运行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法院已经全部建立该系统。需要说明的是,是否利用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来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