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底,村民李某购了村委会园艺场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杨树进行采伐,私自多砍了5株,据为己有,经鉴定多砍杨树蓄积1.5立方米,价值700元。此案经检举被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处理意见】 对此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超过了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应定性滥伐,旦滥伐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按滥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意见认为,李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为己有,应定性盗伐,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按盗伐林木行为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给予责令李某补种杨树50株,并处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区分是盗伐还是滥伐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二者行为的对象有别:虽然二者侵犯的对象都是森林或其他林木,但盗伐的对象是自已无所有权的林木,滥伐的对象一般有所有权的林木或权属不清待于确权的林木;二是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盗伐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无证擅自采伐他人森林、林木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虽有证但超过许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他人所有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三是主观方面不同,盗伐行为具有直接故意,且已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滥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滥伐行为既有直接故意,也有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 本案最明显的特征,在于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私自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且以据为己有,非法侵占为目的,故应定性为盗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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