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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能否主张?

 昵称35325546 2017-02-13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延续至医疗期满。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能否享受医疗补助费,则要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以及《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延续至医疗期满不续签的,若具有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劳动者可根据不同等级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费待遇;而不具有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劳动者不享受医疗补助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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