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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处理研讨

 刘刘4615 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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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为集团公司下设的物业公司,专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统一代收代交水电费,代收的水电费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 


解决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自发布之日执行(即2016年8月19日)。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物业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供水、供电公司将水、电统一销售给物业公司并收取水、电费,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行为,应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行为

物业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①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②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③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对于代收的水电费处理方案为:

第一种方案A公司代收水电费,不垫付资金,由供水、供电公司直接将水电费发票开具给用户,不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方案:A公司统一向供水、供电公司索取水电费销售发票购进货物,再由A公司向用户开具发票收取水电费,属于销售水电行为缴纳增值税。

对于水费可按扣除代收的水费的余额差额依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电费,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抵扣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操作指引

第一种方案:

(1)与用户签订水、电费代收协议,协议约定水、电费由A公司代为收取,且A公司不垫付资金,造成欠费的,由用户自己负责;同时约定将由供水、供电公司开具发票转交给用户。

(2)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第二种方案:

(1)与用户签订水、电费收取协议,约定水、电费由A公司统一收取,并约定A公司向用户提供水电费发票。

(2)计税公式:

水费应纳税额=(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1+3%)╳3%

电费应纳税额=收取的电费不含税╳17%-对外购买的电费取得的进项税额

(3)发票开具

①经营范围包含水、电销售业务:

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经营范围不包含水、电销售业务:

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4)核算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A公司应将水费、电费的收入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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