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上白子画向异朽阁咨询: 2015年9月21日,我用非货币资产(“绝情殿”公司60%股权,原投资额0.5亿元)向上市公司“长留派”投资,我取得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市值2亿元,取得股票后三年内,取得红利200万元(在持股6个月时取得),三年后,我拟转让上述股票,股票市价5亿元,请问,在目前财税法规政策下,我应如何纳税?
异朽阁回复: 白子画,你有三个纳税环节: 将“绝情殿”(股权)投入“长留派”时; 取得红利200万元时; 转让股票时; 分别说明如下: 将“绝情殿”股权投入上市公司“长留派”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然人将非货币资产(股权)作投资时,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白子画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5000-20000*0.05%(印花税))*20%=2998万元。 由于白子画此时并未取得现金,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很大,与花千骨商讨之后,可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申请按照“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取得红利时; 根据2015年9月8日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下列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以购入日至转让日前一日为持股期间,”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白子画的持股时间超过了一年,因此,取得的上市公司红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长留派”的股票时;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转让限售股时,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限售股的范围为: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由于“长留派”原为上市公司,白子画将“绝情殿”投入“长留派”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限售股”,所以并无纳税义务。而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资本增值,在目前税法规则下,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白子画在该环节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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